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合集下载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评析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评析

3 . 1建立开庭 前的预先核查制度 即在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由有关人员对合议庭名单进
行核查,看其有无法律规定应 当回避 的情形 。我们一直强调 的是 在 审判 过 程 中 出现 了 回避 情 形 该 怎样 处 理 ,完 全 忽 略 了 如 何 预 防 或 阻 止此 类 情 形 , 以致 于 在 法 庭 审 判 中 出现 了 中止 审理、延期审理 的状况 ,因此在案件开庭前就 由相关部 门对 审判 人 员核 查 ,可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对 案 件 的及 时 、公 正 审 判 具有 积极的作 用。 3 . 2建立庭前 的声 明制 度 此 项声 明制度主 要是 针对我 国刑 诉法规 定 的回避对 象 在开庭 前,分别在责任书上签名或盖章 ,声明 自己没有法律 规 定 的 回避 情 形 ,并 自愿 承 担 虚 假 声 明 的法 律 责 任 。此 项 制 度 的 建立 ,对 于 自行 回避 的 贯 彻 能 起 到 很 好 的实 现 作 用 ,更 加有 实现案件 的公平 公正,这项制度类似于美 国的说 明真相 程序 ,我们在具体设计 的时候可 以加 以借鉴 。 3 3合理分配举证 责任 ,降低回避 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在很 多案件 审理 中,当事人并没有提 出回避 申请 ,他们 是 不 想 提 出 申请 还 是 另 有 原 因 ,根 据 一 些 调 查 资 料 来 看 ,许 多当事人 对刑诉 法举 证责任 的规 定已经让 他们 心余而 力不 足 ,由此可见 ,繁重的举证责任 使得回避 权的设置 已经形同 虚设 ,违背 了其设立的初衷 。怎样更 加科 学的对举 证责任作 出规 定,成为完善 回避制度 的当务之急 。应当从实际情况出 发 ,即采 用 “ 优势证 明标 准 ” ,只要 申请人提 出了一些裁判 人员有违反公正 审理 的可能性 的线索 即可 ,法 院在 必要时可 以协助 当事人 调查取证 ,但 应当严格规定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的情 形 ,同 时被 申请 人 应 当 提供 证据 证 明 自己 的 行 为 没 有 违 反 回避 的相 关 规 定 。 4结语 随着我 国法治进程 的发展 ,现行的回避制度和司法解释 已经无法满足 日益增长 的社会 需要 ,与此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 , 可操 作性差 ,当事人 乃至司法人 员一直对 回避持漠视 态度 , 从而增加 了错案 、冤案发生 的概率 。因此 ,刑事诉 讼回避制

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有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文从律师申请回避权角度,简要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况和存在价值,并重点分析了增加律师申请回避权对于完善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申请回避权;回避制度;刑事诉讼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完成,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总结以往多年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的保障和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和修改取得了较大突破。

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建立依据了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将纠纷交给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加以裁决,为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当保证第三方的绝对中立地位,如此才能使纠纷当事人信任第三方,从而有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回避,指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并在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回避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树立司法权威。

二.刑诉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它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内在品质,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公平合理,正义才会有保证。

