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定员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那么》(CCAR-117-R2)经xx年5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xx年7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7号公布。
该《规那么》分总那么,气象效劳机构,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气象观测与探测,航空天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和告警,飞行气象情报交换,气象效劳,气象设施设备,气象资料管理,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那么13章228条,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那么》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标准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平安、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效劳。
提供航空气象效劳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效劳机构依照本规那么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
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效劳机构。
本规那么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效劳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效劳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视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开展和建立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开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那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为了保障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而制定的气象工作规则性文件,旨在统一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单位的服务管理。
它准确地定义了气象单位的责任范围,设定了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民航机场气象服务人员应遵守的气象工作流程,从而为中国民航系统提供有效安全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气象服务管理”、“气象服务组织”、“气象服务布局”、“气象服务质量”、“应急处置”和“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总则明确规定,中国机场的气象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合理服务的原则,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管理规定,气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气象服务组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气象设备建设和技术服务管理,定期核实气象数据有效性,确保气象服务的安全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组织规定,气象单位应当组织及时有效的气象服务,指派合格的气象人员参加该机场的气象服务作业,组织气象气象雷达服务、气象通讯服务、气象水文服务、气象物探服务、气象航标服务等气象服务,并维护气象设备的日常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布局规定,气象单位应根据机场实际情况,准确分析机场气象情况,制定全面有效的气象服务布局,规范机场气象服务的运行和机场的空管管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质量规定,气象单位应对机场的气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确保机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应急处置规定,气象单位应对突发天气情况进行快速反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机场航空气象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航空班期的正常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附则规定,气象单位应定期审查本规则,根据现有气象服务管理经验,结合新技术和新理论,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确保气象服务人员正确执行本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编 号:AP-65II-TM-2010-01 下发日期:2010 年 10 月 22 日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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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第一节机场观测第二节高空风观测第三节雷达探测第四节飞机观测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第一节天气分析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第二节机场警报第三节风切变警报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第一节航线飞行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第三节训练飞行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第八章资料与科研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
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
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用户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一)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四)搜寻与救援部门;(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六)通用航空营运人;(七)其它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气象情报的类型和格式,气象情报供应的方法、手段和时间。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通知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一)新航线或者新机型飞行;(二)新的航班时刻表;(三)需要改变气象服务的其他情况。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时限应当由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与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航班有关的信息,包括:(一)起飞机场和预计起飞的时间;(二)目的地机场和预计到达时间;(三)飞行航线和预计到达及预计离开经停机场的时间;(四)飞行的延误、提前或者取消;(五)为完成飞行计划所需的备降机场;(六)巡航高度层;(七)目视飞行或者仪表飞行;(八)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提供气象情报的方式是飞行气象文件、讲解还是磋商;(九)要求讲解、磋商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时间。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不必重复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手册
