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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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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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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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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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
皇家狗,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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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 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董仲舒:原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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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其三、判之自由裁量,但有擅断罪责之险
律条之僵,案情之活,应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太关注主观 要件、善恶好坏,却不易认定,倒反加剧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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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在监察权、审判权外,新增了统兵权
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全国13个州。 京师的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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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汉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
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
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重点、难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九章律》及汉律六⼗篇的基本内容;三、⽂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及其意义;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五、春秋决狱与秋冬⾏刑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
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和巩固。
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也有进⾏重⼤改⾰的⽅⾯,使其封建法制⽇趋成熟。
⼀、⽴法概况(⼀)“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汉朝认真总结秦朝暴兴暴亡的教训,转变治国策略,使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了重⼤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汉初黄⽼⽆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年,造成⼟地荒芜,⼈⼝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空虚。
这种局⾯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
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新政权的基业,刘邦君⾂采⽤黄⽼学派主张的“⽆为⽽治”思想,实⾏“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就是要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的。
这⼀政策起到了安定民⼼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
经过汉初七⼗余年的休养⽣息,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新⽣政权也得到了稳定。
但是,由于开国初期刘邦曾⼤封刘⽒⼦弟为诸侯王,且王位世袭,造成这些王侯⼦孙拥兵⾃重,妄⾃尊⼤,并于景帝时酿成吴楚等七国之乱。
虽然叛乱最终得到平息,但诸侯王尾⼤不掉的局⾯并未彻底改变,西汉政权也⾯临着潜在的统治危机。
2、武帝以后“礼法并⽤”、“德主刑辅”思想的确⽴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
他不能容忍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决⼼改“⽆为⽽治”为“有为⽽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藩王势⼒,推⾏“强⼲弱枝”的基本国策。
适应汉武帝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对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 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 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 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 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 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 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 展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 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政变、补充以至 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 因此,它有如下特点: 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 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 下三百余篇。” 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 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 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 令”、“斋令”等等;
意义: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 政”。 但是,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历了三百多 年,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既要 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是 更为有利的。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 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 转折点。 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 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 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 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 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事责 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减免 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
2、内容: (1)汉文帝: 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 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 ↓ ↓ (2)汉景帝: 笞二百 笞三百 ↓ ↓ 笞一百 笞二百
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
何武断剑 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 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 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 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 诉之。司空何武曰: ‘剑,所以断决也。限 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 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 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 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 财产继承权。
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尊老怜幼(恤刑) 2、亲亲相隐(汉宣帝四年) 3、上请
四、民事法律 (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 (二)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 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 【参考案例】 陆贾分金 据《史记· 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 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评论: 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 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 2、令 3、比(决事比) ★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三、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刑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 (4)罚金刑(5) 徙边 2、主要犯罪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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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6.汉初制定《傍章》十八篇的是( ) 【0501】
A.萧何
B.韩信
C.张苍
D.叔孙通
8.汉律规定,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者,构成( ) 【0501】
A.阿党附益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非正罪
D.出界罪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0510】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0601】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0601】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9.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610】
A.《九章律》
B.《朝律》
C.“约法三章”
D.《傍章》
10.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0610】
A.汉朝
B.魏晋时期
C.北魏
D.北齐
9.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0701】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
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0.汉朝关于百官朝会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701】
A.《朝律》B.《越宫律》
C.《九章律》D.《傍章》
7.“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0710】
A.秦朝B.汉朝
C.唐朝D.宋朝
8.西汉时期下诏宣布废除肉刑的皇帝是()【0710】
A.汉高祖B.汉惠帝
C.汉文帝D.汉武帝
7.作为法典的篇目,“杂法”最早出现于()【0801】
A.《法经》B.《九章律》
C.《北齐律》D.《晋律》
8.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0801】
A.缘法定罪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D.论心定罪
9.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0801】A.秦朝B.汉朝
C.唐朝D.清朝
3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0801】
A.察举B.乡试
C.科举D.辟举
E.征召
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0810】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0810】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7.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0901】
A.质剂B.傅别
C.券书D.合同
8.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0901】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
C.幼子继承制D.官府处理
9.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0901】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
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8.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于()【0910】
A.秦朝
B.西汉
C.东汉
D.三国
9.汉代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是()【0910】
A.御史台
B.廷尉
C.尚书台
D.大理寺
9.汉代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思想家是()【1001】
A.汉文帝
B.董仲舒
C.汉景帝
D.淳于缇萦
10.汉朝为实行回避制度,专门制定了()【1001】
A.《推恩令》
B.《附益法》
C.《三互法》
D.《左官律》
13.汉朝最重要的法典是( ) 【1101】
A.《九章律》
B.《贞观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10.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奏谳制度创设于( ) 【1010】
A.商朝B.西周
C.秦朝D.汉朝
11.汉文帝十三年改革刑制,主要内容是( ) 【1010】
A.废除死刑B.废除肉刑
C.废除徒刑D.废除笞刑
二、多选题
32.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具体方案是( ) 【0501】
A.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B.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C.当劓者,笞三百
D.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E.当斩右趾者,弃市
32.汉代的主要立法成果有()【0601】
A.《新律》
B.《九章律》
C.《傍章》
D.《朝律》
E.《越宫律》
32.汉《九章律》在《法经》基础上新增加的篇目是()【0710】A.具律B.户律
C.杂律D.兴律
E.厩律
33.汉朝统治者为巩固中央集权政治,设立了如下的罪名()【0910】
A.首匿
B.通行饮食
C.见知故纵
D.左官
E.犯跸
33.西汉初期的主要立法有( ) 【1010】
A.《九章律》B.《越宫律》
C.《傍章》D.《沈命法》
E.约法三章
三、名词解释
【0501】37.约法三章
【1001】37.约法三章
【0601】37.上请
【0901】36.城旦舂
四、简答题
【0801】40.简述西汉初期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五、论述题
【0701】42.试述汉初文景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0901】42.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