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制度
食品经营(销售类)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
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五、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参加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便利店、食品专卖店等。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二、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食品安全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五、食品采购与验收1. 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2. 对采购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入库。
六、食品贮存与保管1.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2.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七、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应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销售环境的卫生。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的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
十、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根据自查结果和顾客反馈,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2、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6、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概述食品经营者是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提供餐饮等食品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与职责食品经营者应任命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3.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食品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三、食品采购管理1.食品供应商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认证,并签订合格供应商协议。
2.食品原料及辅助材料采购食品经营者应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辅助材料,并建立相应的采购记录和台账。
3.食品检验与抽检食品经营者应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抽检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符合标准。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食品生产与加工工艺控制食品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食品生产与加工工艺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2.食品生产设备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对食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清洁。
3.产品追溯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快速追溯食品生产过程,并确保产品原料来源的可追溯性。
五、食品储存与配送管理1.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制定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特性和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检查食品储存环境。
2.食品运输与配送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对食品运输工具和运输环境进行监控,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
六、食品销售与提供餐饮服务管理1.食品销售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对销售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餐饮服务管理食品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制定并执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符合标准。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合、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掌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采购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
包含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掌控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本领、加工条件、卫生情形、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运输包装料子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实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肯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开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散装的食品应当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供应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食品销售相关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相关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管理规定》
一、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1. 从事食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证。
2. 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卫生条件。
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进行采购、储存和销售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有效的标识和追溯管理,一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召回。
三、食品卫生管理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食品广告管理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食品广告宣传中,应当遵守食品广告法规定的真实、准确、合法的要求,不得夸大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2. 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食品,欺骗消费者,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食品销售监督管理
1.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消费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投诉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食品销售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食品经营制度12条
食品经营制度12条1.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贯彻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食品经营者应明确责任人员,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2.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评估和选择机制,并签订合格供货协议。
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原料的安全与质量。
3. 食品仓储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仓库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对于易腐食品和有害食品,应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以防止食品变质和污染。
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知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5. 食品质量控制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经营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以备查验。
6.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销售设备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7. 食品标识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准确的标识,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同时,食品标识应真实、准确、易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8. 食品投诉处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食品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流程。
对于食品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 食品卫生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卫生培训,向从业人员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的安全性、储存与保存、加工操作等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10. 食品安全检测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对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测,并保留相关检测报告。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下列制度,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承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对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核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商检证、卫生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查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性质、特点和保质期限,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或者变质。
第四章食品销售与标识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标签,核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食品销售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肩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加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3. 促进食品销售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制度内容1. 进货查验制度(1)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2)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完整。
2. 食品储存制度(1)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并保持通风、清洁。
3. 食品销售制度(1)食品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自查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 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2)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销售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损失。
二、食品采购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购进食品,购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不得购进无证、无照、无标识、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食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溯源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三、食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有害食品。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被鼠、虫、鸟等动物污染。
食品安全法销售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销售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采取措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安全生产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章食品安全销售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或者变质的食品及时进行退市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食品;(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责任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流通、销售、加工、餐饮等活动的各级食品经营者。
三、制度要求(一)产品采购1.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和成品食品。
2.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资质及质检报告等相关文件并进行登记备案。
3.营业执照过期或者被吊销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采购。
4.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得接受或者退回。
(二)库存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不同的特性、储存方式和储存期限,分配专用的存储区域,采取防潮、防潮虫、防火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2.对于过期食品应当及时报批销毁,销毁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加工餐饮操作1.食品加工餐饮操作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备案。
2.生食和熟食要严格隔离,基础食材不得重复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工具器皿要保持清洁卫生,餐饮间要进行规范消毒。
(四)食品销售1.食品销售时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或者采购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等相关信息。
2.标签、包装不得误导消费者,严禁使用虚假广告宣传等违规行为。
3.现制现售食品要保持出售前的原始状态,并进行严格的保温、保鲜措施。
(五)食品安全纪律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员工的职责和权利,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各员工都有一定的食品安全意识。
2.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相关风险。
3.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整改。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有权监督食品经营者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核查。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4篇)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品经营活动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1.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经营档案,包括经营许可证、产品进货证明、销售记录等。
二、食品经营场所管理1. 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应当保持清洁、整齐,设有必要的防虫、防鼠设施。
2.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有足够的储存设备和货架,并保持食品的适宜温度、湿度以及避免阳光直射。
3.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三、食品采购与进货管理1. 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合法的供应商,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其质量安全。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日期、数量、厂家、批次等信息,方便进行食品追溯。
3.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储存食品,使用合适的容器、包装材料,并定期检查食品的有效期。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管理1.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的加工与制作,保证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工艺的卫生。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生产过程记录下来,包括生产日期、加工人员、消毒记录等,以备查证。
五、食品销售与配送管理1.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销售区域的卫生和整洁,定期清理和消毒。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售后服务政策,确保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有异议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配送台账,记录配送人员、配送日期、销售地点等信息,方便追溯。
六、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1.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抽样检验,配合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公开食品质量检验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要求、采购程序和采购责任。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种类、数量、储存条件和运输要求,合理选择食品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明确储存要求、储存程序和储存责任。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储存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及时处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等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采购和储存的食品进行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查询。
第三章食品加工和销售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度,明确加工要求、加工程序和加工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和加工工艺,合理选择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制度,明确销售要求、销售程序和销售责任。
食品安全法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市食品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
第三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亮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五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第六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无证、无照、无合格证明的食品。
第七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第八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三章食品储存与销售第十一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二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放置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中,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五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超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总则1.1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2)具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3)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3)组织食品安全自查;(4)组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5)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采购与进货查验3.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2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检验合格证明;(3)食品标识标签;(4)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5)其他需要查验的文件和资料。
3.3 对查验合格的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登记、入库。
四、仓储与运输4.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2 仓储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环境整洁,通风良好;(2)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3)有防潮、防晒、防鼠、防虫等措施;(4)有温湿度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记录。
4.3 运输食品应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2)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适宜;(3)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5.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
5.2 销售食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标识标签清晰,内容真实;(2)食品在保质期内,无变质、腐烂等现象;(3)有温湿度要求的食品,应在规定条件下销售;(4)禁止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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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宮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为减轻各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压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相关要求,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经营规范(结题稿)》起草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
因为时间和能力关系,未能查阅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要求,原则应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行制定和实施,示范文本仅作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参考且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请在实际许可管理工作中灵活掌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冈。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C。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
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 m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叮叮小文库以区分。
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