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手册导言: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负责为航空公司和飞行员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信息,并帮助他们做出适当的飞行决策。
本手册旨在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帮助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完成其工作任务。
第一部分:气象基础知识1.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和风向等;2.大气环流:透射和辐射、垂直循环;3.气象要素的观测和测量方法;4.气象图解析:常用的气象图及其解读方法;5.气象学术语解释:常用的气象术语及其定义。
第二部分:天气系统和天气预报1.气象系统:气团、气旋、锋面等;2.天气预报原理:天气系统的演变和变化规律;3.天气预报工具和技术:卫星、雷达、数值模式等;4.天气的分类和特征:晴天、阴天、雨天、风暴等;5.天气变化的预测和预警:常见天气现象的预测和预警方法。
第三部分:空中导航和飞行决策1.飞行计划编制:航线选择、飞行高度、航速和飞行时间计算;2.天气对航空飞行的影响:气象条件对起飞、飞行和降落的影响;3.飞行决策的标准:决定起飞、继续飞行或返航的相关考虑因素;4.灾害性天气的识别和回避:雷暴、大风、雾和冰雹等灾害性天气的回避策略;5.突发天气事件的处置:暴雨、台风、飓风和大雪等突发天气事件的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1.突发气象事件的预警和处理:对雾、雷雨、飑线和冰沙尘暴等突发气象事件的预警和处理方法;2.危险天气的飞行调整和延误:坏天气对航班的影响,如何调整飞行计划和安排延误航班;3.飞行事故的调查和预防:分析和调查飞行事故的气象原因,并提供预防措施;4.紧急情况和救援:如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及时支援和救援措施。
结语:本手册提供了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预报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天气条件和飞行要求。
同时,合理的飞行决策和危机管理能力也至关重要,确保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作为一名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员,持续学习和实践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气象服务考核标准
气象服务考核标准一、引言气象服务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气象服务考核标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一种针对气象服务的考核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方案。
二、考核要素1. 行业知识和技能气象服务人员需要具备充分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包括气象学、气象观测、数值预报、现象解读等方面。
对于不同岗位的气象服务人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
2. 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气象服务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能够及时获取和整理相关气象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
3. 业务处理能力气象服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处理能力,包括与用户的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
4. 工作流程和规范遵守气象服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气象服务的质量和用户满意度是衡量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来考核。
三、考核方法1. 理论考核通过答题、论文写作等方式对气象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以检验其行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 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典型的气象事件,要求气象服务人员进行分析和解读,以考察其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3. 模拟演练通过模拟真实气象事件的处理过程,评估气象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工作规范遵守程度。
4. 用户调查定期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对气象服务的评价和意见,以评估服务质量和优化改进措施。
四、考核结果与改进措施1. 考核结果分级根据考核综合得分,对气象服务人员进行分类,如优秀、合格、待提高等。
2. 奖惩机制完善气象服务考核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考核未达标的给予相应的惩罚。
3. 反馈和改进根据考核结果和用户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不足之处进行纠正和改进,以提升气象服务质量。
五、总结气象服务考核标准是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气象工作可是相当重要的呢。
这气象工作就像是飞机的“眼睛”,为飞行安全保驾护航。
咱们先来说说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人员吧。
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得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不能是随随便便没学过相关知识的人就来干哦。
这就好比你不能让一个只会做蛋糕的师傅去开飞机,完全不是一码事嘛。
气象工作人员得了解各种气象知识,像云的种类、风向风速的测量、气压的变化等等。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准确地观测气象状况。
再讲讲气象观测设备。
这些设备可得好好维护呀,不能让它们脏兮兮或者有故障了还不管。
比如说气象雷达,要是上面全是灰尘或者某个零件坏了,那它探测出来的气象信息肯定不准确。
设备正常工作是获取准确气象数据的基础,这就像厨师做菜得有把好刀一样重要。
气象站里的温度计、湿度计等各种仪器都得定期检查校准,要是误差太大,那提供的气象信息可就坑人了。
对于气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也有严格要求。
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能瞎编乱造。
这可不是写小说,可以自由发挥想象。
比如说外面明明是大晴天,你不能写成狂风暴雨的。
报告气象信息的时候呢,要及时,不能拖拖拉拉。
飞机起飞降落都需要最新的气象信息,如果报告晚了,那可能就会影响飞行安全。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时间见面,结果你很晚才通知对方你要迟到,这多耽误事儿啊。
还有气象预报这一块。
预报员得根据收集到的各种气象数据,认认真真地进行分析。
不能马马虎虎地看一眼就下结论。
