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至上
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5年5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之下,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考虑到张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3)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 法律至上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法律至上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依法保障人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谅解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3)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依法审理此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
2. 法律至上原则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论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摘要】法律至上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社会秩序、公正与平等、人权与自由、权力制衡以及社会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至上不仅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执行法律,让法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底线。
只有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有序地发展,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法律至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应当始终坚守法律,共同守护法治的红线,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关键词】法律至上、社会秩序、公正、平等、人权、自由、权力制衡、社会发展、现代社会、尊重、执行、重要性。
1. 引言1.1 什么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至高无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至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律至上的核心思想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治国。
法律至上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至上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上的正常运转。
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人们都有责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律至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权自由,实现全面发展。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基石。
1.2 为什么法律至上是重要的法律至上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它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这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仅使人们更容易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也帮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法律至上还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维权。
法律至上的含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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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的含义篇1三个至上的含义三个至上是指: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必须坚决反对唯“法律至上”的观念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
“三个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党的领导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组织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折不扣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点,时刻把人民赋予政法机关的权力用在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时刻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标准。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内容摘要:“三个至上”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的重点内容。
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些人对其中党的事业至上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质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二者之间是互相对立的,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的存在法律至上。
针对这种观点,本文从正确认识党的领导、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的局限性、二者之间的现状以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律至上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但“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地方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
“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科学的内涵。
然而,在现实当中,有人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完全等同起来。
事实上,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完全等同于党的领导。
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执政党,是在国家政务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力量和领导体制,其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划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领导和上级党政的领导。
而地方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党务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还要保证和监督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地方党委的领导混为一谈。
二.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首先,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决定了“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局限性。
浅析宪法法律至上
浅析宪法法律至上=“news_bd”>什么是宪法法律至上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正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社会主义中国以最高法———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观念、制度的基础。
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特殊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以上规定,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制度表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刻把握的内涵。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在我国的社会调整系统中,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系统,是最重要的、最权威的,在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它不仅具有至上性,而且具有排他性,即: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不得与之相对抗,因而也是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所必须遵守的。
三个至上的论断,是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三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党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新的深刻认识。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时起,就把人民的利益确定为党要为之奋斗的至上要求。
在党的历史上,尽管有过失误、有过挫折,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未变。
党的事业,就是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的事业,历史已雄辩地证明: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是统一的。
法治的含义
其阶级性表现在:规定法治“质”的不是其价值和原则,而是阶级结构。虽然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追求理想的价值,但对“价值“理解是有本质不同的。在资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平等;而在无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必然在于消灭剥削制度,在于追求人与人的实际上的平等。
一、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共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在实践上,它表明: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的约束,服从和遵守法律。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治相反,法治是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的。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和使命。但这种权利又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平等,权利就演化为特权或权利的滥化,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就会消失。因而,权利平等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法律至上还意味着,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法未授予的权力,属于非法权力,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公民或个人而言,“法授权即自由”和“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至上构成了法治的观念基础。
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他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强调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他指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要想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就离不开良好的政体立法。权利和自由是标明国家或政府通常所不得随意侵犯的活动范围的界标。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
论宪法至上与立法至上的分野
自 然法高于实在法或制定法, 并且是衡量实在法成立的依据 , 背自 违
●—_ 2 1 20 0 . -1●—一 01 邓世豹(98 , 河南人, 1 一)男, 5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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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 的实在 法不是 真 正的法律 , 是无 效 的法 律 , 这 是 自然 法思想 的一 条基 本特征 古 希腊 的斯 多 葛 学 派主 张 自然 法 是普 遍 存 在 和至 高无 上 的法 则 , 它 的效力 远远超 过人 类领 袖所制 定的 法律 。人 类 所制定 的法 律应 该 符 合那 种代 表理 性 的 、 治 着 统
本大法的凭 法。近代最早 的宪法性 文件如 17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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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宪 法 至 上 与 立
法 至 上 的 分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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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精髓是法律至上 已人所共识 , 但并不是说 , 法律至上原则的共 识达成, 法治 目 标就唾手可得。法律至上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语义。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首要原则
第 1 卷 第 4期 l
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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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1 NO 4 1 1 . Au . 0 g 2 09
爨法 编 学 髫 学・ 辑
法 律 至 上 是 法 治 社 会 的 首 要 原则
张 琳
( 阳工学 院 ,河南 安 阳 4 5 0 ) 安 5 0 0
摘 要 :法律 至上是人 类法 治发 展进 程 中提 出的 重要 口号和 基本 原 则之一 ,它强调 法律在 整 个社会 规 范体 系中具有 至 高无上 的地位 ;是 法 治社 会 的基本 特征 ;是 法治 国家的根 本标 志之 一 ;是我 国 法治社会 建设 中的现 实需要 ;是 法治社会 中协调 各 种利 益的 需要 ;是 维护 法治社 会公 平正 义的 必要 条件 。
国先 秦哲 人 提 出 “ 治 ” 并 阐 述 其 思 想 以 来 .历 代 思 想 家 法 对 “ 治 ” 这 一 命 题 作 了不 懈 的探 讨 ,不 断 丰 富 了 法 治 的 法 内 涵 和认 识 。 《 子 ・法 仪 》 云 : “ 下 从 事者 ,不 可 以 无 墨 天 法 仪 。 墨 子 还 说 :“ 不 仁 ,不 可 以 为法 。 按 照 柏 拉 图 在 ” 法 ” 其 名 篇 《 律 篇 》 中 的 解 释 ,法 治 就 是 “ 从 法 律 的 统 法 服
关 键 词 : 法 律 至 上 ; 法 治 社 会 ; 法 律 权 威 ;公 平 正 义
中 图分类 号 :D9 0 0 文献标 识码 :A 2.
