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三章进出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一、引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对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地球的臭氧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旨在对这些监管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进一步提高公众对ODS的认识,推动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基本概念和危害1.基本概念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是指一类能够破坏臭氧分子并导致臭氧层减薄的化学物质。
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氢氟碳化合物(HCFCs)、全氟化碳(PFCs)等。
2.危害消耗臭氧层物质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臭氧层:ODS能导致臭氧层厚度减少,使紫外线辐射到达地球表面的量增加,从而危害生物体和生态环境。
(2)加剧全球气候变化:ODS排放进入大气层,能吸收红外辐射,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加剧全球气候变化。
(3)影响生态系统平衡:ODS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产生污染,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三、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政策及措施1.政策法规制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政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ODS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产能削减和淘汰我国政府积极推动ODS生产、使用企业的产能削减和淘汰工作,加大对ODS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逐步降低ODS排放。
4.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ODS危害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臭氧层的意识。
5.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事务,推动国际公约的履行,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结论我国政府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
一、炼油与石化业VOCs治理指引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其他原油制造(C2519)、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C2652)及合成纤维(聚合)体制造(C2653)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1—序号环节控制要求实施要求依据1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宜优先采用浮顶罐、罐顶连通、罐顶保温,以及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减少VOCs排放。
推荐(4)13喷气燃料、柴油、芳烃、溶剂油等储罐宜先采用内浮顶罐。
推荐(4)14含溶解性油气(例如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宜设置脱气罐回收释放气。
推荐(4)15不同来源的物料进入同一座储罐时,入罐温度差宜小于5℃。
推荐(4)16储罐排放气进集中处理装置的温度不宜高于45℃、不宜含过饱和水蒸汽和气带液现象等,不符合要求的废气宜进行冷凝、气液分离等预处理,减少废气排放量。
推荐(4)17装载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装车、船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小于200mm。
要求(1)、(2)18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要求(1)、(2)19合成树脂工业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要求(3)20挥发性有机液体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上下游装置间宜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罐区。
推荐(4)21在发送与接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容器相互距离较近时,可采用平衡气技术减少废气排放。
推荐(4)22物料投加合成树脂工业物料投加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要求(3)23物料分离合成树脂工业物料分类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条Leabharlann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从 事
消耗 臭 氧 层 物质 的生 产 、 售 、 用 和进 出 销 使 口等 活动 , 用本条 例 。 适 前款 所称 生产 , 是指 制造 消耗 臭氧层 物 质 的活动 。前 款所称 使 用 , 指利 用消耗 臭 是 氧层 物质进 行 的生产 经 营等 活动 , 不包括 使 用含 消耗臭 氧层 物质 的 产品 的活 动 。 第 四条 国务 院环 境 保 护 主管 部 门统
奖励 。
第 二章 生产 、 销售 和使用
第十二 条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生产 、 使
用 单 位应 当于每 年 1 0月 3 1日前 向 国务 院 环 境保 护 主 管部 门 书面 申请 下一 年 度 的生
产 配额或者 使用 配额 , 提交其符 合本 条例 并
第 十一条规 定条件 的证 明材料 。 国务 院 环境 保护 主管部 门根 据 国家 消
因特 殊用 途确需 生产 、 使用 前 款规定 禁
止生 产 、 用 的消耗 臭氧 层物质 的 , 照 《 使 按 关
于消 耗臭 氧层 物质 的蒙特 利尔 议定 书》 有关 允 许 用 于特殊用 途 的规定 , 由国务 院环境 保 护 主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批 准 。
第七 条 国家对 消耗 臭 氧 层物 质 的生
和推 广应用 。
负 责 全 国 消耗 臭 氧层 物 质 的 监督 管 理 工
国务 院商务 主管 部 门 、 海关 总署 等有 关
作。
部 门依 照 本条 例 的 规定 和 各 自的职 责 负 责
国务 院环 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制定 、 调整 和公 布 《 中国消 耗臭 氧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中使用概念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中使用概念1、背景介绍世界范围内对于环境保护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臭氧层的破坏对全球气候和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缓臭氧层破坏的速度,国际社会联合制定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
而我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约国,也积极履行承诺,加强对臭氧层物质的管控。
2、什么是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一般指的是氯氟烃类化合物,例如氯氟碳化合物和氢氟碳化合物等。
这些物质在大气中能够破坏臭氧层,导致臭氧层的稀薄和破坏,加速紫外线的穿透,对地球生态系统产生危害。
3、生态环境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概念的管理生态环境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规政策的制定生态环境部会根据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内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规政策,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进行明确的规定。
制定了《臭氧层保护条例》,明确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制范围、使用条件和处罚措施等。
(2)监测和检测生态环境部会建立监测和检测机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进行全面监测和检测。
通过监控系统、实地取样和化验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问题。
(3)技术指导和支持生态环境部会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通过开展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方式,促进工业生产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和减排。
(4)宣传教育和培训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企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大家对臭氧层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和使命感。
4、生态环境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概念的实施效果生态环境部的努力和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和工作,我国在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臭氧层消耗物质的使用量明显减少。
不断加强的监管措施和技术支持,使得企业在生产中更加谨慎和节约,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替代材料和工艺,臭氧层消耗物质的使用总量有了显著下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法规今日起实施
首批 3 C产 品 进 口将 设 限 6月 1日起实施
在 中国境 内从事 消耗臭氧层 物
质的生 产、销售 、使 用和进 出 口等 活动 ,适用 本条例 。国务 院环境保 护 主管部 门统一负 责全 国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6月 1日起 ,凡 进 口空 调 器 、
电磁 灶 、吸 油烟 机 、童车 等 2 8个
政 策 法 规 ・ oi e & R Pl s ci eguat n l i s o
E 1e c tr 1c a 1 A P P 11 a n c e s
代 表 欧 洲 工 程 业 的 欧 洲 设 备
学 品 《 中国 受控消耗 臭氧层 物 质 清单 》 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 主管部 门 会 同国务 院有关 部门制定 、调 整和
