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中,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职务犯罪行为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
偿情况。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能够积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不悔罪或者拒绝赔偿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
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也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2010年1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一、企业员工犯罪的类型1.职务犯罪: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
2.经济犯罪: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如合同诈骗、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假冒专利等。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5.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
二、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罚金: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缴纳罚金。
(2)拘役、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拘役;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企业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营业执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名誉损失(1)社会评价降低:犯罪行为给企业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2)家庭关系破裂: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三、预防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
2.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最高法研讨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最高法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溯及力问题、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认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内外勾结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纷纷作了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一、关于《意见》的溯及力研讨过程中,对《意见》的溯及力问题,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意见》是一个准司法解释文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参照该规定,《意见》与被解释法律条款同步生效,应当认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意见》既涵盖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又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相矛盾。
根据《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意见》对“委派”主体作扩大化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因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多数意见认为,《意见》将“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有条件地纳入了委派主体,与之前司法解释并不矛盾。
《意见》虽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是在结合近年来反腐工作实践,根据相关政策精神和特定历史条件,并充分考虑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前提下,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原则遵照执行。
二、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对于刑事司法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代表们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限定为国家、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出资再设立的公司、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出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涉足到了职务犯罪的领域。
职务犯罪指的是担任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人员在职务上的失职、渎职、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对职务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
一、职务犯罪的认定原则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必须止”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判定职务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证据,且证据充分、证明成立,不能依据猜测和臆想。
同时,也必须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所需的证据、构成要件等也是有严格规定的。
二、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
如受贿罪,主要认定以下几个方面:1. 没有事先通过工作报道、名片、贺电等方式做好交待通报,会见或与他人交往时未介绍自己身份或在介绍时隐瞒重要信息;2. 接受礼品、礼金或者其它财物时,不能按规定登记或者伪造登记记录、单证等;3. 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或者在交易中获取巨额利益的同事;4. 为他人谋取工作、职务等方面的利益,招揽生意或承揽工程;5. 利用工作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帮助或者不正当利益,形成黑白两道勾结,破坏国家出资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政治生态。
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职权,违规招纳、提拔、调整、安置人员;2. 非法下达指令、决定,超越职权带来的危害结果;3. 利用权力独断、专裁、不当批准或者违法强制执行、强制交易、滥用职权的行为;4. 利用权力索贿或者在处理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借机从中得利;5.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他人履行职责或者接受自己的行为。
而渎职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背法律规定、职责规范或者管理制度,不确保国家出资企业财产的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2. 故意泄露国家出资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者出售、购买国家出资企业的秘密资料;3. 未能及时将从事国家出资企业任职之前以及任职期间受贿、贪污、侵吞等违纪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的行为;4. 在核查、审计、调巡、验货、协调、交涉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2024年最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从轻减轻
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 调查、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等情 况,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处分 。同时,对于推进改革中的失 误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理。
从重处分
对于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 、阻止他人检举、串供伪证等 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1
政治纪律
散布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拒不执行重大决策部署,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给
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加强监督 处分种类、违法行为、处分程序、复核申诉 坚持公正公平,保护合法权益 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3 诬告陷害
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围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 公职人员。
过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的案件,如需复核申 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 适用本条例较轻的规定。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结
目的 内容 保障 效果
予记过至开除的处分。
2
经济纪律
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拒不执行集体决定等,可给予警告至撤职
的处分。侵占、挪用资产、索贿受贿等,可给予记过至开除的处分。
3
廉洁纪律
违反工资福利管理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兼职经商等,可给予警告至撤职
的处分。
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
任免机关单位经初步核实后,可 以立案调查。调查组负责收集证 据,并告知被调查人陈述申辩。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条例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了这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处分的种类 和适用,规定了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并制定了完整的处分程序,保障了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
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
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
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三、职务犯罪立案标准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滥⽤职权是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滥⽤职权造成国家或者公民严重,是会构成滥⽤职权罪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步的把握。
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告⼈李XX⾝为国有公司的⼯作⼈员,滥⽤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罪。
理由如下:⼀、关于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滥⽤职权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其中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作⼈员,滥⽤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对李XX的定罪依据的是上述第⼀种情形,即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
