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营业款及备用金管理规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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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营业款及备用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门店营业款收取、缴款及核对操作,确保门店营业款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款收缴是指:收银员当班收到的顾客购买商品的款项,到该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的全过程。营业款核对是指:门店核对营业款与系统收入是否一致,财务部门核对营业款是否及时存入银行,并与系统销售数据核对是否一致。目前公司营业款的收款方式有:现金、医保刷卡、银联卡、X城通、会员卡返现、微信等。各门店店长对营业款及备用金负全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连锁门店。

第二章保险柜管理

第四条有保险柜的门店,店长负责掌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因工作需要,可授权给班组相关人,店长负全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营业款收缴管理

第六条营业款收取与核对:

(一)收银员当班工作结束后,整理营业款并按照规定填写“缴款单”(当班收银员将收到的现金认真清点,减去备用金数额后的余额,填写在收银缴款单中的现金栏里。将收到的医保刷卡小票、银联刷卡小票、会员卡返现小票、退货小票等金额,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缴款单填写内容:店名、上午/下午班次、日期、按收款方式在相应栏中分别填写实际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收银员签名。确认无误后将营业款连同“缴款单”,一起交给店长当面核对签收。

(二)店长(或代班)核对营业款与系统销售记录是否一致,如有不符,退回收银员重新核对。最后,计算出长短款并填写在缴款单中的长短款栏中;

(三)店长(或代班)将营业现金按时存入银行,及时将存款回单粘贴在缴款单的后面,不得丢失或毁损;

(四)收银员填写“缴款单”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五)店长的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告诉其他人,店长离开后台电脑时要关闭管理系统。密码要经常更换。

第七条营业款缴存:

(一)店长(或代班)每天下午4:30分前将前一天晚班和当日上午班的营业款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存款后必须取得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

(二)店长(或代班)存款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注意防抢、防盗。

第四章营业款长短款管理

第八条为规范长短款操作,及时收回各种收银短款。

第九条收银长短款的内容

(一)收银长款:收银实收数大于电脑应收数部分。包括:现金长款、医保刷卡长款、银联卡长款等。

(二)收银短款:收银实收数小于电脑应收数部分。包括:现金短款、医保刷卡短款、银联卡短款等。

第十条处理原则:

(一)收银长款:一律归公并存入公司指定账号。

(二)收银短款:所有短款,均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长短款的调整范围:收银员因填写错误(店长审核)、会员卡信息错误或电脑系统原因造成的长短款(必须再经网络部审核)等原因,门店收银员写申请报财务部相关会计处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短款缴纳:每月底收到财务部会计通知后,两天内把短款缴存到位。超过时限的,双倍从店长工资中扣收。

第十三条收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多留备用金而造成少缴营业款。

(二)兑换零钞错误的。

(三)假币短款。

(四)其它原因。

第五章营业款、备用金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确保库存现金安全,预防被盗窃、诈骗和挪用;不允许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发生。不允许收银员或店长在收款台清点营业款,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如果这时候有人企图抢劫,这些歹徒轻易的就能得手。

(一)有保险柜的门店

当日下午班的营业款整理后,连同备用金一起放入保险柜中,并锁好保险柜,检查是否锁好。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应分开保管,店长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二)无保险柜的门店

店长在晚上下班时,留下适当的零钞找零用,然后把其余的营业款带走。晚班收银员把营业款及备用金妥善保管至非收银区。

(三)处罚规定

除前两条外,被盗、被骗和挪用的损失,有店长承担。

第六章备用金管理

第十五条门店的备用金:是指公司借支给各门店店长个人的款项,这些款项仅用于换零币、储备零币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备用金。

第十六条店长把备用金借给收银员时,要履行签字手续,认真填写备用金交接表。

第十七条门店店长更换时,要履行转交手续。有财务部或委托他人,负责备用金交接。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严禁收银员将营业款带出门店,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营业款存错帐户的,其造成的损失由店长承担,故意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时间存款的,对店长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店长承担。

第二十一条在营业款清点过程中发现假钞,由当班收银员全额赔偿;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发现的假钞,由店长全额赔偿。

第二十二条存款回单丢失或毁损的,在24小时内报公司财务部,每单罚款20元。经公司出纳查实该款项未到账的,由店长全额承担。第二十三条发现店长时空密码泄漏一次,处罚店长50元。

第二十四条长短款扣分范围:在±1.00元范围内,不扣分;在±10.00元>1.00元范围内,扣2分/次;在±>10.00元以上的,扣5分/次。第二十五条超过短款缴纳时限的,双倍从店长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全部没收。

第二十七条保险柜钥匙及密码没分开保管的、密码不及时更换或长期不更换的,发现一次处罚店长50元。

第二十八条发现在收银台清点营业款的,一次处罚店长和收银员各50元。

第二十九条挤占挪用备用金的,除整改外,处罚店长100元/次;备用金交接不清或交接表不认真填写签字的,处罚10元/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自实行之日起以前相关办法及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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