法律至上的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双方相邻而居。
2008年,张三购得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自建房屋。
2010年,李四购得张三房屋北侧的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自建房屋。
2012年,张三发现李四在自建房屋时,擅自将其房屋扩建至张三的土地上,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如何处理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与李四所购土地相邻,且双方均自建房屋。
在李四自建房屋过程中,其擅自将房屋扩建至张三的土地上,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李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李四擅自占用张三的土地,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李四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张三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四、法律至上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1. 法律的权威性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张三损失,保障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拆除违章建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至上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精神主线
法律至上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精神主线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的涵义;法治理念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政治背景和深远意义。
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①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②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
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那么,什么是法治理念呢?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二、法律至上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该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法律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
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之相适应的是,执法者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
论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四川省司法厅谢维雁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
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
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一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
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
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
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
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
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论述法治原则
论述法治原则
法治的原则有: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
其相关内容如下:
1、法律至上: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律原则,它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指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居于母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即宪法作为根本法构成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核心。
2、权利保障: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权利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
只有全面推进权利保障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和尊重人权的理想目标。
3、权力制约:指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制约。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4、正当程序: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告知与听取意见原则、公正听证原则、中立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这些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论法律至上演讲
论法律至上演讲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听众:非常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参加我的演讲。
今天我要谈论的主题是“论法律至上”。
当我们谈论“法律至上”的时候,我们意味着法律必须是公正的,法律必须是愿意遵守的。
因为法律是我们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不仅仅让我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让我们建立了一种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至上地位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
当一个社会不能给予人民法律保护时,人们会感到极度不安和不满。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没有法律保护就意味着没有权利、没有安全感,更不可能提高生活质量。
法律至上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不同的社会层面,各种不同的团体都有各自的利益,当它们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至上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能够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并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律至上也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各个行业都难以取得进展。
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国家的发展也会因不确定性而受挫。
在法律至上的国家中,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推动国家的发展。
但是,对于日益复杂、多样化的社会问题,法律至上的原则并不总能满足需求。
如果不与公正和人性相结合,就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
因此,我们要在法律实践中强调底线思维,积极推进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率,并尽最大努力调和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您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始终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坚持守法、尊法,不断提高自我素质,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至上的原则,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试论“法律至上”的两重界定
试论“法律至上”的两重界定作者:孙绪兵来源:《文教资料》2017年第28期摘要:就“法律至上”而言,由于语境不同,特别是与该术语中的“法律”相比较的对象不同,其含义大不相同。
如果将其中的“法律”以行为规范理解,那么“法律至上”就意味着法律规范相对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而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优先适用性。
如果将其中的“法律”从国家治理方式的角度理解,那么“法律至上”就意味着“法律的意志高于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意味着“法律的统治”。
本文对该术语的这两重界定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对其不同的内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两重界定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至上”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也就是说,要看和“法律”相比较的对象是什么。
只有依据这个对象,才能确定“法律至上”的内涵。
但不论怎么说,“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比该对象具有更高的地位。
“至上”意味着在“法律”和该对象构成的集合中,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优先于该对象。
和这里的“法律”相比较的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道德”、“纪律”这一类,这一类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社会规范”范畴。
还有一类是“个人”(更确切地说就是“一人”),这一类对象是就社会治理的方式而言的。
现在,学界对“法律至上”的内涵进行分析显得混乱,原因在于:(1)没有明确“法律至上”这一术语所使用的具体语境;(2)与语境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没有明确和“法律至上”中所谓的“法律”进行比较的对象究竟是什么。
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对“法律至上”的内涵分析很混乱的情况,这种混乱的分析反过来又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至上”究竟是指哪重意义的界定。
由于和“法律至上”中所说的“法律”进行比较的对象有以上所述的两大类,因此,“法律至上”就有两重界定。
二、第一重界定:行为规范意义上的界定从行为规范的效力看,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进行比较,不言而喻,法律规范的地位最高、优先适用。
也就是说,从效力看,法律规范优先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适用。
法律至上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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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内容摘要:“三个至上”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的重点内容。
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些人对其中党的事业至上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质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二者之间是互相对立的,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的存在法律至上。
针对这种观点,本文从正确认识党的领导、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的局限性、二者之间的现状以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律至上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但“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地方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
“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科学的内涵。
然而,在现实当中,有人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完全等同起来。
事实上,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完全等同于党的领导。
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执政党,是在国家政务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力量和领导体制,其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划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领导和上级党政的领导。
而地方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党务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还要保证和监督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地方党委的领导混为一谈。
二.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首先,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决定了“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局限性。
法律至上真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以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阐述法律至上的原则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下班途中,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某酒后驾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将李某某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认为,自己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对刘某的伤情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他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刘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评析1. 法律至上原则的体现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判决,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了辩护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 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同时,法院还依法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对广大驾驶员具有警示作用。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论述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论述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
