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讲_销项税额的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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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考核6分)
【知识点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销售额肯定变小啊!)
(营改增列举项目)(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教材例题2-2】假设某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一般纳税人)2017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16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60000元。该公司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000元。则转让债券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是:
销售额=100000-60000-15000=25000(元)
销项税额=25000÷(1+6%)×6%=1415.09(元)
注意:买卖的时候是需要先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计算出差额,然后根据差额进行价税分离的。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析】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示1】
全面“营改增”之后范围变化: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16%);
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年4月30之前,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2016年5月1之后,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认祖归宗)
【提示2】
全面“营改增”之后差额计税扣除项目变化。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仅在买的是车的时候用到)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二选一计税。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10%):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