回避制度的设计则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切实贯彻回避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才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2.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必须具有自身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问题 . 未作 出 明文 规 定 。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回避 作 了专 章 规 定 ,这 对 于 客 观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 维 护 司 法 机 关 的威 信 ,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我 们 也 应 看 到 , 国 刑 事诉 埝 具 我 回避 制 度 尚 有 不 够 完 备 成 熟 之 处 . 它从 消 极 方 面 制 约 着 回避 制 度 作 用 的
侦 案 件 巾 的 侦 查 人 员 因 参与 了 该案 的侦 查 而 显 然 与 该 案 有 厉 害关 系 。该 法第 2 9条 规 定 的 意 图是 为 了防 止 先 人 为 主 , 而 侦查 人 员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已 形 成 了思 维 定 式 。 会 因 为其 角 色 南 侦 查 人 员 转 为 公 诉 人 而 改 变 。 司 不 法 实 践 中侦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与诉 讼 不利 于 建 立 法 治 国 家 . 易 造 成 不 容
判阶段适用。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四章 第 2 刑 第 8条 至 3 1条 专 章 规定 了 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我 国的 回 避 制 度 不 仅 适 用 于 审判 人 员 , 而且 也 适 用 于 检 察 人 员 、
循《 法》 宪 的此 项 规 定 及 《 事 诉 讼 法 》 此 项 基 本 原 则 , 检 察 机 关 内部 刑 的 即 应 由不 同 部 门 及 人 员 负 责 自侦 案件 的 侦查 、 审批 逮 捕 、 查 起 诉 等 工 作 。 审 ( )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参 与 诉 讼 违 反 了 《 事诉 讼 法 》 于 回 避 制 度 的 2侦 刑 关 规定。依照该法第 2 8条 规 定 , 人 与 本 案 有 利 害关 系 的应 当 回 避 , 自 本 而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4 结 合 案 例 分 析 我 国 回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20 年 1 月 3 09 2 0日, 李庄 案公 开开庭 审理 。李 庄提 出异议 : 我 申请 审判 员 、 公诉人和法 院书记员集体 回避 。审判长驳 回了该
申请 , 由是 : 律未 就集体 回避有 明文规定 。李 庄进 而提出 : 理 法 那 我逐一 申请各位 回避 。审判 长对该 申请 同样 予以驳回。随后 , 李 庄 称 自己还 有五个 申请要 当庭递交 审判 长 , 审判长宣布李庄 的五 项 申请 均被 驳回。我 就此 案人 手 , 尝试分析 了我 国刑事诉讼 回避 制度存 在的问题 。 41 厉害关 系解释不 明确 . 在此案 中 , 李庄 的 回避 申请 之所 以被驳 回 , 很大 程度上是 因 为他很难证 明这些审判人 员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 。依 据一般诉讼 原则 , 举证责任 自然就落在 了申请 回避 的李庄 这方 , 由于案 件 而 中种种复杂 的关 系 , 申请人这方很难 证 明这种 利害关系 , 刑事 回 避制度对影 响的大小 、 围以及 产生 的过程都 忽略了 , 范 非常形式 主义 。造成 了审判人员一 家之言 , 不够客观 , 个人认 为容易导致 法官权 利滥用 , 主观判断 。 42 没有集体 回避或者说单位 回避 的规定 .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 申请 侦查机关 、 检察机关 和审判机关 回避 以及集 体回避。在上诉 案件中 , 由于李庄 以龚 刚模被侦查机关刑 讯 逼供作为 案件的辩护方 向 , 直接 构成 了与侦 检机关 的冲突 , 按 法理要 求重 庆整个公 安 、 检察机关应该 回避 。但是正是 由于法律 对 回避 的规定有 漏洞 , 才使案件被质 疑为对李庄 的打击报 复 , 对 案件程 序公 正构 成巨大破 坏。 4 回避制度规 定模 糊 3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条规定 , 庄的回 李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李倩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李倩倩【摘要】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直播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官面对昔日的同事是否应当回避?”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无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及整体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本文针对此案的争议点展开了分析,通过广泛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阅读相关书籍,案件分析,所学程序法知识相结合,总结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几点对应的完善回避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王成忠案回避制度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一、研究背景起因是一个因合同价款数额而导致的林地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因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而王成忠就是该上诉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双方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根据规定理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并且认为二审中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采纳,于是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上述案件还没有做出定论的时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成忠就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指控他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授意而做出不法裁判,对于应当采纳的鉴定意见不采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一审中,王成忠表示他是凭他的本心判定的案子,并没有任何人授意他如何判决,并且表明如果再给他一个机会他也还是会这么判。

但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认为公平审判的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指定法院--辽源中院,而辽源中院是他的原工作单位。

由此便出现了风靡网络的二审直播视频,11月8日上午,王成忠在他原供职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原同事的审判。

而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的请求被当庭驳回!庭审只坚持了40多分钟,即宣布休庭。

