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12.民法分论之十二无因管理之债.ppt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 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 事项。
案例一:甲素来与丙有隙,一日双方发生争 执,甲被丙殴至吐血,嚎呼誓报此仇。乙系 甲的好友,听闻此事之后,径直掏钱50元 买来杀猪刀一把,当晚将丙的一条胳膊卸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请求甲支付 50元买刀钱? 2.性质 (1)事实行为,如救起落水儿童、收留迷途 宠物狗等。 (2)法律行为,送落水儿童到医院挂号就诊、 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交水电费。
试问一:甲说“既已摘下,你就尽早卖掉, 按市价卖,我出5%作为酬劳”,乙在次晨 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试问二:甲说“既已摘下,你就放在我家院 内,等我回去再卖”,乙考虑西瓜将坏,次 晨仍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思考八:本人对无因管理事务的承认的权利, 属于何种权利?
(2)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状况 和结果报告本人;因事务管理所收取的金钱、 财物及孳息、权利等应转移给本人;若有损 害,应当赔偿。系准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 的计算义务。(《合同法》第401条) 思考九:无因管理人有没有附随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指为管理事务 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及其利息的偿还请求 权。
案例五: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 人,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 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六: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 乙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 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七: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 应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 赔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思考四:连带责任承担人之间的追偿权的法 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八: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 处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第6讲 无因管理之债总结
(2)具有影响的原因 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对其不 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分行为也同样加以承认和 保护。对民事主体实现或者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 不允许任何他人予以干涉,否则即以侵权行为决定其效 果。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原则上不得违 反本人的意思。否则,其管理行为不仅于本人没有利益, 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对本人自由意思的强制。
(2)有无管理意思的判断 管理意思为管理人的主观意思。通说认为应依管理人管 理的事务为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抑或为主观上的他人事务 而为判断。 A.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有当然结合关系, 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缮他人的房屋等。
B.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 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依管理人的 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管理的事务为主观的他人事务时,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应主要根据其外部表现。 管理人管理的如属客观的他人事务,只要其未将该事 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即可认定其具有为他人管理的 意思;而管理人管理的如属主观的他人事务,则其为他 人管理的意思须表现于外部,否则是否他人事务,应由 管理人举证。
3.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请求权 A. 基于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B.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主旨在于请求返还管理所得。 (2)管理人的请求权 如果本人行使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则管理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支 出的费用,但所取得的利益为限。
2008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 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 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 井盖铺上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受益人则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是出于自愿。
(3)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4)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请求返还所管理的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管理的事务。
2.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事务后及时通知受益人。
(3)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3. 受益人的权利(1)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返还所管理的事务:受益人应返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
4. 受益人的义务(1)接受管理:受益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2)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十八、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本人确实获得利益的,可以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本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得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违法的无因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违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 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 •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法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三节
一、管理人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 谨慎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进行管理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管理人的权利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2008年8月30日,石锁龙因下雨,爬上阜阳材料厂的窑室加接工地上的宿舍屋顶修缮,屋 顶石棉瓦断裂,石锁龙坠落至地受伤。石锁龙作业处的窑室加接工程系江苏省丹阳市的 张雷静从阜阳市颍州区众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阜阳材料厂)承接,石锁龙受张 雷静雇佣,在该工程处做瓦工。石锁龙修理的房屋系阜阳材料厂向张雷静提供,由张雷 静安排作为石锁龙等作业人员的居住宿舍。事故发生当时因下雨,张雷静未安排具体施 工,石锁龙自行爬上屋顶修漏。 石锁龙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雷静和阜阳材料厂赔偿原告医药费 等各项损失。 裁判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雷静实际安排原告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仅有 一层石棉瓦作顶面覆盖,未达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要求,对原告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 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阜阳材料厂作为工程发包方及施工方宿舍的实际提供者,将窑 体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雷静施工,理应对本案事故后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擅自修漏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可适 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张雷静、阜阳材料厂对原告损失各赔偿30%,同时就该60%责 任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事故责任。 宣判后,阜阳材料厂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阜阳材料厂、张雷静协议约定,阜阳材料厂应 当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适合正常居住的住宿条件,即负有对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 全保护义务,而阜阳材料厂、张雷静实际安排石锁龙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仅有一层石 棉瓦作顶面覆盖,下雨时漏雨,应认为该房屋未达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要求。石锁龙作为 瓦工,对该房进行维修,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特征,阜阳材料厂和张雷静作为 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文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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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负有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因管理是债权债务产⽣的原因之⼀,⽆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事务进⾏管理,因管理他⼈事务产⽣费⽤的,管理⼈可以要求受益⼈⽀付费⽤,那么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因管理之债包括因⽆因管理产⽣的费⽤、管理⼈因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七⼗九条【⽆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可以请求对⽅⽀付,哪些费⽤不可以请求对⽅⽀付。