( 以下简称 国家方案 ) ,报 国务院批
准 后 实施 。
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条例》 。
条 例 所 称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是
国务 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 门根据
国 家 方案 和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淘 汰 进
指 对臭氧层有破 坏作用 并列入 《 中
国 受控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清 单 》 的 化
同时 ,国家将逐步 削减并最终 淘汰作为制冷剂 、发泡剂 、 火剂 、 灭 溶剂、清洗剂 、加工助剂、杀 虫剂 、 气雾 剂、膨胀剂 等用途 的消耗 臭氧 层物 质。国务院 环境保 护主管 部 门 会 同国务院 有关部 门拟订 《 中国逐 步淘汰 消耗臭 氧层物 质国 家方案》
设限代码 ( H 即 S编码 ) 。提醒相 关 企业 在进 口 3 C认证 产品 时 ,注意 H S编码是否在首批设限范 围内 ,并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2.03•【文号】环法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法规〔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新《条例》在全面总结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一是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要求。
2021年9月15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的强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纳入管控范围,并设定逐步削减的履约目标。
为适应这一变化,新《条例》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并将履约国家方案名称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二是完善创新管理制度体系。
新《条例》在现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完善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2020修订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一、备案范围(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流程(一)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
企业应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备案管理(一)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备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开展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对ODS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行为依法查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三章进出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粤发改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源头减量、绿色替代,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覆盖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塑料污染治理体系,推动塑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美丽广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市、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臭氧层是分布在大气平流层中距地面15至25公里左右富含臭氧的部分,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多种耗损臭氧层的化学品的统称,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所列举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为例,主要ODS 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其他全氯氟烃(包含CFC-13等10种CFCs)、四氯化碳(CCl4)、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含氢氯氟烃、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
这些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后,通过不断损耗臭氧层,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不但会降低人体免疫力,增加白内障、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还对植物、海洋生物造成负面影响。
从上世纪70年底开始,臭氧层破坏问题就受到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控制、减少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及物质种类较多,在我国广泛用于化工生产、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泡沫保温、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烟草、农业、制药、检疫、消防等十多个行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控制和削减ODS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责,系统地加强了对ODS的管理。
(二)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为保护臭氧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
附件1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2020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三章进出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本条例所称氢氟碳化物,是指可能引起气候变暖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控制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用途可分为:(一)受控用途;(二)豁免受控用途,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些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可豁免使用的受控用途;(三)原料用途,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作为原料生产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工作流程
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工作流程从事ODS物质生产、销售、使用、报废或回收的经营单位,按照经营ODS物质数量规模,分别在国家、省、县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具体备案安排和工作流程见下图,需备案的ODS物质种类详见附表3。
各类企业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工作流程图一、在生态环境部申报配额或备案的企业(1)企业范围:1.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2.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企业(2)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递交下一年度的备案申请及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可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进行查询和下载。
(3)注意事项: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季度或年度数据报表的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应同时抄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电话:;邮箱:)二、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企业(1)备案企业范围1.销售企业: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 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2.使用企业: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
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发泡、清洗行业。
3.废弃处理类企业: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机动车拆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备案流程1.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网址如下:()2.在“办理材料”板块,从“销售、受控用途、报废与回收”3个类别中选择对应的备案表格,下载并填写表格。
3.向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递交备案材料,可邮寄材料,也可现场递交。
地址:31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邮编330039。
(3)注意事项:本项备案工作已被列入“一次不跑”政务服务项目,建议企业将备案材料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
并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按照经营活动范围提交备案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卢敏。