⽽确定损失数额的唯⼀依据,就是XX区价格认证中⼼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区价格认证中⼼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控告⽅单⽅委托,缺少公正性。
《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单位是XX区电影公司,⽽控告XX是其所属的诸多员⼯。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49号(2010年1 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巳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例摘要: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特点2.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案例分析3.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正文: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罪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决策层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其次,犯罪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滥用职权则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
最后,犯罪结果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包括国有财产的损失、企业经营困难、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在案例分析方面,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案例:某市国有企业的一名财务经理,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公司向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支付了巨额货款。
这一行为使得国有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这位财务经理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起诉。
为了预防和应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确的运行机制。
3.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失职、渎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4.加大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以儆效尤。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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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谈谈另外一块,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 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它们集 中在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贪污,这个其实 不用说了,谁都明白什么是贪污。但还是说一下,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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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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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中几种常见的涉及国有企业 及员工犯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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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万红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盗 卖吐哈油田原油而予以收购, 也涉嫌犯罪, 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收益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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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巨某(油田协议工,负 责在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玉103井单井看护工作) 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油田职工)、胡兴华(油田买 断人员,逮捕)事先预谋偷运该井原油,后犯罪嫌 疑人胡兴华安排其雇佣的驾驶员毛玉成驾驶自己的 新A49026油罐车前往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玉103 井拉运原油,犯罪嫌疑人王某便带领油罐车司机毛 玉成前往鲁克沁采油厂玉103井,犯罪嫌疑人巨某和 王某将该作业队的8.4吨原油装入油罐车,价值 31309.74元。案发后,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 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巨某、王某就是利用职务便利 条件犯罪,虽然犯罪嫌疑人胡兴华、毛玉成不具有 油田职工身份,但其为该案的同案嫌疑人,以同罪 名被查处。
刑诉法93条内容都有哪些?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93条内容都有哪些?导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我国的刑诉法是针对于处理形似诉讼案件为目的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处理好各类刑事诉讼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各类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具体有哪些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截取刑诉法93条内容提供给大家。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一、条文注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于他们均是从事公务者。
从事公务,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包括:国家事务、地方事务、社区事务、企事业单位事务和社会公益事等。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除外的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
二、关联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国有企业职工犯罪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职⼯犯罪如何处理
⼤家都知道国有企业的福利待遇是⽐较好的,⽽且国有企业中的⼲部有的是属于党员,如果国有企业有职⼯犯罪的话,⼀般会⾯临怎样的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职⼯犯罪如何处理
1、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被判刑,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 【⽤⼈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般在这种情况的话犯罪直接被开除的可能性是很⼤的,在国有企业中对于这⼀块的管理是⾮常严格的,基本上不会给员⼯留任何的余地,即使⾃⼰被判处管制也⼀样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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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 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 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 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 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 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
(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 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 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 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 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 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 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 包括:
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三、刑法中几种常见的涉及国有企业 及员工犯罪的具体规定
下面谈谈另外一块,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 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它们集 中在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贪污,这个其实 , 不用说了,谁都明白什么是贪污。但还是说一下,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2,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一般也都明白,其 第三百八十五条 核心是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事,因为办这个事又收了 人家钱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但对 有些事情,大家不一定认识的清楚。
第三块:国企需要注意的几个罪名
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正案六: 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1、2007年至2008年鲁克沁采油厂巡检工胡 某(油田职工)。利用自己夜间值班的便利 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李子军等人相互勾结, 在胡某值班期间,由李子军等人驾驶油罐车, 在胡某的带领下,将干化池内的原油盗走, 涉案价值二十余元,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 就是利用自己掌管干化池钥匙,熟悉内部情 况等条件,内外勾结,盗窃国有资产,因此, 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案中的其他嫌疑人 也已同案嫌疑人以职务侵占起诉。
2、2011年6月底,吐哈油田特车公司驾驶员刘某(协议工) 利用洗车的机会与鄯善县三叉路口洗车店的老板万红军商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拉到原油后,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2011 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吐鲁番葡北站拉运原油至鲁克 沁采油厂鲁中站,在鲁中站利用卸油人管理疏漏和过磅人吃 饭之际将罐车内原油故意未卸完。后将原油拉运至鄯善县三 叉路口万红军洗车店处,将未卸完的10吨原油(经物价部门 鉴定价值51120元)以2.1万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 2011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红民再次利用拉运原油便利 之际,将没有卸完的10.96吨原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 54954元)拉到犯罪嫌疑人万红军处,按照犯罪嫌疑人万红 军的指挥将原油卸在租住的后院油罐内,油罐卸满后将剩余 的原油拉至洗车房的地沟卸油时,在卸油过程中意外着火, 造成油罐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10600元)及洗车房内 的全部物品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自己对有些问题的理解 和掌握不够深刻、正确,有不到之处请大家 见谅!
