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社会审计事项归口管理制度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 (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
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第六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第七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全院3.定义:无4.内容:4.1 归口管理、统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内部审计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独立于经济业务部门之外的内设审计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审计事宜。
4.2 委托方式各部门对外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下,由各经济业务部门提出审计业务项目需求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批),审计科按申请内容需求安排已招标入库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各部门配合相应的业务。
社会审计机构由医院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机构。
4.3 委托范围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及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要求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医院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可以对外委托的审计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4.4 委托工作实施要求审计科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被审计的经济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科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组织被审计部门限期整改。
4.5 本管理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4.6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审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作废。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XX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规范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事项作为外包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委托方是指公司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公司监察审计处、分公司及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受托方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承接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委托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委托审计工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司本级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审计工作。
(二)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分公司系统公司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三)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由委托方单位主管纪监审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托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级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
监审处委托分公司实施的公司级审计项目可授权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审核受托人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分公司及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自定审计项目由该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审核受托方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委托方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一)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二)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三)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二)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三)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一)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三)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四)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审计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定义: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机关规定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的一项鉴证。
1.3 本办法委托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简称“验资”)、净资产验证、资产评估、税务审核、内控审计及其他审计等。
1.4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
2. 委托审计的组织2.1 **公司根据公司需要的审计或评估等中介机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和委托,以及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2.2 资质管理:2.2.1 **公司财务部应首先对拟合作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人:2.2.1.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2.2.2.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2.2.2.3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 300万元,且有3名以上熟悉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2.2.2 公司因税务审核,除2.2.1规定外,委托审计机构还应具备税务执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鉴定和审查。
2.2.3 公司因资产评估,除2.2.1规定外,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国土资源部、国家司法部、国家建设部等国家机关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2.2 委托审计的方式:委托审计可实行指定委托和选聘委托。
2.2.1 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选聘、审核、洽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和医科审(2004)220号文,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规范我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送交社会审计的范围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医院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医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医院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审计。
二、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工作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
新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分为:建设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步骤。
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及相关部门已经实施的审计,不做重复审计。
审计处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社会审计实施步骤(一)社会审计组织的确定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组织。
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被审计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
(二)与送审的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社会审计单位确定后,由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签订合同。
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计费的支付审计费用根据资金管理的不同渠道进行支付:1、财务审计费用由医院支付;2、开发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3、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总预算费用支付。
(四)移交审计资料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各被审计部门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项财务资料、内部审计、审核后经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修改的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洽商、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审计交接管理制度
审计交接管理制度一、审计交接管理制度的概述审计交接是指审计人员在项目进行中将工作任务顺利交接给下一个审计人员或者团队的过程。
良好的审计交接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审计交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审计交接流程、责任分工、文档管理、培训和沟通等方面的内容。
二、审计交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审计交接流程审计交接流程是审计交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交接计划制定、交接准备、交接执行和交接总结四个阶段。
在交接计划制定阶段,交接人员应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时间表、交接方式等信息。
在交接准备阶段,交接人员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整理资料、准备培训材料等。
在交接执行阶段,交接人员应按照计划进行交接,并确保顺利完成。
在交接总结阶段,交接人员应对交接过程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2.责任分工审计交接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审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的责任分工。
交接人员应明确职责,遵守规定,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负责人应协调各个审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3.文档管理文档管理是审计交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交接人员应及时整理、归档审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审计计划、会议纪要、报告等。
交接人员应将这些文档妥善保存,并确保下一个审计人员可以方便查阅。
4.培训培训是审计交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交接人员应根据下一个审计人员的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审计流程、工作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
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确保下一个审计人员可以熟练掌握工作内容。
5.沟通沟通是审计交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交接人员之间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交流工作进展、问题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审计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交接人员进行沟通会议,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审计交接管理制度的实施建议1.建立审计交接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审计交接管理制度,明确审计交接的流程、责任分工、文档管理、培训和沟通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
山东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审计机关廉政建设,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厅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厅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下列项目的部分事项:(一)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二)建设项目审计;(三)临时交办的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事项。
上述范围以外的审计事项,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条省厅年初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必须在年内完成的交办或追加审计项目,经工作量测算,承担处室自有力量或通过厅内统一调配人员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省审计厅实行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备案制度。
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近3年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具有适应的执业资质和规模。
企业审计项目,执业注册会计师要达到15人以上;建设项目审计,执业工程造价师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
