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现状及主要障碍-精品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持公诉, 但其控诉成功与否也取决于警察机关的侦查实效 这就使 二
者 在 追 诉 犯 罪 问 题 上 形 成 所 谓 的 “ 运 共 同体 ” 为 维 护 这 一 “ 运 共 命 。 命
又能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 , 同时还可以促进警察在侦查工作 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证证据链的有效和完整。
关键 词 警 察 出庭 作证 中图分 类 号: 1 D95 诉 讼 价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O 9 9 (O 9O - 5 2 1O 5 2 2 O ) 2 7 - 0 0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提供证
据 ” 这 是 法 律 对 证 人 作 证 义 务 以及 向谁 作 证 的规 定 。 据 《 高 人 民 , 根 最 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10 若 第 5
c 的 疑 惑 的局 面 , l j 使得 诉 讼 的 各 方对 案件 事 实 的认 识 建 立在 一个 公开 公正的程序基础上。 在刑事案件中 , 安机关收集形成的许多证据多是书面证据 , 公 如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第 4 规 定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院 平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 5条 “ 人 ¨
人 的 质 询 , 据 的 内 容 、 明力 、 点 均 公 开在 法 庭 上 。 样 就 改 变 了 证 证 疑 这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供的证言及物证确定为证据,是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其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警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出台合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警察作证;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发展现状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例如,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
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开始尝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只是试点,其并不代表普遍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支持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系证人出庭作证的题中之意,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利于审判公开,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恶意翻证、翻供问题,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而反对者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诉讼活动开始前为限,而警察介入刑案是在诉讼开始以后,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因而不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也是有其立法上的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中,依稀能找出警察和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但是都比较模糊。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之原因探析
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之原因探析英美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常态。
而在我国,受侦查中心主义、警察行政特权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警察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询一直是一种设想。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权保障等理念的深入人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在我国也将呼之欲出。
标签:警察;出庭作证;制约因素在欧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已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他们被纳入到证人的范围之内,并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然而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还依然是鲜有耳闻,虽然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在学界已有涉猎,但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警察出庭作证还仍只是个别试点的“改革”或“创新”举措。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趋势已日渐明朗,然而因续传统的历史因素,既得利益群体的消极应对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使其确立过程平添波折,可以预见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化自新之路。
如前所述这一反常现状的产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影响的,本为即在此就各制约因素作逐一探析。
一、传统审判方式的深远影响我国有着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史,与其相伴随的是纠问式诉讼,及封建法律体系。
这种漫长的历史遗留痕迹对人们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其对国家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具体实施应用都有着无形的影响。
我国古代审判方式是绝对的“侦审合一”,即完全以法官自己的“侦查”结果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因此这种证据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根本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
并且,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警察”也是不可能会出庭作证的,作为官方的代表,他们是权威的、是正义的,是不应该受到怀疑的。
这种思想一直影响至今,今天的警察也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他们的职责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国家形象”是不允许他们在法庭上受到控方、甚至辩方的询问或者责问的。
二、警察职权的消极影响(一)检警法三者关系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法律对三者关系的描述上,我们很难看到法院中立裁判、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的指挥监督下参与诉讼的理想形态。
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为蓝本
利福 尼亚证 据法 典 》第 7 0 也规 定 :“ 由法 律 明文规 定外 ,每个人 都有 资格作 证 ,没 有 0条 除 人在任 何 事上被 免除作 证 资格 ” 在 英 国, 察 出庭 作证 是服 务于 法庭 审判 的一个主 要体 现 ; 。 警 澳大利 亚 1 9 9 5年 的 《 证据法 》第 3 条对 警察 出庭 作证 作 了规 定 。究其 原 因,一方 面 ,“ 3 英 美法 以诉 讼 当事人均 得 为合法 的证人 ,故检 察官 及司法 警察 ,当然 有证 人能 力 ” ,这是 因 为英美 法系 国家规 定 了传 闻证 据规 则和 交叉 询 问规 则 ,警察 作为 侦查 活动 的主 体 ,具 有其 他证 人 不能替 代 的 “ 知情 人 ”身份 ,从而 有义 务 出庭就 与侦 查有 关 的案 件事 实作 证 ;另一 方面 ,还在 于英 美法 系 国家 严格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作为 “ 法庭 的证 人 ” ,控 辩双 方传 唤警 察 出庭 作证 有助 于查清 警察 实施某 一侦查行 为 的合法 性 问题 。如根 据英 国 《 9 4年警 18
