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环[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粤环〔2012〕77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粤环函[2010]2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粤环函〔2010〕284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号)的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黄国锋 87532163)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是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省加快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号)的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参与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框架为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规划编制技术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李清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李晖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林喜南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成员:毕志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曾志权省财政厅副厅长涂高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锦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泽英省水利厅副厅长余俭娥省农业厅副厅长杨胜强省林业局防火副总指挥屈家树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林璨省质监局总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21〕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5.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6.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相衔接;7.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跨行政区边界水质达标交接;8.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低于Ⅲ类;9.城市河段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三、功能区的分类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
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发[20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4.09【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粤环发〔2018〕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4月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 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一、备案范围(一)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粤环党[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的通知(粤环党〔2010〕40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业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参与。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方案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及《印发〈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粤组字〔2009〕2号)文件精神,经党组研究决定,对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部分空缺职位进行选任,制定选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厅属干部交流,优化处室领导年龄结构,在厅机关内选拔政治可靠、实绩突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为提高我厅工作整体效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任职位和范围根据我厅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空缺和干部队伍结构情况,现将我厅副处级领导干部部分空缺职位(5个)进行选任,其中办公室副主任1名、规划财务处副处长1名、核应急管理处副处长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环境监察局副局长1名。
选任范围是厅机关。
三、选任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参加选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粤环[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粤环〔2012〕53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近期,我省陆续发生多个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动工建设的情况,部分建设单位甚至被环保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华能汕头海门电厂一期工程3号4号机组、广东粤电惠来电厂3号4号机组扩建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观音山森林公园段、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2号线变更、揭阳潮汕机场变更、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等。
我省多个重大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的情况引起了环保部的关注,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造成不良影响。
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坚决遏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件频发的态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巡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擅自变更等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粤发改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源头减量、绿色替代,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覆盖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塑料污染治理体系,推动塑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美丽广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市、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粤环[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粤环〔2012〕8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一)化学药品、农药制造(单纯分装、复配除外);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二)金属冶炼(不含废金属冶炼等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金属矿山及砷矿开发、电石、铁合金、焦炭、氰化法提炼产品、铅蓄电池生产、水泥熟料制造、日产500吨及以上玻璃制造、拆船;(三)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热电站;(四)炼油、沥青、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及其它年产10万吨及以上基本化学原料生产;(五)化学制浆、鞣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六)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七)机场,危险化学品专用码头;(八)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九)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泥粉磨站、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八、本名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粤环函〔2016〕881号•【施行日期】201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7月29日以粤环函〔2016〕881号发布自2016年8月28日起施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编制依据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四)《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五)《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六)《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七)《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八)《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九)《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5〕202号)(十一)《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粤环函〔2013〕1188号)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也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
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
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
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
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
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
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
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分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粤环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为进一步深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0年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动态更新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主要环境信息数据,重点调查评估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我省为试点省,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要求,需同期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
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我厅报告进展情况。
附件: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及电话:刘红卫************张永波************罗莉020-********;传真:************附件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O一O年四月目录一、背景情况二、目标与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二)基准年(三)工作范围(四)工作思路(五)主要任务三、实施方案及预期成果(一)进度安排(二)组织方式(三)预期成果一、背景情况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
2006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形成了《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粤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22日以粤环发〔2010〕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与工作目标(一)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而污染防治管理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十分紧迫,刻不容缓,对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初步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2年前全面完成我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区)清理工作,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本意见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适用规模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7〕107号)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篇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XX〕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XX〕83号)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珠三角电镀企业转型升级。
但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研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拟组织编制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1—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现就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XX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XX)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通过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其提标改造,改进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加强管理,分类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4月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XX年4月9日印发—2—篇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XX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XX-06-03发布20XX-08-20实施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内容.4.1区域划分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污染物监测要求6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粤环[2012]8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 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录;(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二)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十一五”以来,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同时,我省着力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和政策减排,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环境状况保持基本稳定。
但“十二五”期间,我省所面临的环境压力与形势依然严峻,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源能源消耗量将进一步增长,环境污染压力将进一步上升。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继续强化污染物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0〕97号),编制本规划。
一、编制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结构减排为重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机制不断完善,全省空气质量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
年,全省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实现连续年全面达标,珠三角实现年均浓度连续年达标。
但是,臭氧()浓度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和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标率)和实现全面达标的关键因素。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广东等省(市)实行总量控制考核。
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年)》(粤环发〔〕号)要求,现就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当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总量指标。
新、改、扩建排放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1 / 4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个行业。
二、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倍量削减替代。
其它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三、建设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总量减排目标进度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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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1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2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3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一、工作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六)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申请范围本省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
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5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申请材料(一)属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6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八、审批时限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决定。
九、标准文书(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 7 —书一)。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一)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由委托部门发放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二)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法人、检测方法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2月主动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执行情况。
主要内容为: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2、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较准情况;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四)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 8 —定期检测;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3、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4、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5、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6、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7、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五)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受委托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
(六)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9 —标准文书(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日期:— 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封面“申请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要与所盖公章一致。
四、技术人员名单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名单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五、“检测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中,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表中栏目不足者可另加附页。
— 11 —— 12 —主要检测技术及装备概况— 13 —— 14 —标准文书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主管部门申请单位评审类别评审时间(备注:本报告由专家组填写)— 15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16 —二、评审报告— 17 —三、评审表— 18 —— 19 —— 20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还是B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于复查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还是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编号;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 21 —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