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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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
(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
(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突破季度、年度信贷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
(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不按政策规定监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章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
(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
(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
(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六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
(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
(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七条在贷款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贷审委复议制度规定的;
(二)贷审会未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
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审批发放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为虚增存款而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十九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
(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条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二十一条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