察与 刑事证 据法 》第 7 条 的规 定 ,法庭 应 当排 除被 告人 声称基 于 非法手 段 获得 的供述 , 6
除非控 诉方 能够 向法庭 证 明供述 并非
“ 非法 ” 获得 的 。由于检 察 官并不 直接 取证 ,所 以
要 求警察 以证 人身份 出庭 证 明取 证 的合法 性非常 普遍 。
关键 词 :警 察 出庭作 证 ;程序 规 则;程序 保 障
一
、
中 国警 察 出庭 作证 的现状 与障碍
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性分析
警察 出庭作证问题 曾引起各界关注。新华社在 2 0 0 2年 5月 6日一则名为 《 北京 司法改革又出新举措 ,刑侦 人员首 次出庭作证》的报道 , 引发了学术界对警察出庭 作证问题 的 热烈讨论 。 近几年 , 关于警察出庭 作证 的问题又沉静下来,
。
三、我国确立警察出庭 作证制度 的现实性 我国作为超职权主义 国家, 一般的做法是警 察不出庭 作 证 ,尽管从法理上说 ,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但 是 以案件 笔录为中心的做法 ,一直都没有改变过。我国对警 察出庭 作 证沸沸扬扬 的讨论 , 之所 以停歇,我认为是学者们发现 了许 多域外国家地 区同样没有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 而在我 国推行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都举步维艰的情 况下, 再谈警察 出庭作 证 的 问题,实在 也失去 了现实意义。 对我国而 言, 察出庭作证究竟有没有 必要作为一个 问 警 题进行探讨呢 ?在现行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 的这一诉讼模 式下 ,在追究犯 罪,彻查案件真 相上有着共 同的目标 。 因此,法官就会 当然 的信任公安机关
一
、
二、域外警察 出庭作证制度 考量 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来说,英美法系 国 家的警察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是很正常 的, 已在法律 中得到 明 确要求 。 ,英谚 自古有云 “ 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 ,其实就是要 求警 察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 保证司法公正。 在美国 , “ 如果从事侦查的警察不出庭陈述并接受交叉询 问 , 记载着 控 方证据和结论 的卷宗材料就会因 未经 陪审团亲 自聆讯而 被排 除在事实范 围之外。 在澳大利亚,《 9 5年证据法》 ” 19 第 l 2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 )任何人 皆有作证 “ a 之 资椒 以及 ( )有资格就某一事实作证的人有义 务作证 。 b
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
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摘要]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因为警察出庭作证还属于一种较新的情况,在具体的执行中还缺乏司法实践可以作为参考和有关的经验作为依托。
所以,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一些侦查人员从心理上还不能完全接受,因此,对侦查工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此,对这方面进行分析与探究,是有关工作人员需要重视起来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新刑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侦查工作影响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庭审工作中警察属于特殊的证人,警察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比较符合的,对于保证程序公开、规范侦查活动、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查明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分析我国正在积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和促进正义公平。
新刑诉法将保障和尊重人权划入了总则当中,表明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对其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
因此,将更高的要求抛向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要求必须在每一个取证的环节中都将严格依法办案贯彻进去,在被告一方质疑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尤其是在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一旦在进行质证时,单纯是按照公诉方提供出来的公安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这样对控辩平衡上是很难予以实现的,也就更没有办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上给予保证,同时会严重影响其程序的正义性。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质询,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将侦查活动的透明性提升上来,针对真正意义上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对刑讯逼供进行遏制、程序正义上能够真正实现会带来非常巨大的帮助。
对于警察在诉讼中的程序价值能够通过其出庭作证有效彰显出来,此外,也有一定的实体价值存在于其中。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阶段是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关键阶段,现实原因和长期的司法历史,把它当做定案来参照。
每日一法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探讨
的 热 点 之 ~ .公 安 机 关 警 察 出 庭 作 证 属 公 安 执 法 T 作 中 的 证 据 问 题 .它 的 成 立 与 否 对 公 安 执 法 工 作 影
响 非 常 大 这 既 是 刑 事 证 据 学 方 面 探 讨 的 一 个 理 论 问 题 , 是 公 安 执 法 规 范 化 的 本 质 要 求 . 是 对 公 安 又 更 机关警 察办理 刑事案 件提 出的挑 战。 欲 善其事 . _ T 必 先 利 其 器 只 有 把 有 关 警 察 庭 作 证 的 原 则 性 问 题 研 究 清 楚 、 彻 、 白 . 能 为 以 后 的 相 关 立 法 建 设 透 明 才
武警 、 路 警察 、 空警 察等 。 铁 航
3 对 于 在 公 安 机 关 从 事 此 项 T 作 而 不 具 有 人 民 . 警 察 身 份 的 事 业 编 制 或 其 他 编 制 的 “ 警 ” 应 算 在 辅 也
内 , 为 他 们 参 与 了 具 体 案 件 的 办 理 , 使 了 《 民 因 行 人 警 察 法 》 定 的 人 民 警 察 拥 有 的 办 案 权 规
2o 0 年第L, 4期 话 f 簧 总第 3期 隼一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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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探讨
4 为 支 持 公 诉 而 出 庭 作 证 警 察 可 以 以 协 助 公 . 诉 人 提 起 公 诉 的 方 式 }庭 支 持 公 诉 .但 此 时 的 身 份 f |
法 性
3案 情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取 得 的 合 法 性 . 4 协 助 公 诉 人 有 关 案 情 其 他 方 面 的 证 明 .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证 明 内 容 都 不 属 于 本 文 所 研 究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警察执法证件是指公安机关向警务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依法履行职务的特殊身份证件。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组织领导,将警察执法证件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并依法对执法证件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认真落实执法证件管理的依法性、公正性、实效性原则,确保警察执法证件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类别和颁发程序第六条警察执法证件主要分为警察证和警官证两类。
