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工程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是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将下列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1.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全职、兼职还是临时工,只要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都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2. 享受劳动合同保护的居民个体工商户:这类人员是以个体身份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与用人单位无直接雇佣关系,但也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3. 享受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其他劳动者:包括合同制劳动者、家庭雇工、帮助打工等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是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 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涵盖了因工伤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工伤津贴:若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工伤津贴,以弥补因伤或病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康复费用报销: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而患有残疾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还包括康复费用的报销,以帮助劳动者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三、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缴费: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2. 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这部分人员需要自行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3. 政府拨款: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适当拨款,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为进一步保护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得到相应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三)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四)其他由国家规定的人员第四条工伤保险的金融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比例的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第五条职工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工伤:(一)工伤(二)职业病(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遇险事故受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的工伤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医疗服务(二)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三)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和职业培训(四)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工伤津贴(二)医疗费用(三)康复费用(四)丧葬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六)工亡补助金第十二条职工的工伤鉴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职工有权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欺诈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外聘人员算工伤吗
外聘人员算工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与内部员工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因此,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首先,无论是内部员工还是外聘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受到工伤事故的伤害,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治和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向保险公司交纳,用于支付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外聘人员与内部员工一样,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受到保护,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内部员工还是外聘人员,都应该在发生工伤后得到医疗和休息的机会。
如果外聘人员因工作岗位上的工伤导致一时或长期不能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其工资。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外聘人员与内部员工在工伤保障方面享有相同的权益。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外聘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待遇。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确认外聘人员的工伤待遇。
外聘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医疗和康复,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责任,为外聘人员提供医疗、赔偿和康复等保障措施。
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
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非职工工伤是指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这类伤害通常不在劳动保障范围之内。
对于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治疗、护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护理费是指因需要雇佣护理人员而支出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因治疗、康复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事故导致的永久性伤残,按照残疾程度和工伤赔偿金计算标准给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事故导致死亡,按照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给予赔偿。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指对于因事故导致的伤害,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用补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于因事故导致的伤残,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非职工工伤的赔偿,如果是他人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同时,对于非职工工伤的赔偿,也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非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进行赔偿,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非职工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在广东省,工伤保险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相关帮助。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国外工伤回国怎么赔偿
国外工伤回国怎么赔偿
在国外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赔偿,一种是按照国外的劳工法进行赔偿,另一种是将工伤回国后进行赔偿。
下面将根据这两种情况详细说明。
首先是按照国外劳工法进行赔偿的情况。
在大部分国家,雇主都必须购买劳工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对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
如果受伤者的伤势认定为工伤,雇主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能赔偿、残疾赔偿、丧葬费用等。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国家的劳工法规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保证员工的基本权益。
其次是工伤回国后进行赔偿的情况。
在一些国家,员工可以选择回国治疗。
一旦回到国内,员工可以向国内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时,员工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和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明工伤是在国外发生的证据。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判定工伤成立,那么员工将根据国内劳动法进行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相关补助。
无论是按照国外劳工法进行赔偿,还是工伤回国后进行赔偿,关键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寻求医疗救助,并保留好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工作合同、工资单等。
与此同时,员工还需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了解相关的赔偿政策和流程,并咨询相关的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
在回国后,员工也应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如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
总之,国外工伤回国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及时行动,并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申请和赔偿。
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宁波工伤赔偿标准2021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宁波工伤赔偿标准2021宁波工伤赔偿标准2021如下:一、工伤待遇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1) 100%报销治疗费用;(2) 包含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用。
2. 伤残津贴:(1) 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按照相应百分比标准支付,范围为40%至100%;(2) 按照不同等级的伤残,支付相应的月度津贴。
3. 生活补助费:(1) 死亡工伤:按家庭成员人数而定,家庭成员多于4人按4人计算,不超过2年;(2) 一级至六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家庭成员人数而定。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范围为5000元至30万元。
5. 丧葬补助金:(1) 死亡工伤:支付一定比例的丧葬费用,范围为3000元至80万元。
6. 经济补偿金:(1) 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发生工伤,按照工龄、工资等因素计算,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法1. 工伤伤残赔偿额计算公式:伤残赔偿额 = 工伤医疗费用 + 伤残津贴(月度津贴乘以伤残月数)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生活补助费计算公式:生活补助费 = 月度津贴 * 生活护理系数 * 家庭成员系数。
3. 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 = 死亡工伤时开支费用 * 比例系数。
4.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月工资 * 当事劳动者的工龄系数 * 解除劳动合同的年数。
三、工伤赔偿申请流程1. 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需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就诊。
2.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工伤事故。
3.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 社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鉴定机构对工伤进行评估。
5. 社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及金额。
6.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提出异议,进行复查、申诉等程序。
以上为2021年宁波工伤赔偿标准及申请流程的一览表,具体赔偿额度以及流程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申请。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相信这是很多来上海外地人共同想要知道的答案,在上海,外来人口非常的多,因为上海就业的机会比较多,下面招商信诺的专家告诉你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对于查询,只能在参保地和社保网站才可以查询。
l、个人查询综合保险卡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
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
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
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
上海外来综合保险网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上海劳动保障网里,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注意:查询时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建议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查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最后小编由衷的想给大家推荐一款属于我们招商信诺的一款养老险,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它的优势如下:基本工资:每年领5%(基本保险金额×5%)第3年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26岁投保长寿到88岁,可领60年,总共300%)养老年金:每年多25%(基本保险金额×25%)60岁开始,活多久领多久(若长寿到85岁,可领26年,总共650%)通胀奖金:现金分红随时提取,灵活抗通胀增值奖金:保本年化2.5%,月复利每月万能账户结算,2015年11月以来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4.8%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修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文件
新业态是指面对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共享经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这些新业态的出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变革,也为就业市场带来了新的动向和挑战。
在新业态中,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为新业态通常具有工作地点灵活、工作方式多样、用工相对不稳定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容易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往往会给从业人员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责任,推动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推进新业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一份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新业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业态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文件要求,所有从事新业态工作的职工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论其从业形式与用工方式如何,只要是在新业态中有持续从业的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完善新业态职工工伤认定机制。
