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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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

录;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

(二)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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