该二审庭审直播视频立即传遍法律圈“大街小巷”,引发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

因为在庭审直播中,主审法官无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驳回回避请求,好像无论他们的申请理由有多么的充分,该法官都会给他两个字—驳回,要不就是庭审后提交书面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质疑
或 司法 相关 职务 的行 为 的资格 。即 回避制 度适 用 的前 提 条件 是审 判 人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人 员或
人 、 告人 、 被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 告人 和 被告 人 。因 此 , 判人 员 、 察人 员 、 审 检 侦查 人 员 的 回避 就包 括
其“ 是犯 罪嫌 疑 人 和被告 人 ” 的场 合 。笔 者认 为 , 审 判 人员 、检 察人 员 、侦查 人员 的 回避不 应包 括
( )本人 或者 他 的近 亲属 和本 案有利 害关 二
系的 ;
( ) 任过 本 案的 证人 、 定人 、 三 担 鉴 辩护 人 、 诉
讼代 理人 的 :
( ) 四 与本 案 当事人 有其 他 关 系 , 可能 影响 公
正 处理 案件 的。
看 出 ,所 谓 回避 ,是指 本来 有 资格 行使 司法 或 与 司法 相关联 的职 务 的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属 的;
刑 事 回避 制 度 是指 法 律 规 定 的与 案 件 当事 人 或 者 案件 有 利 害关 系或 其 他关 系 的 侦查 人 员 、 检 察人 员 、审判 人员 及 其他人 员 ,为 了避免 可能 影 响公 正 处理 案件 情 况发 生 ,不得 在本 案诉讼 中
履 行 司法 或 者与 司法 相关 联 的记 录 、翻译 、鉴定 等职 务 的一项 诉讼 制 度 。‘ ¨ 从 这个 定 义可 以 ¨
项 的 规 定 有 欠妥 当 。
关 健 词 : 事诉 讼 ; 刑 回避 制度 ; 罪 嫌疑 人 ; 告 人 犯 被
中图 分 类 号 : 95 2 5 D 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14 20 )5— 0 9— 4 10 2 3 (0 6 0 0 7 0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法喙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 2 6
日上午, 上海 市公安 部 门既是 国
参 家 机关 ,同 时也具 有案 件 当事人 的性 质 。 由案 件当事 一方 来侦 制度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之 内, 照现有 的个 别回避 制度来 规制 整体
法 实践对 整体 回避 问题 已经 有所 涉及 。 《 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称 “刑 《
诉解 释》 ) l 条 规定 :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因案件 涉 及本 院院 ”第 8 有管
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比较 , 且依据 现行 《 而 刑事 诉讼法》 2 条 、 3 第 8 第 l
诉讼 法 中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 法机关 整体 回避 的问题 。 司 那么 我 国 步 。第 二, 虽然对 社会 稳定 的影 响小及 现有 的法律 规 定和 司 后者 的相 关规 定有 哪些 呢 ? 二、 问题 的提 出
通过 上文对 我 国现行 《 事诉 讼法》回避制度 的概 述及各 国 刑
对 于杨 佳袭警 案 , 法律 界人 士 、 家提醒 并呼 吁依法 “ 地 审 有 专 异 适 用主体 、 发动程序 、 决定程 序 、 异议 程序和 违反整 体 回避 制度 的
这将 刑 关 理 ” 上 海市 司法 部 门为何不 予采纳 ?这里就提 及 了一个在 刑事 法 律后 果等方面 , 是《 事诉讼 法》 于回避 制度 规定 一大进 ,
关键词 刑 事 回避 制度 整体 回避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0 —5 22 1 ) 1 4 0 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年传统农 业社会 的影响 下 , 法 律与道 德之 间的关 系错综 复杂 ,
改。 因此 。 必须 通过人 的思维 、 判断、 知识等对 已有信 息进行调
查、 分析 、 推理 和判 断 , 最终来 实现案件 真相 的查证 。 相关诉讼 程序 的制定在最 大程度 上保证 了此过程 的无误 。刑事 回避制 度 的完 善不仅 能够 限制 个人 主观色彩 的掺杂 ,同 时也 将能力 低 下者 排除在外 。拒绝 或 中断带 有主观 偏 向性 或能力 低下 的 办案人 员介入刑 事诉讼 ,能够有 效降低 由刑事诉 讼相 关参 与 者假公 济私 、 无所 顾忌或 力所不及 而引起 的失误 和偏差 。 另 一方面 。我 国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完 善更有 利 于保 证诉讼
理论前 沿 2 0 1 3 年第 1 2 期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 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孥赫 男
( 东北 师范大 学人文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2 1 )
f 摘 要1 刑事 回避制度是指 “ 与案件有 法定利 害关 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关 系的人 员及机构 , 不得参与该刑 事案件
能公 正或全力 以赴 。而刑事 回避制度 的完善 则能够 有效 避免
这一状 况 的出现。
程序上 的公正 性 , 相对于 实体 公正来 来说 。 程序 上 的公 正性更
显 而 易 见 。其 主 要 的基 本 要 求 是 诉 讼 支 配 人 员 与 结 果 无 任 何 利害瓜 葛 , 而 刑 事 诉 讼 回避 制 度 “ 任 何 与 案 件 有 关 的人 不 得 任