他们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像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季节对天气变化的影响等。
如果预报不准确,那可能就会让飞机陷入危险的气象环境中。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指路,指错了方向,那人家可就走冤枉路了,飞机可不能走冤枉路,那可是关乎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呢。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紧密相连,缺了哪一环都不行。
从人员的专业素养到设备的维护,从信息的记录报告到准确的气象预报,每一个步骤都像是拼图的一块,只有严丝合缝,才能为民用航空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保障每一架飞机都能安全地翱翔在蓝天之上。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2完整篇.doc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7第2页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试运行:(一)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二)重要气象设施设备,包括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及自动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新建或改造;(三)气象情报发布格式、方式改变。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
第三章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三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
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要求持照上岗的航空气象工作。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一)具有持照二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或气象专业教员;(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的教材;(三)具有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和质量管理体系。
民航气象法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预报、 灾害防御以及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 规定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民用机场” 规定了我国机场应当具备必要的 气象设施,第七章“空中航行”明确了国家气象机构应当 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的原则。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4、气象设备管理
•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 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 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 民航气象设备管理主要包括气象设备的开放和气 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空管设 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 气象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可手段。
法律责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针对设施和探测环境,恢复原貌罚款,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二、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 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④ 重要天气预告图评估办法(试行)
及时反馈重要天气预告图的使用情况,为制作单位提 高其制作质量提供依管理主体
主体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民航气象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国家 气象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2、管理职责
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2、行政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阐述了航空气象保障的原则性政策。主要规范了各 级航空气象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组织实施飞行气象保障 的的基本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ΙΙ-R2)已经2006年8月18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九月四日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1986年9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0月4日民航总局令第171号第二次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3)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4)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5)第五章 罚则 (5)第六章 附则 (6)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下列人员:(一)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观测员);(二)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预报员);(三)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机务员)。
第四条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及预报相关服务工作、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
持有执照者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或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民航气象预报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气象人员执照。
第五条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和气象信息系统机务等专业。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4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发布日期】2005-06-27【生效日期】2005-07-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2005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
第五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
第六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