需要执法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察证;从事管理和领导职务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官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证件颁发的程序和要求,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四个环节。
具体程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违法和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警察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领取。
具体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管理第十一条持有警察执法证件的警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转交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便在执法行为中进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归还,不得滞留或滥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警察执法证件登记制度,确保每一本警察执法证件都能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办。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警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不当使用警察执法证件、违反规定保管证件、私自出让或转交证件、伪造证件等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记过、警告、撤销执法资格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浅议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基础, 修 正后 的第 5 7 条第 二款规 定“ 现有 证据材 料不 能证 明证据 有 的学 者认 为 “ 证人 必须 是当 事人 以外 的诉讼参 与人 , 且 与案件
收 集的合 法性 的, 人 民检 察院 可以提请人 民法 院通 知有 关侦 查人
面材料的依赖性以及案件错判的几率, 举例来说, 通过笔者在检 人民警察也不会愿意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察院的实习, 发现一个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人员都会去看
一
位 学者 的观 点 “ 在法庭 审 理阶段 , 警察 的侦 查人员 身份与证 人
况 作为 证人 出庭作 证 , 适 用前 款规 定。 这 为人 民警察 出庭 作证提 的身 份是相 分离 的, 或者说 已经从 侦查人 员这一身 份转化成 了证
供 了充分 的理 论依据 。 ”
二、 必 要性 分析
基础 。 在 英 美法系 中 , 人 民警 察 出庭 作证 是 以“ 传 闻证据规 则 ” 为 的侦 查警 察 出庭予 以作 证 , 对证 据收 集合法 性予 以举证 证明 , 那 理 论基础 , “ 一个 证据被 认定 为传 闻证据 且 没有法定 例 外情 况可 么就会对 提 高效率 , 而不 是发 回重 审来解 决 。 以适 用 , 则 该证据 不得被 法庭采 纳 。 ” 根据 这一规 则 , 一股 情况 下 , 人 民警察 应 当当庭 证明 自己所 提交 的证据 材料 , 接 受交叉 询 问, 其次, 从程 序 的正当性 来分 析 , 人 民警察 出庭 作证有利 于我 国从 职权主 义模 式到当事人 主义模 式 的转变 , 人 民警察 出庭接 受
、
理论 基础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上 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 h n h i oieC l g o r l a g a l ol e n oS P c e
Apr , .201 2 VO12 N O. .2 2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孙 贽 昕
其他证 据 ,提请法 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 员或者其他 的争 执做 出最 终 的裁判 ,就必 须赋予法 官以权威 。有 鉴 证人 出庭作证 ,仍 不能排 除刑讯逼供嫌疑 的 ,提请法庭 通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 证 ,对该 供述取得 的合 法性予 以证 于此 ,西方各 法治 国家 都赋予 法院 以司法 审查 的权力 :
其次 ,警 察 出庭 作 证 是理 顺 检警 关 系 的一 个重 要
受控辩双 方 的质 询 。第 五 ,当辩 方质疑警 察 的侦 查行 为 契机 。当今世界 的大陆法 系 国家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普 检警一 体化 ”的制度 :检 察机关 领导侦查 ,警 的合法性 时 ,出庭证 实扣押 、冻结 、搜 查 、询 问证人 、 遍实行 “
最 后 ,警 察 出庭 作证 是树 立 法 院 的司法 权威 进 而 对被 告人审判前供 述取得 的合法性有疑 问的 ,公诉人应 实 行 司法 审查 机制 的需要 。现 代刑 事诉 讼 结 构 为控 审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录 、原 始的讯 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 者 分 离 、控辩平 等和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法 官对控辩 双方
定 》与2 1 年 8 0 月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公布 的 《中华 人 民共 通过 资产 阶级 革命终 于确立 了刑 事诉讼 中 的直接 言词原 1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修 正 案( 案1 草 》对于警 察 出庭作 证 问题 则 。该 原则要求 法庭 上提 出的任 何证据 材料均 以言词 陈 的规 定还存 在着相 互矛盾 的地方 。 目前 ,亟需从立 法 的 述 的方式进行 ,诉讼各 方对证 据 的调查 应 以 口头 的方 式 角度完 善我 国警察 出庭作 证制度 。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作者:徐晓玲胡远青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6年第10期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刑事警察职业工作的范围,并且在警务部门业务培训中包括了警察如何出庭作证、如何提高出庭作证能力等内容。
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2012年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并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而得以具体实施。
由于出庭作证制度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并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规范。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在2013年以前,司法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遇到的侦查问题,多是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如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等。
警察如果不出庭作证,这些情况说明并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法保证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针对这类情况警察应出庭作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分为三种情况,笔者主要分析其中两种:第一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即“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这是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要出庭说明情况。