以上两罪,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有着较大的 差距,在新疆地区,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为涉 案财物价值4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为刑 事案件侦查,价值1000元以上就可以起诉。 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要比盗 窃罪高出许多。
犯罪发生的主要特点
在吐哈油田,员工犯罪除其他企业共有的特 点“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企业 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 制、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 ”之外,有几 个较为突出的表现:一是涉油案件多,二是 协议工、青工犯罪占比例较高,二是运输驾 驶员多,四是边远井看护人员多,五是几乎 所有犯罪,都和外部人员有联系,就是内外 勾结犯罪较多,六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 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
四、在吐哈油田近年多发的一种职务 犯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行为。
犯罪成本问题
通过近几年办理的油田职工犯罪案件看,获利数额都不是太 大,就是犯罪嫌疑人得到的钱不多,多的获利3、5万元,少 的只有几千元钱,甚至有的人被骗,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但 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大。案件查破后,嫌疑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还要处罚金,无论是判实刑还是缓刑,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39条第6项之规定,企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依据《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6条之规定,因为劳动 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引起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就是说,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你现有的工作首先没有了, 要受牢狱之苦、支付罚金、赔偿损失款、违约金、一辈子的 刑事犯罪案底。对家庭、子女、亲人造成的打击是可想而知 的。
在执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案数额的认定, 新疆地区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5000元,起刑 和追诉标准为10000元。就是说,只要你利 用职务便利侵占5000元以上的财物,公安机 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 措施,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 就要追究刑 事责任。
以下是近年吐哈公安局办理的几起职 务侵占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 情,供各位鉴阅,
3,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解释: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也是今年我局办理的案件,大家 可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2011年吐哈油田温米采油 厂轻烃工区职工赵国泰,私自将放在值班领导办公室 内的库房钥匙拿走,利用上夜班之便,用钥匙打开轻 烃工区库房门,盗取库房内价值7万余元的设备配件, 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后又在上夜班时,盗取值班 室内放的一套价值一千余元的防爆扳手,同样销赃给 废品收购人员。犯罪嫌疑人赵国泰从身份上、涉案物 品价值上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以 涉嫌盗窃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在于, 对于以上被盗物品,赵国泰没有管理、经手以上物品 的权利,其只是利用熟悉单位内部情况,利用单位内 部管理上的漏洞,顺利实施盗窃行为,因而其行为涉 嫌盗窃罪,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 侵占犯罪。
4,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 第三百九十六条 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十万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十万元以上)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以上三起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所谓油田正式 职工还是市场化用工,根据合同法来讲,都是与国 有企业签订合同的职工,都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资格,三人无论是负责具体油井的看护任务还是巡 检工作中有熟悉油田内部生产程序、流程细节、掌 管钥匙,还是负责拉运国有资产,都是有一个共同 的特点,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 的便利条件,所以三人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 罪,同案中不具逃脱法律的 制裁。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犯罪的有关规定
石化厂综治委
今天,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今天我们重点交流刑 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和预防犯罪有关 的问题。主要是侧重于事务性的、具体的提醒和分 析。而且,今天的主题主要是针对咱们国企人员的 职务犯罪,不是针对一般百姓的普通犯罪。通过国 有企业、员工属性、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及员工的 主要罪则,执法实践中吐哈油田涉及的几种职务犯 罪这几个方面来和大家交流,希望通过这次交流, 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分清是非,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 避免因认识不到位而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一、在刑法意义上,关于国企工作 人员的身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