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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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
(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
(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
(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
(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
(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
(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中,除下列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外,其他施工总承包招标工程不得设置。
(一) 在我省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二) 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 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四)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五) 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 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装饰装修、桩基、消防、智能化等专业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另行制定。
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的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有关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六条全面推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不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鼓励实行网上质疑和答复。
第九条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设定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应当集中在一个专门的章节内,并以区别于其他条款的醒目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必要,不得违反现行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
未按前款规定集中醒目标明的条款,不得作为评标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规定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的设定要淡化技术标,突出商务标,重在价格竞争。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项目并实行综合评审法的,可进行技术标量化评审外,其他工程项目一般不进行技术标量化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评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文件所列人员、设备等到岗到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明确可竞争费用范围、造价包干形式、包干范围和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国家或省规定为不可竞争的费用。
第十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办法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内容应当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防范风险的条款:
(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按照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明确包干范围并计取相应的包干费用;
(二)明确不在包干范围之内(含设计变更引起)的单价确定办法;
(三)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幅度以外的风险分担比例。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管理技术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其资格、职称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承诺。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配备人员、设备、设施等的,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档案(材料),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十五天内移交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复制副本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不良行为档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4)148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及时纠正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干预招投标、从中谋取私利的监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