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引起法官合理怀疑时,警察应出庭与被告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对质,以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二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即“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种情况警察出庭作证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是一样的”。
针对实体性事实警察必须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性事实有异议;二是该事实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
第06期2011年3月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No.06MAR.2011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
作为证人,必要时警察就应当出庭作证。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靠人审判前供述取得了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迅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
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解释又缺乏积极的反应,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
如果《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不修改,警察出庭作证率将不会有显著的提升。
二、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动向近几年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证据立法,而证据立法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体例则经过了一个探索过程。
国外证据法律体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涵盖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法典;三是像大陆法系各国一样分别在三个诉讼法典中加大证据立法的成分。
经过论证,我国证据立法将采用第三种形式。
刑事证据立法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
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可以?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在生活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相信大家都知道有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用来说明案件的一些事实情况,有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或者其他的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那么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可以,有哪些规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吗?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哪些情况下,警察需要出庭作证?通常出庭作证的警察分为3类:警察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
在侦查资源有限、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
边界、身份和形式: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隘口
边界、身份和形式: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隘口姬艳涛【摘要】警察出庭作证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所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实践中,由于警察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身份界定以及作证形式等问题的长期存在,使得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出立法所预期的作用和效果.为突破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隘口,建议应合理划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边界,准确界定出庭警察的身份,科学规范警察出庭作证的形式.【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5页(P18-22)【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适用范围;证人身份;作证形式【作者】姬艳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警察出庭作证,是指警察就其职务执行以及诉讼进程中所亲历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或程序事实,出庭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进行情况说明的法律活动。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固定证据成果、查明案件情况、维护司法权威以及促进侦查程序与司法审判的制度衔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特别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警察出庭作证由过去的偶尔为之变为了一项常态化的程序机制,极大促进了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的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导致其并没有发挥出立法所预期的作用和功效。
因而,要想夯实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理顺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司法实务中的操作难题,有必要加强对警察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身份界定以及作证形式这三大隘口的攻坚和突破。
警察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新制度,其适用的范围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议的重要问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据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文从立法规范层面上严格界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边界和范围,排除了职务执行之外其他作证情况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三)传唤证人、鉴定人;(四)传递、展示证据;(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
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三)鼓掌、喧哗、哄闹;(四)擅自发言、提问;(五)吸烟或随地吐痰;(六)使用通讯工具;(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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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现状及主要
障碍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需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这对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证据制度,培育人民警察的法治精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现阶段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障碍及成因进行合理探讨,有利于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实施。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
