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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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贸易政策

投资贸易政策

一、吸收外资的新政策:

1、取消制造业外资持股比例与其产品内外销比例挂钩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有的法令,外资所持股权比例要视其产品的外销比例定,1998年7月31日,马贸工部宣布,从即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扩大生产和多元化计划),均可无限期拥有100%的股权。此前已批准的项目均可照此办理。但新规定不可适用于以下七个领域:

(1)纸包装;

(2)塑料包装(瓶子、软片、薄膜、袋子);

(3)塑料模具;

(4)金属冲压、金属成型及电镀;

(5)电线束装;

(6)印刷

(7)钢铁服务中心。

2、放宽产品出口比例的限制

1997年金融风暴后,马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取消了外资企业产品80%必须外销的法令,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外资企业向贸工部申请其产品50%的内销。

马政府将在2000年12月31日后对以上(1、2)条规定重新进行评估。

3、放宽进口原料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马政府对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实行免税,而不必再考虑产品是否外销。另外,对于生产所需设备以及用于环保、回收、维护、质量控制和水处理等方面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4、停止以往的“不鼓励劳动密集型工业”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并允许出口导向型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增聘外国劳工。

5、进一步放宽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即从以前的49%提高到51%。

6、进一步开放电讯市场

1998年2月,马内阁曾宣布外资在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由30%提高到49%,但外资反映冷淡。于是,马政府再次放宽政策,同意将外资在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进一步提高到61%,但规定此政策只能从1998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止,届满后外资的股权必须再降到49%以下。

7、从1998年4月22日起,取消外国人购置产业缴付10万马币捐税的规定。

8、外资在直销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

如果直销产品是外国品牌,在经营的头一年外资可拥有70%的股权,在公司业务步入正规后,外资股权则必须降至51%。

9、允许外资在马股票交易所的股权从30%提高到49%。

10、为扶持股市,马国家银行宣布从1998年9月起,所有投资于马股市的外资,其本

金必须在马保留

一年后才能撤走,但所获利润则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马财长敦.达因宣布,自2月15日起,马实行撤资税(10%),以取代限制外资必须停留在马至少一年的资金管制措施,从而鼓励外资在马进行长期性的投资。

11、为鼓励外来直接投资,马政府还放宽了其他一些行业外资股权的限制。如:船务业从49%增加至70%,报关业从30%提高到49%。对于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外资,政府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在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并在税方面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二、对外投资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在对外投资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通过外汇管制条例对资金的汇出加以限制。根据原有的规定,没有在国内借贷的居民可自由在海外投资;而在国内举债投资的居民公司,若一年内投资海外总额超过计划1千万马币或等值的外币,则须得到国家银行的批准。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政府采取不鼓励商家到海外投资的政策。在1998年9月1日马国家银行宣布的一系列外汇管制管制措施中规定,所有居民,无论是否在国内举债,凡付给外国人用作投资的款项,每次不可超过1万马币(约合并2632美元)或等值的外币,否则须经国家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马亚西亚鼓励投资于高科技产业、吸引内外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有关政策:

1、鼓励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奖励措施

马政府将高科技企业定义为:从事受奖励之活动或采用新科技生产受奖励产品的企业。高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本地研究和开发支出占营销总额的比例每年至少在1%以上,但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可有3年时间运作,以符合此项规定。

科学及技术系毕业的人才占企业员工的7%以上。

高科技企业受奖励的活动和和产品有:设计、开发及制造先进电子产品、先进设备和仪器、开发与生产物科技、自动化及弹性制造系统、光电与非线性光学元件、应用或生产先进材料、开发与生产光学电子、软体工程、替代能源以及航天工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新兴工业地位期间5年内的法定所的给予全部免税;或投资赋税抵减期间5年内所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之60%,用于冲销每一棵税年之法定所得,直至用完为止。另外,政府对于策略性投资,即:资本投资庞大、科技含量高、引发广泛关联性并对国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的高科技投资给予以下鼓励政策:新兴工业地位期间10年法定所的全部免税,或投资税负抵减期间5年内所产生的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用于冲销每一课税年度的法定所的。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参与其“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MSC)”,政府拟定了一套鼓励措施:在第一年加入建设该“走廊”的公司将不受股权和雇佣员工的限制,也就是说,马政府允许参与该走廊建设的公司独资运作,不必与本地公司联营,并可自由从国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享受5-10年的免税优惠,参加建设走廊的公司还可优先取得资迅工艺基建合同。

2、对设立研发中心的鼓励政策

马来西亚1986年颁布的促进投资法对研发做出了以下的定义:研发是指在科学或科技领域之任何系统化或密集性的研究工作,其目的是将研究成果用于生产或改良材料、设备、产品或生产程序。

(1)研发承包公司

研发承包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为非关系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可申请为期5年获全额免征所提税的新兴工业地位(PS),或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之100%的投资税负抵减(ITA)。该投资赋税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2)研发公司

研发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为其相关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有资格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投资税负抵减(ITA)。该投资税负可用以冲销其颗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相关企业对提供有关服务所支付给研发公司的款项,不得享有双重抵减,除非该研发公司选择不使用投资税负抵减额。(3)内部研究

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内部研究的公司(即在公司内部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供本身业务需要)可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50%投资税负抵减。该投资税负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此外,经核准供研发工作之用的建筑物,可获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首期抵减率为10%,以及年度抵减率为2%。供研发用途的一切机械,其产生的资本支出费用可获得资本支出抵减。供作研发用途而须缴纳进口税、营业税及国产税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样品等可豁免缴纳有关税务。

四、1999年马吸引外资的统计数据及跨年度比较

1、从80年代中开始,制造业一直是马来西亚经济高速增长的火车头。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给马经济带来灾难性的打击,但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制造业更是带动马经济走向复苏的主要动力,马吸收的外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根据马贸工部的统计,1999年,马吸收外资总额为122. 68亿马币,比1998年的130.63亿马币下降了6%。

其中,吸引外资最多的行业是电气及电子产品行业(59.43亿马币)、石化行业(31.48亿马币)以及造纸、印刷和出版行业(10.71亿马币)。主要的外资来源依次为:美国(51.59亿马币)、日本(10.03马币)、巴基斯坦(9.83亿马币)、新加坡(9.02马币)、荷兰(7.72马币)和瑞士(7.08马币)。台湾排在第10位(2.67亿马币),香港第17位(0.63亿马币),韩国第20位(0.35亿马币),中国第25位(0.12亿马币)。

五、马来西亚自由工业区的基本情况

为了鼓励公司面向出口,马政府在自由贸易区法令下,把一些地区划归为自由贸易区。在自由区内的公司被允许进口原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而无须缴纳进口税、附加税、销售税或消费税。80年代中期,随着制造业及旅游业的飞速发展,现有的自由贸易区法令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马政府在1990年制定了自由区法令,以促进旅游业、制造业等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的发展。

根据自由区法令,“自由区”指自由商业区及自由工业区,自由贸易区划归自由工业区。1、自由工业区

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为外销导向产业提供自由工业区的目的,在于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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