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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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燃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对燃料的调运、储存、统计进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与控制,符合安、环、健的标准。
二、适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焦作韩电发电公司燃料管理的职责、内容、分工与监督的管理程序
2 本标准适用于焦作韩电发电公司的燃料采购、接卸、验收、储存、统计、结算的管理程序
三、执行程序
1 燃料计划、采购和调运管理
1.1 根据公司发电量及发电煤耗计划,编制月、季、年燃料需用计划,并具体执行燃料供应计划。
1.2 根据年度合同计划及机组运行、煤场存煤情况及时调整季度、月度的进煤计划。
1.3 协调好厂矿二方的关系,均衡进车;严格控制计划外(合同外)的煤车和异型车进厂。
1.4 及时、准确掌握当日燃料的“收、耗、存”及煤车到站、到厂、翻卸、排空和装车情况,根据发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合理落实燃料调运计划,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1.5 适时组织好冬季及汛期的储煤,确保合理储备,保证机组运行需求。
2 燃料接卸与验收管理
2.1 数量验收:
2.1.1 入厂燃料(煤、油)检斤率要求达到100%。
2.1.2 入厂煤过衡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如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过衡的,必须按标准进行检尺,并做好记录。
2.1.3 入厂煤车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
2.2 质量验收:
2.2.1 入厂煤的检质率要求达到100%。.
2.2.2 采、制、化岗位实行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行业上级技术部门认可的岗位合格证。
2.2.3 化验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具有检定合格证书。
2.2.4 制样设备每年检定一次或每半年进行一次试验,并具有检定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
2.2.5 采、制样严格按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GB474-1996《煤样制备方法》标准执行,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制样,确保煤炭质量验收的标准化。
2.2.6 煤中全水分化验、工业分析、发热量及全硫的测定按GB/T211-1996、GB/T212-2001、GB/T213-1996、GB/T214-1996执行,化验单经化验人员填写、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出。
2.2.7 需留存样品严格按样品管理标准进行存放,样品保留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在各矿结算无异议后,可销毁;对有争议的样品,应保留至争议消除。
2.2.8入厂燃油卸车前,化验部门进行采样化验,并出具燃油化验单。
2.3 质量监督:
2.3.1 对不同煤种、矿种的来煤煤质情况及时进行分矿、分类统计汇总,并按《煤炭购销合同》中规定标准对煤质不符的煤量进行统计、提出索赔。2.3.2 月度入厂煤与入炉煤的热值差应不大于±0.5MJ/kg。当热量差超差时由有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析原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避免重复发生。
2.3.3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两次入厂煤与入炉煤互换煤样化验,误差应在试验误差允许范围内,出现超标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加以改进,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3.4燃料管理部门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化验存查样再现性试验;化验存查样与采样存查样对比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制化总精密度试验。误差超出国标规定,分析原因、加以改进,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3.5安健环部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入炉煤全硫抽查,全硫超出环保规定值时,分析原因、加以改进,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4 接卸要求:
2.4.2 入厂煤车对准货位后,应及时卸车。
2.5 清车底管理要求:
2.5.1 翻卸车后的煤车必须在厂停时间内按标准进行清扫车底。
2.5.2 冬季有冻煤时清车底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小时(以最后一个空车推到位开始记时)。
2.5.3 清扫后的车底残留的余煤夏天不能超过1kg,冬季有冻煤时不能超过2kg。
2.5.4 清扫出的积煤要及时倒运指定地点,在专用线的存放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3 燃料储存管理
3.1 燃煤储存量标准:
3.1.1 煤场的储存量应能满足机组最大负荷并保证安全储煤量,正常储煤量应能保证机组10 ~ 15天的耗用量。
3.1.2 冬季和汛季实行超储管理,储备量应达到2万吨以上,在现场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加大储备量。
3.2 煤场管理及调度:
3.2.1 煤场存煤执行“定期轮换、烧旧存新、分堆存放、分层碾压、合理混配”的规定。
3.2.2 堆煤时必须做到分层碾压。
3.2.3 不同的煤种要分堆存放。
3.2.4 煤堆测温每月应不少于2次,在煤场有自燃现象发生时应隔日进行一次煤场测温。
3.2.5 发电运行部门负责对煤场进行经常性监督,有自燃现象发生时要立即组织进行消除,并加快煤场置换,保持煤场存煤周期不大于2月。
注1:特殊情况存煤周期超过2月时应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并以无自燃为条件。
注2:煤场发生自燃点,一般应采取清除自燃点,敞开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当必须采用浇水灭火时,浇水后应立即组织将浇水区域的存
煤清走,防止自燃的扩大。
3.2.6 根据来煤质量和机组燃烧需要,通过合理调度做好配煤工作。
3.3 盘点管理:
3.3.1 每月末前两天对煤、油的存量进行盘点。
注:遇节假日提前进行。
3.3.2 发电运行部门在盘点日前完成对煤场的整形,整形后的煤场应有较规则的棱台体,倾角呈45 ~ 50 º,以利于储煤和提高盘煤的准确性。
3.3.3 盘点工作要按标准进行,参加盘点的人员要相对固定,盘点结果偏差应不超过月度消耗量的2%。
棱台形煤堆实测重量=1/6 ×h ×[(2a+2a1) ×b+(2a1+a) ×b1] ×ρ
式中h-煤堆高度, m;
a-煤堆底基长度, m;
b-煤堆底基宽度, m;
a1-煤堆上顶长度, m;
b1-煤堆上顶宽度, m;
ρ-煤的实测密度, t/m3。
3.3.4 按照盘点结果及时调整账面库存,做到与实际存量相符,避免大盈、大亏现象发生。
3.4 现场文明生产:
3.4.1 煤堆中无石块、铁块、铁丝等可能对运行产生影响的杂物。
3.4.2 煤场四周无溢出、洒落的零煤。
3.4.3 经常保持煤场周围的环境卫生整洁,杜绝“脏、乱、差”现象发生。
5 统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