所谓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就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检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早已成为习惯。
我国台湾地区,法庭在对讯问笔录产生异议时,没有录音带或录像带对已经取得的供述予以佐证,法院可传唤取得被告供述证据的司法警察官员,让其以警察证人的身份出庭说明取得被告供述的经过。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说明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官对此负有证明责任,如果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收集是合法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或由法院自行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说明情况。
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表明“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由此看来,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办案体制实行的是检警分离体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由此导致了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各行其是,引发的后果就是我们很难在法庭审判时看到警察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对兰州市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数据调查显示,2011年兰州市公安机关以严厉打击命案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工作为主要内容,全年共破获刑事案件9397起(现案6756起,积案3641起),破获命案现案80起,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9个,抓获团伙犯罪成员154名,破获经济案件583起,挽回经济损失12952.397万元,破获毒品案件744起,抓获网上逃犯2404名,这其中包括破获“2011.07.29”特大抢劫轮奸案,“香港巴里克”特大网络传销案等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些重案要案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我们却从未在法庭上看到侦查人员的身影。
对此我国学术界有部分学者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作为侦破案件的直接参与人,是不能够充当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因为这会与其本身的职责相冲突,造成诉讼程序上的混乱,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实从全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来看,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更别提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最早出现警察出庭作证的要算
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在丰台区法院作为证人对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此外自新刑诉法颁布后,2013年4月25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通过警察对犯罪现场所目击的事实供述,证明了何某盗窃龙泉驿区某大学宿舍电脑未果后掏出匕首威逼学生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总的来说,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是少之又少。
三、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障碍与成因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日益完善,但基于传统观念和社会体制等方面因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施行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统治以及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自古以来都强调公权力的集中与实行,私权保护观念的淡薄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同时使广大民众产生“厌讼”、“耻讼”的思想。
古代“侦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决定着案件办理是由法官来侦查、审判的,自然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而且警察作为公权力执行机关的代表,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长久以来的“警察特权思想”使得公安机关认为其职责就是侦查案件、移送起诉,这并不包括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二)现行庭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审判模式基本采用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特点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法官居中裁判。
但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我国法官审理案件基本以书面审为主,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法庭的对抗性不强。
另外,法官为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中多依赖于侦查结论,检警分离的体制使法官仅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检察官也仅对侦查活动有事后监督的权利,那么法院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要求就不具有合理性,出庭作证的主导权依旧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
(三)公安机关自身因素的影响
据统计我国警察总数在190万人左右,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来说,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明显。
犯罪频发和超负荷的工作无疑会使警察出庭作证的同时间接降低打击犯罪的效率,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者,出庭作证势必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加大相应的经费开支,对于办案经费长期不足的公安机关来说,也是不愿意警察出庭作证的。
第三就是短期内人民警察的既有素质会不适应现行的法律体制,警察因受自身专业知识、法律素质以及办案客观条件的局限,很难保证在短期内改变原有的侦查陋习,对于缺乏专门技术、出庭经验和心理素质培训的警察来说,一旦出庭作证必定会出现颇多失误,这无形中也是对警察队伍的巨大挑战,极有可能使部分犯罪份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随着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立法工作的完善,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体的设计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
[1]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院出版社,2004年版.
[2]王超.《关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3]王强,王翼飞.《建立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载《南方论刊》,2009年第6期.
[4]尹军.《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0月第15卷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