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成立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成立条件在今天这个社会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不仅仅是个简单的“我们来做个鉴定吧”那么简单。
说实话,它背后涉及的东西可不少,不是你我随随便便就能开个公司、找几个“能说会道”的人就能搞定的。
想要成为一个正规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得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不然,万一哪天真有事了,回头一看,自己还在做“非法”生意,那可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首先啊,大家知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不是谁都能做的。
你要想搞这个,得有一支非常专业的队伍,能给法院提供靠谱、专业、精准的意见。
什么叫靠谱?就是你说的话得有分量,有依据,得让人信服。
要是你连自己都说不清楚,那别人更不可能相信你的评估结果。
说实话,这些鉴定机构可是直接关乎到很多人、很多企业的利益,事关重大呀!所以,你的团队必须得具备强大的专业能力,不仅要懂得市场上最新的工程造价数据,还得能根据这些数据给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光有一个专业的团队还不行,你还得具备合法的资质认证。
你知道,在这个社会上,光是“看着牛”还不够,得有证书、有资质才行。
你不能说“哎,我就做这个事”,结果谁也没听说过你。
国家对这类机构的资质审核那可不是随便就能过的。
想要获得司法鉴定资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有一定规模的办事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等。
你看,你自己家连个像样的办公室都没有,人家法院怎么能信任你给出的鉴定结果呢?再说了,成立这样的机构,还得有经济实力。
这不是说你随便借个几万块就能干的事,毕竟涉及到的项目可能金额都很庞大。
你得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团队的工资、办公开支,甚至是一些必须的技术投入。
如果连这些都没有准备好,别说做司法鉴定,光是维持运营都成问题。
况且,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个长期的活儿,弄不好你可能还得背上一些债务呢。
再有,你还得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别看司法鉴定这事儿像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背后却有一套十分严谨的流程和管理要求。
比如,你要确保每一个鉴定项目都能保密,不能随便泄露客户的隐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
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背景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定性和定量的活动。
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司法领域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项重要服务,对于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防范和化解工程合同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多发的态势。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标准不一、工程造价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和机制,推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有必要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以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开展。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 专业独立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工程造价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3. 程序合法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和规范。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鉴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4. 结果公开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
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示鉴定结果,并提供相关鉴定依据和理由。
5. 结果保密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安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法院委托为基础,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对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项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准确鉴定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为法院提供科学、公正的鉴定结果。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要点:
1. 鉴定申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中,应包括鉴定请求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鉴定受理、鉴定准备、鉴定实施和鉴定结论等阶段。
其中,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鉴定人员应参考这些标准,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析,依法作出鉴定结论。
4. 鉴定结果: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鉴定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效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结果对于解决建筑工程工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是指在工程造价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的机构所应具备的资质。
在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不同级别的资质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申请条件1.单位条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2.人员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名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专职人员。
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2名具有中级职称。
3.业务范围申请单位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具有业务开展经验,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失误。
4.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职业道德规范等。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审核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单位向当地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级建设部门;3.省级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专家评审合格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5.批准后,颁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管理1.证书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2.业务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公正、可靠。
同时,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继续教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
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全面接纳证据。
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证据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
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纠纷中,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就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机构才能有资格鉴定。
对于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
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四)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六)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关于造价咨询机构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基本规定和注意事项为了方便同行阅读本文,特对一些词语解释如下:1、当事人 指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的原告(也可叫做起诉人)、被告(被起诉人)2、委托人 本文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人可以是原告、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法院3、被委托人 本文指被委托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4、委托书 本文中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5、鉴定材料 本文特指委托人提供给被委托人用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络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包括实物影像)、律师的调查笔录、法庭调查笔录、书面证明,以及案件所在地的相关的工程造价结算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6、《证据规定》 本文指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本文指于200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行的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8、鉴定 本文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9、鉴定程序 本文指司法鉴定程序,即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10、鉴定书 本文指受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按照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结合鉴定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形成的书面鉴定文书;也就是司法鉴定书或者司法鉴定报告。
11、程序通则 本文指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2、【法释[2004]14号文件】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及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3.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3.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及咨询人所需遵守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如下:1、程序合法。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人员合格。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中、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3、适当回避。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3.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1、先确定鉴定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所有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后,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鉴定方案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个人,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委托方、被鉴定方等。
二、鉴定机构与人员1. 鉴定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鉴定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鉴定程序1. 委托方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相关信息。
2.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明确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3.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4.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鉴定目的和方法、鉴定过程、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2. 报告应客观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语言准确,逻辑清晰。
3. 报告一经签发,应及时送达委托方和被鉴定方,并保留副本备查。
五、质量控制1.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2. 应接受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 对于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鉴定机构的过错导致委托方或被鉴定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上海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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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国家发改委(以下简称国新发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针对相关司法部门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以规范司法部门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规范,促进司法部门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有效的沟通交流,从而推动和促进我国司法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
规范首先从司法部门面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程序及标准制定的准则出发,加强管理职能的完善和有效的监督,明确司法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送回意见及复查期限,实行监督检查机制;其次,规范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组建手续及运营机制做出详细规定,严格要求工程师个人资质、组织设置、报价标准等各项运作细节;此外,规范还提出了质量控制、审核监督等问题,突出了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性,为参与投标以及完成工程,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确保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的制定,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了专业技术行业成员依法依规运作,进而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向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
鉴于上述,有关部门应积极响应规范,推行司法部门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有效沟通协调,确保执行规范,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到工程预算和效率的行为,由此可以达到建设新的的司法法制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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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依据下,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相关争议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最终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结论和意见的活动。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则是指从事该项活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和资格。
一、资质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鉴定结果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一个具备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资质的获得方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获得方式多种多样。
一般来说,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来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资质。
例如,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程序和标准。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人员才能获得资质认定。
三、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标准和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鉴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法人资格,拥有
一定规模和实力,并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取得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证书,并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
四、资质的作用和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问题;
2.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依据;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也是多样的,涵盖了工程造价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以提供准确的鉴定结果。
五、资质的维护和更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维护和更新是非常重要的。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紧跟行业的发展动态。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及时更新证书和资
质,也是维护资质的重要手段。
六、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是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具备合格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能够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帮助解决工程造价相关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
因此,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选择具备良好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