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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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新大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董事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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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报送单位: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 通讯地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 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品产量、销量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完成情况; (八)披露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 (九)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出具《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
(二)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人事变动、签订重要合同、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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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及 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做好制度的补充完善和更新 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x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上述主体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洋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5

洋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和重大对外合作;(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计划;(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八)公司股利分配或股权激励的计划;(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提高投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行客户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证券投行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成员、对投行业务进行内控的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制定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组织实施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归口存档,并对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承揽、承做、持续督导项目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在立项、内核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资本市场部负责执行在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法律合规部对非投行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跨墙人员)进行登记。

上述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完成时间原则上应为知悉当日。

第七条投行业务部门自承揽项目开始、至持续督导结束时,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

第八条投行管理总部在立项与内核程序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资本市场部应建立发行流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

新三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三)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有关方案及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提高投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行客户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证券投行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成员、对投行业务进行内控的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制定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组织实施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归口存档,并对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承揽、承做、持续督导项目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在立项、内核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资本市场部负责执行在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法律合规部对非投行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跨墙人员)进行登记。

上述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完成时间原则上应为知悉当日。

第七条投行业务部门自承揽项目开始、至持续督导结束时,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

第八条投行管理总部在立项与内核程序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资本市场部应建立发行流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

友利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6

友利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6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二○一○年八月四日经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如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材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执行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备案和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对外报送、报道、泄露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且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者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三)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六)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十九)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二十)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赣证监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赣证监发〔2009〕219号)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九九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2

九九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2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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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所在单位 (部门) (一)外部单位人员 序号 姓 名 职务 (岗位) 身份证号码 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时 间
(二)单位内部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孟中泽 杜工会 王书伟 郜振国 郭矿生 严 瑞 张继武 张铁岗 袁世鹰 王永康 李 悦 陈顺兴 王铁庄 杜春生 宋建成 杨松君 张明剑 任胜岳 李保方 崔书平 祁亮山 胡德进 张海洋 时建兵 郭金陵 谢 超 郑州煤电 董事长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总经理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监事会主席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1 410602196305013013 410802195412093537 410107196212190517 410802196409102054 410101600129201 410107197007140515 110108194509182215 410402194609245518 410802194003212510 620502690322533 360111197511010998 410105195707151096 410107590924053 411202195903039533 410107195501240512 410107610721153 410107196311121517 4101071962070513 410101195705174037 410107195805230559 41060219580415107X 410107195803100531 410107197307150096 410811196408022554 411281196702080513 410107196204100577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内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务 (部门) (岗位)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郑州煤电 总会计师 郑州煤电 监事会秘书、监办主任 郑州煤电 证券事务代表 身份证号码 410107196109210559 410101196702012010 410107631018051 410102196410307059 410107196106180518 410107196702060547 410107197306270520 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时 间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4 编制季报 2011.10.13 编制季报 2011.10.12 事前审核 2011.10.16 编制季报 2011.10.14
屈喜才 郭修甫 刘殿臣 付胜龙 李永清 房 敬 程素君 陈晓燕
郑州煤电 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 41010319751220246X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单位公章(董事会印)
注:1、获取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涉人员。公司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另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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