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到多元建国以来村级治理模式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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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到多元建国以来村级治理模式变迁

韩小凤

【摘要】建国以来,我国的村级治理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变迁,这个变迁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密不可分,并且是服从于现代国家建设需要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分散的农民通过政治运动组织进了一个个超越家庭的生产队和人民公社中,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一元治理模式;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村民自治组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自主地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形成乡政与村治二元主体并存的局面;20世纪90年代在农村出现的治理性危机,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来倒逼基层政府对自身进行改革,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村治模式成为历史的必然。通过对村级治理模式变迁的总结梳理,从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出不同时期对自己建设目标的独特认定,看出历史发展潮流缓慢但清晰的变动方向。

【关键词】乡政村治;村级治理;权力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治理的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不再只局限于政治领域,而被广泛运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村级治理指的是政府和村民运用公共权威维持村庄秩序,以增进广大村民的利益。从其含义来看,村级治理的主体可分为两个:一个是国家权力体系,即包括乡镇

政府在内的基层政权组织;另一个是农村自生权力体系,主要是指国家力量以外农村社会的力量。建国以后,“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权,民间统治精英被摧毁,民众和国家发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权力结构分化,新民间精英形成,民众自生性与边缘化并存”[1]。国家、农村精英与村民及其关系导致了不同时期农村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不同,形成不同时期的村级治理模式。

一、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村级一元治理模式

传统中国,农民处于政治的边缘,中央权力并没有达至乡村田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纳税和服役。为了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自晚清开始,国家政权开始“下沉”到乡村社会,出现“政权下乡”的过程,北洋政府和后来的南京政府对这一过程进一步加剧,但是广大的农民扔处于政治的边缘地位。将广大的农民组织进国家政权体系的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通过底层的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传统的精英统治结构。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自1952年开始,我国政府对农村进行了集体化改造,从最初的互助组,经过初级社、高级社,最后在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公社是一个融农村政治、经济及社会组织管理为一体的最基层的农村政权组

织,其性质是一个政社合一的权力结构。这个政权组织将中国广大的村民纳入其中,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县、乡、村层层的管理体系贯彻到乡村社会中,体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村社会传统的权势阶层遭到了毁灭性的的打击,人民公社体制将分散的农民通过政治运动组织进了一个个超越家庭的生产队和人民公社中,“这段时期的基本特征是以官僚体系形成政社合一的单质的权力结构”[2],体现了农民生活的政治化,孕育了一个可控的农村社会秩序。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中的权力不断扩大,从而形成村庄的一元治理模式。

1、以宗族为代表的传统权势阶层遭受到了毁灭性打击。建国以前,宗族的发展虽然呈现出衰落的迹象,但在村级治理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如W.古德指出的:“中国的宗族制度一直持续到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为止。中央政府的章法仅能涉及乡村中的一部分事务,到民国时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如此”[3]。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各项政治运动对宗族势力的瓦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土地革命改变了乡村的土地关系,在这个漫长的革命中阶级意识进入了血缘家族意识的范畴”,“合作化创造了不同于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第一次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族的集体组织中”;“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组织的地位与作用,配以高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体系,家庭的功

能被大大削弱”[4]。祠堂被摧毁或改做他用,代表人物被打倒,族谱被烧毁,族产被分解。与此同时,宗教、传统仪式等也被当做封建遗留的东西而加以打击甚至于取缔。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提出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之后,各地联系实际,开展社会主义的教育运动,进行对照检查,打击了村庄中的恶霸势力,通过确定农民阶级成分打击了家族势力,建立乡村人民政府从而取缔各种宗族组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宗族活动进行了更严厉的打击。

2、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1958年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5]。人民公社具有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作为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上级,不但可以发号施令,而且有权对生产资料进行调配,而广大的农民作为生产队的社员则被完全纳入到了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下。人民公社的特点之一是“生活集体化”,即吃饭食堂化,老人幸福院化,儿童养育托儿所化,家务劳动社会化等等。在这样的格局中,家庭不再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而是统统受制于人民公社的组织安排。农民是村落社会中的基本单元,他们都属于人民公社这个集体中的基本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参与集体劳动,这也是他们生存的

唯一手段;同时,公社对农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他们不能随意流动,当然在当时的城乡二元体制下,离开公社,他们也将无法生存。可以说,作为个体的农民被牢牢地固定在人民公社这个组织网络中,地缘因素在人民公社中得到了强化,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3、基层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人民公社的党委、大队的党支部、生产队的党小组,三者为隶属关系,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实行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公社党委书记和大队书记成为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处于垂直的官僚体系的核心位置,排斥和抑制了其他非权力组织的存在,农村党员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受其领导。从纵向上看,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支部向党委负责,党的领导通过公社内各级党组织一直延伸到农村社会最基层;广大的农民则通过各级党组织表达自己的愿望与要求,从而与国家紧密地连接起来。从横向上看,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行政机构也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从而使权力由政府向党组织集中。党组织牢固树立了对农村社会的绝对领导,控制了与农民有关的几乎所有生产、经营等活动,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逐步确立。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乡村社会表面上秩序井然,但由于权力的重新整合,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深入到每一个农户中去,通过支配农民日常的生活而将广大的农民整合进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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