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工资试行方案(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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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工资试行方案

一、目的:为稳定员工收入,提高员工积极性,对生产一线计件员工的工资实行保底,以达到

稳定员工队伍的作用。

二、范围:生产一线新进的生熟手计件员工(老员工不列入)。

三、保底工资构成:

保底工资是指保底当月工资中的“应发薪资”,即“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全勤奖+加班费+夜宵津贴+补贴/津贴/奖金”之合计数。其中:全勤奖:50元/月,依考勤管理规定/员工手册为准。加班津贴同等于夜餐津贴:每晚加班至22:00(含)5元/人/晚。

四、保底级别标准(标准工时208小时,26天工作制):

由各组长根据作业员实际操作的快慢及熟练程度,提供合理的保底数据经生产经理审批,再上报营运经理,以营运经理最终审批的数据为准。(具体参照以下表格数据)

五、新熟手工人在进厂第一个月以每天80元(达到85%效率)保底,第二个月开始以考核保

底,一个星期之内给予出台保底级别公布。

1)新手培训工人。

♦第一个月按1800元定额保底。

♦第二个月按2000元定额保底。

♦第三个月实行本厂的等级制度评审, 予以保底, 多劳多得。

若第三个月实际应发工资中计件工资金额低于第一个月保底工资予以辞退。

2)若当月应发工资高于保底薪资标准,按实际应发工资发放。应发工资未达到保底薪资标准的,且符合保底工资补贴条件,经生产经理申请,高层审批同意后,予以

补贴计入当月应发工资。

六、当月保底薪资标准应进行调整。

1)逢法定假日、年休假日、缺勤(含事假,病假)无保底薪资。当日不保底,其中法定假日、年休假日只支付有薪假期工资, 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遇停电等特殊日(放假,进行对调),当日无保底薪资。

3)停工待料,累计超过6天,或出现工伤事故的,当月应给予支付基本工资,不再计算保底工资。

七、以下情况之一,当月取消保底薪资。

1)违反公司厂规或员工手册者。以当月书面通告为依据, 取消保底。

2)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包括工作不饱和公司管理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不配合),取消保底。

3)订单充足,任务饱满故意消极怠工, 经公司管理反应上报者,取消保底。

4)当月累计请事假或病假16小时(含16小时或以上, 不含加班请假时间), 取消保底。

5)当月旷工一次或以上者,取消保底。

6)病假有桥头镇医院开出的证明病历视请假时间长短于以保底最终解释权归工厂。

7)员工在大货生产过程中若因作业员操作问题导致品质不达标,返工率超过当日产量20%,一律取消当月保底,并视情节轻重于以处罚。

8)新进员工在进厂三个月内每道工序品质率要控制在20%内,第四个月后品质要下降到8%。第五个月要下降到5%。后续同老工人一样的评核。

9)上班迟到早退一个月累计超过30分钟, 取消保底。

10)作业员当月应发工资未达到评定保底工资的85%,取消保底。

11)新入职员工未做满一个月申请离职的,取消保底,按实际记件薪资发放。

12)辞职人员至离职前30天不作保底。

八、保底薪资操作细则。

1)当月各组的订单产量统计报表必须在月底前交到财务部,逾期财务不受理,不予计算工资,特殊情况经生产经理和营运经理审批除外,若有跨月记数,以每日实际

生产统计申报的日报表数据为准。

2)当月工资发放后,出纳统一发放工资条给员工个人,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组长或部门主管来财务部查询.

3)保底薪资,由财务提供上月工资统计,由生产经理评估,原则上按上月实际应发工资的90%进行评估考核,经生产经理和营运经理审批后,财务予以计算,激励员

工上进心,多劳多得。[举例:3月份的工资3000,按90%计算,4月保底工资约

为2700元左右,具体按最终高层确认的数据为准。]

4)设立产量奖金,需保质保量(如有返工或不良,不予计算, 由责任人生产经理提出),以提高员工积极性

5)保底工资标准,要求每月重新进行评估核审,根据实际情况,不合理可降等级,优异可升等级。

6)七天以内之短期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超过

七天以上的病假工资计算另行规定。

7)经财务部核算当月应发工资未达到保底工资标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计算保底补贴,并由生产经理提请,营运经理审批后,财务部予以计算与当月正常工

资一并发放:

A.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取消保底各种事项

B.员工当月实际应发工资达到或超过公司高层考核的保底工资标准的85%以上,

计算的保底工资标准如有本方案第六条所列相关情况时按规定使用调整后的

保底工资标准进行比较计算.

九、方案试行时间:2013-04-01实施,试行期间3个月。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

权在必要时(含试行期间)对方案的内容进行修改及补充。原2012-11-20保底工资试行方案废止。

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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