(相关企业应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电话:;邮箱:)三、在县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的企业(1)备案企业范围从事ODS制冷设备或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经营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1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1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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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2021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1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2和3)。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附件:1.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表
2.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表
3.2021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
——结束——。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粤环发[2021]8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5【摘要】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期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制定更新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各地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总页数】4页(P42-45)【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3【相关文献】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2号)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废止《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3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经营活动单位(企业)备案表(示例样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经营活动单位(企业)备案表
单位(企业)名称(盖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如使用-组合聚醚生产、使用-聚苯乙烯泡沫等;
②物质名称依据《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填写,如:HCFC-22;
③涉及生产环节只填报下游企业;涉及销售、使用-组合聚醚生产、回收、再生利用环节需填报上下游企业;其他只填报上游企业;
④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备案辖区内2020年度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他市2020年度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实施甲基溴生产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155号)、《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等有关要求,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或报送材料,其他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或者进行备案的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材料。
生态环境部公示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与氢氟碳化物配额
生态环境部公示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与氢氟碳化物配额佚名
【期刊名称】《冷藏技术》
【年(卷),期】2024(47)1
【摘要】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详细披露了本年度相关物质配额的核发情况,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中明确列出了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核发情况。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
【相关文献】
1.中国氢氟碳化物削减政策框架研究——基于现有控制臭氧消耗物质体系及发达国家经验
2.生态环境部:启动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
3.生态环境部:对上千家企业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
4.《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印发
5.生态环境部公布2024年度HFCs配额新方案,替代进程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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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
用、
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
(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
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流程
(一)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
企业应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备案管理
(一)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备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开展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
时未按照规定对ODS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行为依法查处。
(二)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原始资料3年以上,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
已备案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我厅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我厅不定期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公布获得备案的有关单位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鼓励社会单位在制冷工程安装、物业维修等竞标时优先选择经过政府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
四、材料下载网址
(一)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的企业,其有关配额许可证、备案申领资格、材料及表格等可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HCFCs生产、使用、销售管理栏目查询和下载。
(二)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企业,其备案信息可自行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
:9999/),根据省厅发布通知进行填报。
五、本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粤环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
使用表格
2.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使用表格
3.广东省从事含ODS维修、回收及销毁等经营活动
企业使用表格
附件1
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使用
表格
1-1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表
编号:(年)第号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受控用途使用企业暂不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使用情况表
——(年)使用情况汇总表
填表说明: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提交本表时,请同时提供表格中含氢氟氯烃(HCFCs)物质的使用明细表。
1-3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使用情况表——
各类物质使用明细表
填表说明: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请将本表附于使用情况汇总表一同提交,此表每张仅限填写一种物质;
*:制冷设备生产根据其产品制冷剂充注量进行分类,同一充注量产品视为一种产品,不必额外划分。
附件2
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使用表格
2-1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
编号:(年)第号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2-2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购买、销售及库存汇总表
——(年)使用情况汇总表
填表说明: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提交本表时,请同时提供表格中含氢氟氯烃(HCFCs)物质的购买、销售明细表。
2-3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购买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请将本表附于使用情况汇总表一同提交,此表每张仅限填写一种物质;
①详细记录每次入库信息。
2-4广东省含氢氟氯烃(HCFCs)销售企业销售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①请将本表附于使用情况汇总表一同提交,此表每张仅限填写一种物质;
①详细记录每次出库信息。
*:HCFCs的用途包括制冷剂、发泡剂、制冷维修、配制组合聚醚、配制溶剂、吸入式医用气雾剂、外用医用气雾剂、原料用途。
附件3
广东省从事含ODS维修、回收及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使用表
格
3-1广东省从事含ODS维修、回收及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备
案表
编号:(年)第号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
3-2广东省从事含ODS维修、回收及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报告
表
①本表格由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生成,手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