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合集下载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的流通和管理,保护公司重要商业机密,防范内
部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三、定义
1. 内部信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表、合同协议、技术资料等。

2. 知情人:指对公司内部信息有知晓或接触的员工。

四、登记管理流程
1. 员工入职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不泄露公司内部
信息。

2. 每个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内部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员工进行
宣传教育。

3. 知情人应向所在部门专人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权限。

4. 知情人须按照所获得权限进行操作,并且在操作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

5. 涉及到重要商业机密的操作必须经过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

6. 涉及到涉外事务或者涉及到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

7. 知情人在离职前必须交还所有公司内部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责任与处罚
1. 对于泄露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查看或使用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于未能履行保密协议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其他事项
1. 本登记管理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 所有知情人必须保证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内部信息仅限于在公司内部传阅和使用,严禁外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沟通管理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更加严格而且更加重视。

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事业。

下面,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一详细论述。

一、主要内容(一)知情人的概念、定义及范围上市公司的知情人是指具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各级负责人、职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说明、查询、调整等工作,纳入其日常报告、研究、规划及其他管理督导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知情人的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信息处理的要求及本制度的内容,在即将担任知情人时及时向知情人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实施步骤(一)确定知情人名单确定知情人名单是管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条例》、《公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知情人名单,并将其记录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报告、风险管控报告、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名录等文件中。

(二)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于知情人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抗破坏性及可靠性,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

(三)健全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上市公司不同层级和角色的知情人,应适当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以确保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指的是尚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计划、合并计划、新产品研发、财务状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是指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况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准确掌握和合规管理,对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行监督和管控。

登记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信息的登记、管理和监控。

其次,登记过程需规定必要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所属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内容等。

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后续的合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和核实机制。

再次,制度需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掌握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制度要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此外,登记管理制度还应指明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当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约、失职、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和内控评估等方式,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完善登记信息和权限管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

1.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并规范其对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特定人员,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并由此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3.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监督其行为,并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认定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书。

6.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以诚实守信、谨慎履职的原则收集、使用和披露内幕信息,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给他人以获利。

7.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的变动情况,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合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督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改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紧要技术人员等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获得或知悉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高管、关联方员工、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获得内幕信息的雇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登记要求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并在每个财务年度对其进行更新确认;2.内幕信息登记表中必需准确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动向公司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确保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登记更新。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秘密保管获知的内幕信息,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而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告和登记;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泄露给他人,不得传递给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人;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搭配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诚实守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的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规定的情况;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乐观搭配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处理1.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公司将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案,并搭配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安全性,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公平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上市公司的关联方;4.拥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进行非法交易;2.向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自动申报,如发现本身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3.搭配公司内部对内幕信息的调查、审计等工作;4.遵守公司的相关内控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1. 登记内容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登记责任部门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信息更新1. 内幕信息知情人更改的登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更改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 登记信息的保密性上市公司应严格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第七条登记的查询与统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查询和统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登记信息的保管上市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保管至少五年,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冻结涉案人员的交易账户,并帮助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2.停止涉案人员的董事、职务等;3.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4.撤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格。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赣证监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赣证监发〔2009〕219号)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