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贵州省青年文明号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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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贵州省

青年文明号工作手册

贵州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编

二00八年三月

目录

1. 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3)

2. 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 (5)

3.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小组 (6)

4. 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 (7)

5. 青年文明号年度创建工作计划 (8)

6. 青年文明号年度创建工作总结 (9)

7.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季评表 (11)

8.青年文明号变更申请表 (13)

9.贵州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14)

10.2008年贵州省青年文明号量化考核细则 (18)

表一

贵州省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表二:

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三: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小组

单位(盖章):年月日

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

单位(盖章):年月日

青年文明号年度创建工作计划

单位(盖章):年月日

青年文明号年度创建工作总结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七: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季评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八:

青年文明号变更申请表

文一:

贵州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贵州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青年文明号”集体中38周岁以下的青年占总数的50%以上,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不超过38周岁。

2、“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

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水平,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取得了突出成绩。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载体。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第七条、凡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不少15天。

第八条、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申报时要如实准备推荐青年集体的事迹材料、党组织意见、上级团委意见及该集体组成人员、负责人名单、曾获得的奖励等基本情况,填写统一规范的申报表格,被推荐的集体要具有先进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条、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精神奖励;各基层单位对所属的各级“青年文明号”的奖励应参照本行业的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各地、各行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奖励办法。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贵州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全省的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成立地、州、市级活动组委会,按省组委会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由下一级将本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报上一级组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由有关行业与各级团委共同实施,对“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创建组委会负责,主管部门参与考核。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采取抽查、交叉检查、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青年文明号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县(区)级四个级别,有关创建行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十六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申报,由组委会组织考核后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荣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予以摘牌:

1、“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青年文明号”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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