第七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6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6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6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
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
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的人员。
(二)气象观测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
(三)气象预报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的人员。
(四)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重新送审稿)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重新送审稿)(2009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培训及其管理。
与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实施工作。
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在其所属的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培训中心设置。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二)制定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三)负责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审核等管理工作;(四)制定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地区空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二)负责本地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推荐、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三)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岗前理论和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工作;(二)制定并实施本机构年度培训计划;(三)负责本机构的教员管理工作;(四)建立本机构的培训档案。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气象观测、预报、设备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二)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三)建立本单位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机构第九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民用航空气象相应专业的教员;(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要求的教材;(三)具有进行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和模拟环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民航总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6.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4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修正)(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正)为加强民航气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气象各类上岗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决定对民航气象人员实行颁发执照制度。
现规定如下:一、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航气象工作的技术合格证。
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民航气象预报员执照;民航气象观测员执照;民航气象填图员执照;民航气象机务员执照(包括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气象传真、气象电传等各种气象设备)。
上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的各类气象人员,都必须持有执照才能上岗工作。
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上岗工作,只能在该类持照人员指导下工作。
二、申请执照条件:1、年龄:填图员15周岁至40周岁;观测员18周岁至50周岁;预报员和气象机务员20周岁至60周岁。
2、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
4、现职独立上岗的各类气象人员或院校毕业(正规培训)实习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三、符合上述规定人员向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书》,按隶属关系上报。
四、考核工作由民航局聘任的检查员组成考评小组担任。
由民航局组织实施,或授权地区管理局、院校组织实施。
考核分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
理论考试实行闭卷考试,按百分制计算,各科达到80分为合格。
技术操作考核以口试(笔试)和操作结合进行,按优、良、中、差评定成绩,总评得良为合格。
试题和评分标准由民航局统一制定下发,在做好复习和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航空气象预报员执照报考条件
航空气象预报员执照报考条件想考航空气象预报员执照呀,这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就能行的事儿呢。
就像你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厨师,得有各种条件一样,考这个执照也有它的要求。
咱先说学历这块儿。
你要是连高中文凭都没有,那可就有点难办了。
一般来说,你得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得有一定的基础才能往上盖呀。
要是基础太薄弱,怎么能支撑起后面复杂的气象知识体系呢?你看那些在航空气象领域里干得风生水起的预报员,哪个不是经过系统学习的呢?年龄也是个重要因素哦。
虽然没有特别严格的年龄上限,但你要是太小,知识储备不够,经验也没有,那肯定是不行的。
这就像让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小孩去参加长跑比赛,怎么可能跑得下来呢?而年龄太大的话,学习能力可能也会下降,要掌握那些复杂的气象知识和预报技术就更难了。
所以说,年龄得适中,得有足够的精力和学习能力去应对考试和以后的工作。
身体条件也不能忽视啊。
你想啊,航空气象预报员的工作有时候很紧张,压力也不小。
要是身体不好,动不动就生病,怎么能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出气象预报呢?就像一辆车,如果发动机老是出毛病,它还怎么在路上好好跑呢?你得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眼睛不能有严重的视力问题,因为你得长时间盯着各种气象数据和图表看呀。
耳朵也得好使,毕竟有时候要通过听来获取一些气象信息呢。
身体就像一个容器,只有这个容器坚固、健康,才能容纳下知识和技能这些宝贵的东西。
再说说知识方面的要求吧。
气象知识那是必须要精通的。
从大气的基本结构到各种气象要素,像温度、湿度、气压这些,都得像熟悉自己的手指头一样熟悉。
而且对于航空气象特有的知识,比如航路上的气象特点、对飞行的影响等,那更是要了如指掌。