⼀般说,管理⼈若妥善为他⼈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管理⼈可就下列费⽤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为被管理⼈⽀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出费⽤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不是取决于某个⼈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造成的损失。
2、在进⾏管理活动时应尽⼼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使被管理⼈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了管理活动。
也不能向被管理⼈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
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曾明⽰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须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交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认定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也应依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26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含义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无法依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客观判断的,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例】甲购买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什么是⽆因管理之债⽆因管理之债是指在⽆因管理成⽴后,管理⼈与本⼈之间发⽣债权与债务关系。
管理⼈既有要履⾏的义务,也有⾏使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因管理之债?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为,该事实⾏为所产⽣的债务称之为⽆因管理之债。
⽆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1、客观要件第⼀、管理他⼈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为⾜以满⾜⼈们⽣活需要的⼀切事项。
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祈祷,为他⼈荐⾔等;违法⾏为,例如为保护⾏窃之⼈,⽽藏匿赃物等;须经本⼈授权⽅可实施的⾏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的事务,是指⽆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的事务,⽽⾮管理⼈的事物。
他⼈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事务和主观的他⼈事务。
客观的他⼈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的事务,如为他⼈所负债务⽽为清偿。
主观的他⼈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利益之意思⽽为,则为他⼈事务所谓管理他⼈事务是指实现他⼈事务的内容的⾏为,这种⾏为,不限于管理⾏为,如保存⾏为、改良⾏为、利⽤⾏为等,还可以是处分⾏为。
2、⽆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依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事务,不成⽴⽆因管理。
第⼀、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负有义务,不成⽴⽆因管理。
私法上如⽗母对未成年⼦⼥的财产,监护⼈被监护⼈的财产,遗嘱执⾏⼈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为,消防队员的救⽕⾏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因管理。
第⼆、依合同对本⼈负有义务,不成⽴⽆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为本⼈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意思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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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由这种事实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进行管理的人成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基于人的意志产生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无因管理必须是出于管理人的主观意志。
它不是事件,而是一种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实施无因管理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是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行为是合法的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代管,这一点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区分开来,因此,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意思,那么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一)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它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要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先了解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的事务应由各自依法管理,他人不得干涉。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被视为侵权行为。
与侵权行为相同的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约定义务,但是依其行为结果不同却可以对其进行区分。
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受到损失,也就是说,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而侵权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有故意或过失使他人法定权益受到损害的心理状态,而同时也确实给他人带来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无因管理之债课件
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
如果管理事务导致受益人产生了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清偿 该债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因为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受益人遭受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 人赔偿损失。
受益人的义务
案例四:擅自救助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的认定与不当得利的区分
本案例中,甲发现乙家中失火后,未 经乙同意擅自进入其家中救出乙的财 产。后乙对甲的行为既未表示感谢也 未提出异议。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还是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 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不当得利中, 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本 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 成要件,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因此, 乙对甲的行为既未表示感谢也未提出 异议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了甲的管理行 为。
管理事务通常为事实 行为
管理人行 为
管理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管理 管理人必须以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人不得违反被管理人的明示或可推知意思
管理效果
管理事务通常有利于被管理人 管理事务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应依客观标准判断
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因管理行为而取得利益
受益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由本人负责,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抗管理人。
03
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可划分为两大类,即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其
中真正的无因管理又包括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立法完善建 议
1 2 3
明确无因管理的范围 建议立法明确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管理事 务的种类、管理人的身份等,以增强法律适用的 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2、法院应如何判决?