第六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营业收入状况等推荐8个、省厅相关业务处依据配合工作情况等各推荐1个、连同备案库中原已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法制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厅长办公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协会推荐的情况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资格人数、执业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10个社会中介机构进入省厅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库。
省厅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库每两年视情调整更换。
第七条推荐在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中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省审计厅法制处:(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二)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委托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内容
委托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委托审计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审计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活动。
三、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选择、管理及整体落实工作。
(一)职责1. 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公司委托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2. 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招标、评标等工作;3. 负责审查委托审计项目合同文本,督导合同的履行;4. 负责审定审计项目的费用;5. 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日常监控、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6. 负责组织并组织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的备案工作。
(二)组织架构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
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计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 相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所需支持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流程1. 项目申请: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申请;2. 项目评审: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评审,评估项目可行性,制定实施方案;3. 项目立项:经评审通过后,报领导审批,确定项目立项;4.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实施;5.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6.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7. 项目总结:成果总结、经验分享。
四、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流程(一)申请1. 申请部门向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委托审计项目申请;2.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目的、项目需求、项目预算等。
(二)评审1. 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估;2. 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三)立项1. 立项报告经评审通过,报领导审批;2. 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四)实施1. 项目负责人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委托审计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制定项目实施计划;2. 确定相关资源支持。
x大学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x大学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
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应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具体如下:(一)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组织,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学校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审计服务入围单位,入围有效期三年,审计处经过综合评估,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入围的单位中确定提供服务的单位;(二)超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招采办组织实施单项采购,通过包括公开招投标在内的合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三)因审计任务有特殊性或保密性要求而只能从有限范围选择中介机构中的,由学校招采办与审计处共同商定确定中介机构的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直接指定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服务,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经学校书面允许,为特定项目聘请的特定专家除外);(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记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工作,保证委托审计质量,达到有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等集团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委托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单位或项目法人,包括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以下称“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托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归口管理,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甄选和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的建立与维护,负责指导、协调与督促集团公司系统的委托社会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实行准入制度,集团公司建立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
社会审计组织会员的甄选,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并签订《审计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授权,所属单位也可按规定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会员的甄选工作,并将选择情况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对目前已签约进行外委审计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按原协议履行完毕。
对履约情况良好的社会审计组织,可由委托单位推荐成为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会员,委托单位的推荐意见将作为招标评选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委托审计程序(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委托审计招标第七条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三)其他特殊情况。
医院委托审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医院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委托的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医院委托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依法审计原则;(三)保密原则;(四)科学合理原则。
第二章委托审计机构第四条医院委托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审计资格;(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专业的审计人员;(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医院委托审计机构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委托审计程序第六条委托审计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委托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报医院审批。
第八条委托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委托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医院报告。
第十条委托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向医院提交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审计报告处理第十一条医院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医院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委托审计管理制度范本(完)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归口审核管理制度
归口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审核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各类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核、质量审核、安全生产审核等各类审核工作。
第三条审核管理是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组织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所有参与审核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审核组织和审核对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
第六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审核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组织应当加强对审核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审核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组织应当加强对审核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核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审核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审核管理工作由审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组织负责人担任审核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审核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核管理政策和方针、审批审核工作计划、审批审核结果、组织审核管理工作培训等。
第十一条审核委员会设立审核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审核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审核管理工作的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等。
第十三条组织各部门负有协助审核委员会和审核管理办公室开展审核管理工作的职责,各部门应当配合审核委员会和审核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审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承担审核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审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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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审计事项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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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委托社会审计事项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有些重大经济活动须经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验证、鉴证、评价(以下统称审计)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才被社会公认。
为维护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经济利益,有效规范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开展审计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不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委托社会审计开展审计事项,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审委)统一归口管理,即委托单位向内审委申报,由内审委统一管理,选择社会中介组织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的范围: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以及国家、集团公司有文件规定的须经社会中介组织<审计>才有具法律效力的有关经济事项。
第四条实行两级申报,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即委托单位向本单位审计部门申报(未设立审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内审委申报),各单位的审计部门向内审委申报,由内审委统一归口管理,选择社会中介组织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委托单位主要职责(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职责)
1、委托单位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项以书面形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