这就好比一个战士,要对自己的武器装备非常熟悉才能在战场上发挥作用。
要是连自己的武器都不了解,那还怎么打仗呢?你得知道不同的气象条件下,飞机飞行会遇到什么样的挑战,怎么给飞行员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让他们安全飞行。
还有技能方面呢。
你得学会使用各种气象观测仪器,这就像厨师要会用各种厨具一样。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定员标准
接收、索取、填写地方气象部门地面观测资料 接收、索取、填写地方气象部门高空各层次探测资料 接收、索取、填写所需(除地面和高空外)气象探测资料 通报发送本场天气实况、接收、填写民航气象实况,危险天气报告和地方航空正 点、航空危险报 接收、编辑、播出民航气象报告
探测、分析、编报、传递雷达资料 检测、调试、维修雷达设备
人/套
人/部 人/部 人/台 人/台 人/台 人/台
定员 1 1 1
2
0.5 0.25 0.5 0.25 0.5 0.25
续表7
班制
说明
2.5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显示、打印卫星云图室
1.5 本标准以开启套数核定定员
1.5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传真图接收设备部门
2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观测系统部门
3.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在气象职能机构从事技术、经营、政工、行政管理的人员。
4 定员
4.1 一级气象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 4。
表4
工种
岗位
单位 定员 班制
说明
领班预报
人/岗 1
3.5
预
航站预报 人/岗 1 3.5
报
航线预报 人/岗 1
3
员
资料信息处理 人/岗 1
3
对外服务 人/岗 3
3
观
定员 1
1~2
1 1 2 1 1 1 1
2
0.5 0.25 0.5 0.25 0.5 0.25
LD/T 74.6—94
续表6
班制
说明
3.5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填图室
本标准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和高空图自动填图站标准取 2.5
低限,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取高限 2.5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航填
民航东北地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民航东北地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东北地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 65TM-Ⅱ-R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Ⅱ-TM-2010-01)、《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Ⅱ-TM-2010-02)等规章和文件,结合东北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航东北地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注册与管理,资格的监督检查,以及检查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使用等工作。
区内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资格管理工作。
民航东北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员)负责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等工作。
气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第四条 申请执照及注册前,申请人应完成气象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具体样式见附件1)和实习经历/工作经历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2)。
第五条 其他地区民航气象人员到东北地区民航气象单位工作,申请注册前必须进行变更单位后的本地培训。
(一)观测人员、预报人员、气象设备保障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
(二)观测人员,岗位实习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在民航沈阳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站)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
(三)预报人员,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半个月,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其中在民航沈阳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站)所属气象台的观测和预报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四)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实习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在民航沈阳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站)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
第三章 考试考核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取得气象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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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传输、处理气象卫星云图资料 检测、调试、维修卫星云图设备
接收、传递气象传真图 收集、发射气象传真图
程序设计、资料和设备处理系统研究、管理 检测、调试、维修计算机设备
检测、调试、维修自动观测系统
检测、调试、维修填图机、航填机、传真机、电传机及其它气象常规设备
3.1.2 间接生产人员
间接生产人员是指有独立工作能力,直接参与气象日常业务管理,提供气象技术保障的人员,其工
业务管理员
5
4
3
兼
资料员
5
4
3
1~2
兼
计量员
2
1
兼
注: (1)业务管理定员只限于地区管理局所在部门
(2)资料员定员四级部门负责区域航站≤3个取低限,>3个取高限
4.7 管理人员定员,见表 10 表10
2.5 本标准适用于711、712、713、714、多普勒雷达
2.5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显示、打印卫星云图室 2 本标准以开启套数核定定员
2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传真图接收设备部门
2.5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区域气象预报业务部门
2.5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观测系统部门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2.5 2.5
种及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见表3
表3
工种及岗位名称
工作内容
业务管理员
预报业务
组织实施预报业务工作
探测业务
组织实施探测资料业务工作
情报业务
组织实施气象资料收集业务工作
设备机务业务
组织实施气象设备机务业务工作
2
工种及岗位名称 资料员
研究 管理 保管 计量员
续表 3
工作内容
LD/T 74.6—94
分析研究气象历史资料、总结和提供经验性结果 审查、核实、整理气象资料,对资料进行系统化,科学化处理 收集、归类、装订、登记和提供气象资料服务 采购、保管、安装、检测和维护计量器具、设施,处理计量纠纷