原被告之间是邻居,某日早晨原告在楼顶的平台上摆 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 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 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 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 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 现花已被损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 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 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
2002年8月5日,唐平在中山市明城电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明城公司)门市部见有招工广告, 便入内咨询。次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唐平应 约由明城公司员工带到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 145号公司新车间面试。期间,唐平根据对方 要求对部分机器设备进行了调试操作。下午4 时左右,明城公司投资人冯子强驾驶运载一台 冲床的叉车驶入厂房,在准备卸货时冲床向外 偏斜,站在旁边的唐平便用手帮忙搀扶,结果 冲床没扶稳,反被压伤右手掌。唐平当即被送 往医院,直至9月19日出院,共住院45天,花 去治疗费18306.88元(已由明城公司负担)。
4、在防止侵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应受到损害,其损害 是因侵害所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 理的必要费用。
菜农黄某在园内用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 良好。2003年3月7日,吴某与江某各自飬 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 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 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心,拿起竹竿 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手拇指, 引起慢性骨髓炎。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 1千余元。刘某索赔未获,遂诉至江西省 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
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其轿车停在酒店 停车场内。饭后,取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 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甲表示“我并没有让你们洗车”。双方遂发 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甲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甲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甲须支付5元 D、无法律根据,甲无须支付5元
(1)甲得向乙请求偿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 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甲雇计程车、送 乙去医院,支出车费、医药费、干洗费。 (2)而雇佣保姆的费用,尚未支付,与他 人形成债的关系。甲为此负担的2000元债务, 应由乙偿还。 (3)甲为救乙,感冒转成肺炎,除积极损 害(支出医药费)外,尚包括减少的收入, 均在的请求偿还之列。 (4)甲救助乙的生命,事出急迫,不慎扯 落手表,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 任。
一、管理人负担的义务
1、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 理。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而 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对本人所生的损害, 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甲救助落水之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手表 遗失,不负赔偿责任。 甲救火之际,任意将名贵瓷器投掷户外,以致毁损, 具有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又如甲与乙有仇,乘救火之际,毁其物品,既出于 动机不善之故意,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古罗马有句法律谚语:干涉他人事务,均为非法。 其后进一步演变成了“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私 法领域内,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须基于本 人的意思,不容许他人子以干预,否则就构成侵 权,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然而人生活在世上,难免有想事不周,情况紧急 须他人帮助的情形,倘一味坚持私法自治,则势 必“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不利 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因此有必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在未受 委托或没有法定义务等情形下管理本人事务。显 然与私法自治原则对立的,因而是有条件的、有 限度的。这种条件、限度反映在民法理论中,就 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问题。
第26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含义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无法依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客观判断的,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例】甲购买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在公益事业中的案例
• 无因管理在公益事业中的案例涉及公益活动、慈善捐赠等方面 • 案例一:志愿者为他人管理公益活动 • 案例二:慈善组织为他人管理慈善捐赠事务 • 案例三:政府部门为他人管理公益事业
05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问题
•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适用法律规定、适用司法解释等方 面
0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管理人的管理意思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 管理人知道他人事务的存在 •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愿
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与他人的意思无关
• 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不受他人意志的制约 • 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不受他人同意与否的影响
客观要件:他人的事务
他人的事务是指他人的财产权益事务
• 完善司法解释:建议进一步完善无因管理的司法解释,明确无 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责任承担、请求权等方面的问题
无因管理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无因管理的发展趋势
• 无因管理的行为人将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公平性 • 无因管理的行为人将更加注重意思表示和利益冲突的平 衡
无因管理的展望
• 无因管理将成为未来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无因管理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和实践
无因管理的相对人承担义务
• 无因管理的相对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 无因管理的相对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原则
•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原则是公平原则 •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原则是过失原则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方式
•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偿付必要费用 等 • 无因管理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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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种 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 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 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 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种中, 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种中,有防止侵 害行为人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 害行为人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 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 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 3、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 在防止侵害行为中, 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 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 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在 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 无因管理中, 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 支出的必要费用。 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行为。 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的事务
(1)须为合法事物 (2)须非本人专属的事物 (3)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 物 (4)须为他人的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 (5)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
(二)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 1.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 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 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 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 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 2.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 行为, 行为,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 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 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 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2000年8月,因台风影响,蔡张友、杨国新等人的 年 月 因台风影响,蔡张友、 船只在杭州市西湖区某渡口避潮。 月 日 船只在杭州市西湖区某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国新 离船回家。 月 日上午 日上午, 离船回家。8月12日上午,蔡张友闻到杨国新船上有 煤气泄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船仓去关闭煤气, 煤气泄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船仓去关闭煤气, 因煤气爆炸,蔡张友被烧伤。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 因煤气爆炸,蔡张友被烧伤。 属医院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8月 日死亡 日死亡。 属医院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 月22日死亡。 蔡张友抢救期间,其家人共花医疗费16310元,护 蔡张友抢救期间,其家人共花医疗费 元 理费172元,交通费 理费 元 交通费1752元,住宿费 元 住宿费936元。其家人 元 月提起诉讼, 于200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国新赔偿经济 年 月提起诉讼 损失。被告答辩称,本人在船上使用煤气并未违反 损失。被告答辩称, 规定, 月 日离开自己船时 煤气并未泄漏。 日离开自己船时, 规定,8月11日离开自己船时,煤气并未泄漏。故本 人无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无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行为
