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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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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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瑞普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XXXX年10月) XXXX-10-20

瑞普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XXXX年10月) XXXX-10-20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并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四)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十五) 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紧要技术人员等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获得或知悉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高管、关联方员工、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获得内幕信息的雇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登记要求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并在每个财务年度对其进行更新确认;2.内幕信息登记表中必需准确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动向公司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确保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登记更新。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秘密保管获知的内幕信息,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而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告和登记;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泄露给他人,不得传递给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人;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搭配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诚实守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的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规定的情况;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乐观搭配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处理1.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公司将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案,并搭配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赣证监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赣证监发〔2009〕219号)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三)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有关方案及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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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二零一二年六月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第九条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布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六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公司按要求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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