卫星
接收
人/套 1
3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显示、打印卫星云图室
云图员
维护
人/套 1 2.5 本标准以开启套数核定定员
传真员
接收 发射
人/岗 1 人/岗 1
2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传真图接收设备部门 2.5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区域气象预报业务部门
自动观测 系统员
维护
人/套 2
3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观测系统部门
起机线观测 人/岗 1
3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观测站
填
地面图填图 人/岗 1 3.5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填图室
图
员
本标准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和高空图自动填图站标准取
高空图填图 人/岗 1~2 2.5
低限,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取高限
航填员
人/岗 1
3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航填
对空 广播员
雷达员
操纵 维护
4.2 二级气象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 5
表5
工种
岗位
单位 定员 班制
说明
领班预报
人/岗 1
3.5
预
航站预报 人/岗 1 3.5
报
航线预报 人/岗 1
3
员
资料信息处理 人/岗 1 2.5
对外服务 人/岗 3 2.5
观
地面观测 人/岗 1 3.5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自动观测站
测
员
高空风探测 人/岗 1~2 3 本标准人工观测站标准取低限,自动观测站取高限
设
填图机维护 人/台 0.5 3
备
航填机维护 人/台 0.25 3
员
本标准以各型设备开启台数核定定员 传真机维护 人/台 0.5 2.5
电传机维护 人/台 0.25 3
4.3 三级气象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 6
表6
工种
岗位
单位 定员 班制
说明
领班预报
人/岗 1
3.5
预
航站预报 人/岗 1 3.5
表2
工种及岗位名称
工作内容
预报员
领班预报
组织、指挥本班的气象预报工作,负责本班气象预报质量把关
航站预报
为飞行提供本站的气象预报
航线预报
为飞行提供所需航线的气象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资料信息处理
对气象情报资料、信息进行传输和数据处理
对外服务
对外讲解天气、提供气象资料等预报服务
1
LD/T 74.6—94
工种及岗位名称 观测员
人/套
人/部 人/部 人/台 人/台 人/台 人/台
定员 1 1 1
2
0.5 0.25 0.5 0.25 0.5 0.25
续表7
班制
说明
2.5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显示、打印卫星云图室
1.5 本标准以开启套数核定定员
1.5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传真图接收设备部门
2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观测系统部门
接收、索取、填写地方气象部门地面观测资料 接收、索取、填写地方气象部门高空各层次探测资料 接收、索取、填写所需(除地面和高空外)气象探测资料 通报发送本场天气实况、接收、填写民航气象实况,危险天气报告和地方航空正 点、航空危险报 接收、编辑、播出民航气象报告
探测、分析、编报、传递雷达资料 检测、调试、维修雷达设备
微机员
程序设计操纵 人/部 0.5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设
填图机维护 人/台 0.5 3
备
航填机维护 人/台 0.25 3
员
本标准以各型设备开启台数核定定员 传真机维护 人/台 0.5 2.5
电传机维护 人/台 0.25 3
3
LD/T 74.6—94
传真员
接收 发射
人/岗 1 人/岗 1
2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传真图接收设备部门 2.5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区域气象预报业务部门
自动观测 系统员
维护
人/套 2
3 本标准适用于装备自动观测系统部门
微机员
程序设计操纵 人/部 0.5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维护
人/部 0.25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1 本标准以开启台(部)数核定定员 2 2
本标准以各型设备开启台数核定定员 1.5 2
4.5 五级气象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 8
表8
工种
定员(人)
说明
预报员
2~3
本标准日平均服务飞行架次<5架次部门取低限;≥5架次取高限
观测员
2~3
本标准日平均服务飞行架次<5架次部门取低限;≥5架次取高限
3.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在气象职能机构从事技术、经营、政工、行政管理的人员。
4 定员
4.1 一级气象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 4。
表4
工种
岗位
单位 定员 班制
说明
领班预报
人/岗 1
3.5
预
航站预报 人/岗 1 3.5
报
航线预报 人/岗 1
3
员
资料信息处理 人/岗 1
3
对外服务 人/岗 3
3
观
起机线观测 人/岗 1
2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观测站
填
地面图填图 人/岗 1
3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填图室
图
员
本标准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和高空图自动填图站标准
高空图填图 人/岗 1~2
2
取低限,手工填图高空图>3张取高限
航填员
人/岗 1
2.5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自动航填
雷达员
操纵 维护
人/部 1 人/部 2
人/岗 1
人/部 1 人/部 2
3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气象对空广播设备部门
3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系统雷达 3 本标准适用于711、712、713、714、多普勒雷达
卫星 云图员
接收 维护
人/套 1 人/套 1
2.5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显示、打印卫星云图室 2 本标准以开启套数核定定员
2.5 本标准适用于未装配计算机处理系统雷达
2
本标准适用于711、712、713、714、多普勒雷达
5
LD/T 74.6—94
工种 卫星 云图员 传真员 自动观测 系统员
微机员
设 备 员
岗位 接收 维护 接收
维护
程序设计操纵 维护
填图机维护 航填机维护 传真机维护 电传机维护
单位 人/套 人/套 人/岗
地面观测(人工或自动) 高空风探测
起机线观测 填图员
地面图填图 高空图填图 辅助图填图 航填员
对空广播员 雷达员
操纵 维护 卫星云图员 接收 维护 传真员 接收 发射 微机员 程序设计、操纵 维护 自动观测系统员 维护 设备员 维护
续表 2
工作内容
对云和近地面大气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观察和测定,提供天气实况 使用升空气球和地面仪器对高空风、云高进行观察和测定、地面观测常规设备检 查、地面观测月和年总簿制作 在机场跑道上对能见度、云高等气象要素进行观察和测定
航填员
雷达员
卫星 云图员
传真员
自动观测 系统员
微机员
设 备 员
岗位 地面图填图
高空图填图
操纵 维护 接收 维护 接收 发射
维护
程序设计操纵 维护
填图机维护 航填机维护 传真机维护 电传机维护
单位 人/岗
人/岗
人/岗 人/部 人/部 人/套 人/套 人/岗 人/岗
人/套
人/部 人/部 人/台 人/台 人/台 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