1、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 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 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 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行 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 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则 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 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 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 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 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 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 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 在这一点上,二者完全不同。 在这一点上,二者完全不同。
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 系。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某甲15岁 是初中2年级学生。一日, 某甲15岁,是初中2年级学生。一日,某甲 放学回家途中, 放学回家途中,在路边见一与家人走失迷 路的老大娘乙, 路的老大娘乙,某甲决定乘出租车将乙送 回家,共花去出租车费100元 回家,共花去出租车费100元,并支付天色 已晚自己需要乘出租车回家的车费20元 已晚自己需要乘出租车回家的车费20元。 乙的家人对甲送乙回家表示感谢, 乙的家人对甲送乙回家表示感谢,愿意返 还其车费100, 还其车费100,但认为某家要求支付自己回 家的车费20元不合理 元不合理, 家的车费20元不合理,不符合助人为乐做 好事的精神,双方发生纠纷。 好事的精神,双方发生纠纷。
(二)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3.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 3.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 思为条件, 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 谋利益的意思。 谋利益的意思。 4.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 4.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 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 法律上鼓励的行为。 法律上鼓励的行为。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 质上说, 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 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 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 为。 5.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某日, 某日,甲(16岁)途经人民公园时,发现在 岁 途经人民公园时, 公园门口有一小孩乙( 岁 独自哭泣。 公园门口有一小孩乙(5岁)独自哭泣。甲上 前询问得知,乙因独自出门玩迷路,无法回家。 前询问得知,乙因独自出门玩迷路,无法回家。 甲见乙又饥又渴,就为其买了面包、饮料, 甲见乙又饥又渴,就为其买了面包、饮料,花 去人民币10元 后又乘出租车将乙送回家, 去人民币 元。后又乘出租车将乙送回家, 花去车费25元 花去车费25元。乙的家人对甲将乙送回家表 示感谢,但不同意返还甲因此花去的费用35 示感谢,但不同意返还甲因此花去的费用 乙的父亲称,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元。乙的父亲称,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送乙回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送乙回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况且乙只有5岁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况且乙只有 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 能作为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双方遂起争议。 能作为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双方遂起争议。
(2)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
(3)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
明确表示, 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管理人 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 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 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 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 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 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 无义务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无义务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着手管理后,管理人也就有义务管理, 着手管理后,管理人也就有义务管理, 自不能认为无义务。 自不能认为无义务。
原被告之间是邻居,某日早晨原告在楼顶的平台上摆 原被告之间是邻居, 放了20盆君子兰花 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 盆君子兰花, 放了 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 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 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 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 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 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 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 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 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 现花已被损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 现花已被损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 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 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 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 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又提起反诉, 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 2、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支付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 、 医疗费? 医疗费?
王某与李某系邻里,一天, 王某与李某系邻里,一天,二人因琐事发 生争执并撕打,王某将李某的手咬伤, 生争执并撕打,王某将李某的手咬伤,此 时,长期居住在王某家的王某的女婿张某 见状后,便急忙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 见状后,便急忙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 结果其花费了2000 2000元 李某出院后, 结果其花费了2000元。李某出院后,两家 关系并未好转,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关系并未好转,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00元治疗费。 2000元治疗费 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00元治疗费。而 李某面对张某的起诉, 李某面对张某的起诉,则主张此款是张某 为其岳父王某垫付的,故不应返还。 为其岳父王某垫付的,故不应返还。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及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1、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无为他人管理 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事务的意思 2、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无因管理属于合法 在行为的客观方面, 行为, 行为,侵权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2、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 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足矣, 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足矣,至于管理的最终结 果是否利于被管理人, 果是否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 免受了损失,则应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 免受了损失,则应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 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之债 务问题,而不应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务问题,而不应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原告江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乡。某日,二人一同乘车遭遇车 原告江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乡。某日, 江某受伤较重,住院期间一直由赵某照顾。 祸。江某受伤较重,住院期间一直由赵某照顾。肇事车于 事发后一次性补偿江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事发后一次性补偿江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由赵某的妻子 代领后交给赵某。赵某得款后,只付给江某2000元 代领后交给赵某。赵某得款后,只付给江某2000元,余款 未付。江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付。江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返还余款。赵某辩称,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返还余款。赵某辩称,江某的赔偿 款确实有6000元在自己手中 元在自己手中, 款确实有6000元在自己手中,但江某在住院期间的各种费 用都是自己垫付的,而且江某出院后一直在自己家中养伤, 用都是自己垫付的,而且江某出院后一直在自己家中养伤, 有自己及妻子照料其生活。未付的6000元应作为江某垫付 有自己及妻子照料其生活。未付的6000元应作为江某垫付 款项和自己照料江某的护理费。法院调查查明, 款项和自己照料江某的护理费。法院调查查明,赵某为江 某支出的各种费用及护理费合计3000元 某支出的各种费用及护理费合计3000元。 赵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问:1、赵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2、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应如何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