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深交所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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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甲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为强化甲方(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针对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保密信息1.1.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

1.2.公司内幕信息系指,乙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1.3.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3.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1.3.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百分之三十);1.3.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1.3.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3.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3.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3.8.持有公司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3.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3.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3.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3.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1.3.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1.3.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1.3.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1.3.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百分之二十);1.3.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百分之一十);1.3.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百分之一十)的重大损失;1.3.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3.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3.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3.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沟通管理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更加严格而且更加重视。

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事业。

下面,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一详细论述。

一、主要内容(一)知情人的概念、定义及范围上市公司的知情人是指具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各级负责人、职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说明、查询、调整等工作,纳入其日常报告、研究、规划及其他管理督导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知情人的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信息处理的要求及本制度的内容,在即将担任知情人时及时向知情人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实施步骤(一)确定知情人名单确定知情人名单是管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条例》、《公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知情人名单,并将其记录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报告、风险管控报告、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名录等文件中。

(二)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于知情人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抗破坏性及可靠性,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

(三)健全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上市公司不同层级和角色的知情人,应适当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以确保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年报编制期间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应按照下表所列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做好2011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存在高比例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合计送转5股及以上)的公司,如本所认为需要,公司也应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

在完成全部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报送日期:。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0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

1.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并规范其对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特定人员,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并由此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3.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监督其行为,并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认定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书。

6.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以诚实守信、谨慎履职的原则收集、使用和披露内幕信息,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给他人以获利。

7.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的变动情况,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合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督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改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紧要技术人员等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获得或知悉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高管、关联方员工、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获得内幕信息的雇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登记要求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并在每个财务年度对其进行更新确认;2.内幕信息登记表中必需准确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动向公司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确保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登记更新。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秘密保管获知的内幕信息,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而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告和登记;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泄露给他人,不得传递给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人;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搭配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诚实守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的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规定的情况;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乐观搭配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处理1.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公司将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案,并搭配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知情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知情人获取的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尚未公开且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高管变动等。

2. “保密义务”是指知情人对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

二、保密范围1. 知情人应遵守本协议,对以下内幕信息保密:(1)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2)公司内部会议、文件、报告等涉及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业务发展、投资决策等的信息;(3)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合作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公司权益的信息;(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因职务之便知悉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5)其他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保密期限1.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为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之日止。

2. 即使保密期限届满,知情人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已获取的内幕信息。

四、保密措施1. 知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不将内幕信息告知无关人员;(2)不在工作场所、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处存储、处理或传播内幕信息;(3)不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公共平台发布、传播内幕信息;(4)不将内幕信息用于个人投资、交易或其他非法用途。

2. 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接受公司对保密措施的监督和检查。

五、违约责任1. 知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知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

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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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 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八条】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 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作 出说明并通过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2月2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其中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 要求进行了明确,即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 2012年3月15新规 根据《决定》,持股50%以上股东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 15 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 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每累计增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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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 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 18、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已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披露。

二、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将《规定》的要求传达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组织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学习。

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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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
2011年6月15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报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应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上市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一)向本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本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我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三、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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