文件明确了新业态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以确保新业态职工工伤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认定和保障。
3. 加强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和康复。
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加强对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措施的宣传和监管,同时加大对新业态工伤职工的康复支持和服务力度,使其尽快康复返回工作岗位。
通过这份政策文件,新业态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保障,为新业态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完善共享经济领域劳动保障的意见》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业态,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劳动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共享经济领域的劳动保障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共享经济领域劳动保障的意见》。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享受不定期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项标准。
一、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后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 工伤医疗费用补助:
临时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就医治疗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医疗费用补助率不低于实际支出的80%。
2. 工伤护理费:
对于临时工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3. 工伤伤残津贴: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的临时工,根据评定结果可以领取一定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标准由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后确定,一般按照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确定。
4. 生活费:
对于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在工伤事故中发生临时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其住院期间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予以支付。
一般来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由当地的工伤鉴定机构负责,一般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学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些标准的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大部分情况下,以保障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考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沈阳工伤就业赔偿标准
沈阳工伤就业赔偿标准沈阳工伤就业赔偿标准是指工人在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因此造成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工人相应的赔偿。
沈阳地区工伤就业赔偿标准如下:一、伤残津贴工人的工伤造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为工人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工人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按照现行标准,沈阳地区工人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100%伤残津贴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的60%。
2. 二级伤残:80%伤残津贴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的50%。
3. 三级伤残:60%伤残津贴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的40%。
4. 四级伤残:40%伤残津贴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的30%。
5. 五级伤残:20%伤残津贴标准,支付月平均工资的20%。
二、护理费对于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受他人照料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护理费。
按照现行标准,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如下:1. 一级护理费:支付月平均工资的30%。
2. 二级护理费:支付月平均工资的25%。
3. 三级护理费:支付月平均工资的20%。
4. 四级护理费: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5%。
5. 五级护理费: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0%。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除了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之外,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现行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支付月平均工资的200倍。
2. 二级伤残: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80倍。
3. 三级伤残: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60倍。
4. 四级伤残: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40倍。
5. 五级伤残: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20倍。
以上为沈阳地区工伤就业赔偿标准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还会根据工人的具体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同时,需注意的是,以上数据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期的不同有所调整,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手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经2004年1月5日上海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
共计八章六十条。
目录编辑本段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2][3]编辑本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昆山市工伤待遇一览表
昆山市工伤待遇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昆山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昆山市对工伤待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昆山市工伤待遇一览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保险待遇范围1. 工伤医疗费:包括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 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可按月领取工伤津贴。
3. 工伤康复治疗和康复性护理费: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性护理所需的费用。
4.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偶、子女等亲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5.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补助金:对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偶、子女等亲属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1. 受伤职工应当及时到所在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报工伤。
2. 受伤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工伤鉴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受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待遇申领。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1. 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2. 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职工的工伤情况报告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协助受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
3.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受伤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工伤鉴定。
4. 经过工伤鉴定确认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注意事项1. 受伤职工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工伤鉴定证明、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资料进行申领。
2. 受伤职工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受伤职工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应当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昆山市工伤待遇一览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有更多疑问,可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理赔标准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理赔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期间,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3.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
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等级与本地户籍人员一致,按照相应比例给予伤残津贴。
4. 生活费补助: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休工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放生活费。
5. 医疗期工资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医疗期内,按照本职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工资。
6. 被扶养人抚恤:对于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给予被扶养人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和户籍人员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工伤理赔标准只适用于在上海市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具体的细则和申请流程可以向当地保险机构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外来人员工伤补助
上海外来人员工伤补助上海市对于外来人员的工伤保障政策,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上海市外来人口工作条例》规定,外来人员在上海市工作发生工伤的,可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工伤保障待遇。
那么,上海外来人员工伤补助具体是如何执行的呢?首先,上海市对于外来人员工伤补助的资格认定是严格的。
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工作证件,并在上海市参加工伤保险,才能享受工伤补助。
此外,外来人员在工伤发生后,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申报手续。
其次,外来人员工伤补助的范围包括医疗补助、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外来人员在工伤发生后,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等。
同时,根据工伤程度和治疗情况,外来人员还可以获得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或者死亡补助金。
另外,上海市还对外来人员工伤补助的申领流程进行了规定。
外来人员需要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过工伤认定委员会的审核认定后,外来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助待遇。
最后,上海市还对外来人员工伤补助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来人员工伤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外来人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加强对工伤认定和补助发放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滥用行为,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外来人员工伤补助政策是健全的,为外来人员在上海市工作期间的安全和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外来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助的同时,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法合规参加工伤保险,及时报告和申领工伤补助,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这样,才能实现外来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在工伤保障方面的平等待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案情简介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
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
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之规定,外来从业人员
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
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辅助器具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享受的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致,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
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享受的待遇一致,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而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此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受伤的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这一点上,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差异较大。
缴纳上海市城保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会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是一至四级伤残的,则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如果是五至六级伤残的,则保留
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
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是七至十级伤残的,则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还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来说,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不再享受工伤医疗补
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待遇。
因此,在本案中,熊某系外来从业人员,机械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综
合保险,在工伤发生后,熊某已经从相关保险公司领取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
费等一次性费用52000元,熊某无权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