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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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经济法概念与溯源。
溯源:
1、最早调整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
2、第一个提“经济法”一词的是1755年法国的摩莱里(《自然法典》)。
3、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经济法——1890年的美国谢尔
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收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4、第一次使用“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术语和科学的起源——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
界经济年鉴》。
5、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现代经济法的标志——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概念:
指的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概念: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血药有国家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
规范。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紧急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紧急发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
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
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
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其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
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是指想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范围:(1)经济管理主体——国家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各类企业及其内部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想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1)物。指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有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有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有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有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5.经济权利含义与主要内容。
含义: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主要内容:
1、所有权。只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想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指企业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
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4、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5、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实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6.理解法律事实。
概念:
指能够引起经济关系设立、更变与终止的客观情。
分类:
按照其发生于当事人的一张纸有无关系可以分为行为与事件
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件,分为自然想象引起的事件(绝对事件)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相对事件)。
7.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使用范围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纠纷、行政纠纷)不能申请经济仲裁。
8.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
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
仲裁有效条件:
(1)仲裁协议订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自愿申请仲裁;
(3)仲裁事项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4)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仲裁无效的原因: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符合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收到申请书后的5天内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的组成。在限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如无,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公开,其余课选择是否公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缺席裁决;
(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