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03]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按照保障供地、集约用地、加强管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调控,统筹安排工业用地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规划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工业发展快的市、县及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及城市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所辖范围内调剂解决。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重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省调剂解决。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

二、办好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要根据土地和城市规划,通过土地用途分区和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工业园区;立足于使用依法设立园区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办好现有园区。

工业园区规划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相对集中布局,提高

投资密度和产出效益,降低建设成本,又要因地制宜,满足需要,鼓励发展。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周边控制,分期开发,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原则,园区每年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报和衔接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并根据项目落实进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投资量大的重点工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分期供地,既留有发展余地,又明确留地时限,超期不予保留。留地未用前,不得撂荒。

要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综合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专业产业园区等。提倡设区的市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区联办工业园区。鼓励市和县联办工业园区。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凡是拟新设立或扩大的园区,必须经过国土、城市规划或建设部门审查。所需占用耕地指标由市、州政府在辖区范围内调剂解决,或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建设用地待置换区,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

新建工业项目除特殊原因外,都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选址,向园区集中。园区内的配套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城镇配套设施,确需安排配套用地的,要集中布局。配套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要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严格禁止使用园区内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项目。

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园区的土地征用、供应及管理工作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坚决禁止多头供地和管地。

三、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

努力提高单位面积工业用地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对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的追踪调查和考评奖惩工作。

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预审。在可行性研究或初设阶段,严格审查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用地定额和用途。按照产业政策、投资额、投资密度、单位面积的销售收入和税收、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供地量,并按照合同投资进度供地。对未按进度完成投资的,要依法或按合同收回土地。提倡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型项目进标准厂房。

四、对工业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实行优惠

工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的低限收取。对实际投资额超过l亿元,投资密度超过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下浮收取,最低不得低于l万元/亩。耕地开垦费标准一经确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缓。

五、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和实行多样化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

工业园区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每年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对不足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应从综合财力中调剂安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检查工业用地的地价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

工业用地应尽可能布局在用地取得成本较低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及拟出让地块所在分区规划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六、严格土地用途管理,清理盘活闲置土地

工业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的,要依法查处,责令交还土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须报经其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对原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或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需要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按企业在园区投资规模大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

因工业企业破产或迁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登记级次分别报经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已转制成非国有企业,且不改变用途的原有土地,由市、县政府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改变用途以及企业破产或迁移的原有土地,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加大现有园区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对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时处置盘活,保证新一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七、实行土地整理指标折抵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

市、县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整理土地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作为折抵工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该折抵指标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工业建设用地待置换区内使用。新增耕地的其余部分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建设用地报批时,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用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折抵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任何建设项目都不能违反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少量基本农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可在本行政区内调整,并按法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修改程序审批;因耕地资源不足,确实无法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补充划定基本农田的,可向省政府申请跨县(市、区)进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划出基本农田的县(市、区)应给予划入的县(市、区)基本农田代保经费,专款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八、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

市、县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制定各类用地的年度统征、储备、供应计划。市、县报批征地工作要提前进行,运用多种储备方式保障半年至1年的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量。对重大项目用地,根据“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有关具体办法见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