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广泛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容违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就是所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必须优先考量法律规范的适用于。
③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含三重含义:一就是权利主体公平,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袒护”、“非歧视”;二就是想要拥有的权利特别就是基本权利公平;三就是权利维护和权利救济公平。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就是所指对所有人适用于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严禁因人而异,包含: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维护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严禁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能被法律确定在维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
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论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
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
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一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
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
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
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
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
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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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
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一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
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
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
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
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
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
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
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见”。
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
其次,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
3、法律至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对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及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平衡。
其次,要对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权利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并达到平衡。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调节器”即法律,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才能长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
20余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应归功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权威的不断加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表达了法律至上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具体诠释了法律至上的具体含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认识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
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
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
如何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一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一要实现法治,确立法律至上。
三有人说,我国既然是党领导一切,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也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为西方所固有,是“孤立地看待法律权威”。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有失偏颇。
首先,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说的是法律比其他行为规范高,没有把法律与党的领导比高低的意思,更不是否定、排斥党的领导。
其次,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
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
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早已超越了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化成果。
再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即强调:“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统一。
这一命题,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党实现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过程。
(2)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法律至上,离不开党的领导。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更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作为法治实践支撑和背景的法治文化。
这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离开党的领导,在中国绝无可能。
(3)法律至上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
第一、法律至上,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
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将得到更加彻底、完全的贯彻落实。
第二,法律至上,有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效率。
确立法律至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从得以实现。
党超然于具体司法案件和具体行政事务,克服了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弊端,有利于党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更多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其领导。
最后,既然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这就意味着还有其他较高和较低层次的准则,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次要选择,因此,不存在孤立看待法律权威的问题。
法律至上不排斥其他准则、其他行为规范。
四要确立和实现法律至上,笔者认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至上规定。
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序言未段还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笔者建议在以后修宪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原则,并使所有规定系统化,在宪法和法律中更加彻底地贯彻。
2、切实保障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法律至上内在要求,是法律至上得以确立和维系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无审判独立,则无法律至上。
审判独立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审判机关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甚至包括立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权力,可称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或外部独立。
一是法官审判案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可称为法官的独立或内部独立。
审判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的独立。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外部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对法官的独立只字未提。
外部独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远未实现。
实现审判独立,须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完善宪法、法律关于审判独立的规定,应明确规定法院及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增加法官独立以及保障法官独立的规定。
第二,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一方面,改革现行党对审判机关的领导体制,建议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改为在党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织直接领导地方各级法院,实行系统内部垂直领导制度。
另一方面,改革现行领导方式,党主要通过确立法治建设的方针及制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法律设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来实现领导,而不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
建议取消遇有重大案件法院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或地方党委指令法院汇报的制度。
第三、改革现行财政、人事制度。
建议将法院经费、装备、办案经费等由中央规定统一标准,地方政府依法划拨或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改变地方各级法院经费由地方行政决定的状况,实现法院在经济上的独立。
建议规定全国各级法院统一、独立的编制,实行法官资格全国统一、公开考试制度。
法院在对已获取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名并经同级人大选举后任命,改变现行法院人事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地方人事部门控制的状况,实现法院人事上的独立。
第四,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人大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实践中,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作出指导法院工作的决定,审查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受理人民群众对法院所办案件的申诉和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以及近来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向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的制度等方式对法院实施监督。
此外,宪法及法律还赋予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司法的监督权。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审判独立并不矛盾。
只有对审判活动进行真正有效监督,才能使审判活动完全依法进行,这正是审判独立的内在要求。
但应明确两个界限,一是无论何种监督都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二是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处理后进行监督时不能对法院发号施令,而只能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目的。
第五,实现法官的独立即审判的内部独立,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改革现行法院审委会制度,避免审委会“判”而不审,主审法官审而不判的现象。
建议改变审委会职能,审委会只对疑难、重大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而不直接决定案件处理;建议将现行判决由庭长、主管院长两级审批制度改为主管院长一级审批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