完善 我国刑事 回避制 度的必要 性
( 一)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公 正 性
刑事诉 讼 的公 正性包括 实体 与程序 两部 分 内容 ,刑事 回 避制度 是其公正性 的重 要保证 。案件真 相的查证 属于 刑事诉 讼 的首要 宗 旨 .时间 的非 逆转决 定了案件 的客 观性和 不可更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正要意义。

下文将对回避制度的概念、设立目的、意义以及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等进行介绍。

关键词:回避制度;司法;审判一、回避制度概述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2.设立回避制度的目。

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检察、侦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由于具有本项理由的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则极易从维护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出发,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能够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以应当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摘要]刑事回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现行制度存在回避事由狭窄、举证责任不明确、单位回避缺失等问题,建议从扩大回避事由,明确举证责任,增设单位回避和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回避事由;申请回避权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源于来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现已成为各国公认的诉讼制度。

我国在唐朝就有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元朝法律首次使用了“回避”一词,且这一规定为此后历代所继承和发展,该制度具有如下价值:1.有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公检法人员应适当的回避,可避免其由于主观偏见和袒护而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据客观事实公正审判。

2.在维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合理途径。

该制度避免了以上人员处于是选择亲情关系还是坚持职业操守的两难境地。

3.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尊重,推动法治秩序的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依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基础设计了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但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如诸多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很难发现并得以真正的回避。

“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

[1]移植式的制度设计必须有现实国情的考量。

(二)回避事由方面的问题1.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中亲属范围过窄。

仅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的同代旁亲血亲、直系姻亲关系等都排除在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疵 。就 其 中 的缺 陷 而 言 , 要有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主
第 一 , 由 规 定存 在 缺 陷 。 国刑 事诉 讼 法 第 2 理 我 8条 集 中规 定
了几 种 回避 的 理 由 , 设 计 的存 在 一定 得 缺 陷 。 其
价值 上来 说 , 回避 制度 是 确 保 刑 事 案 件得 到 客 观 公 正处 理 的有 效
( ) 任过 本 案 的 证人 、 定人 、 3担 鉴 辩护 人 、 讼 代 理 人 的 ; 诉 () 4 与本 案 当事 人有 其 他 关 系 , 能 影 响公 正 处 理 案 件 的 。 可
第二 十九 条 , 判 人员 、 察人 员 、 查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当事 人 审 检 侦 及 其 委托 的人 的请 客送 礼 , 得 违 反 规定 会 见 当事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不 人 。 审判 人 员 、 察 人 员 、 查 人员 违 反 前 款 规定 的 , 当依 法 追 检 侦 应 究 法 律责 任 。 当事 人及 其 法 定 代 理人 有 权 要 求 他们 回避 。 第 三 十 条 , 判 人 员 、 察 人 员 、 查 人 员 的 回避 , 当 分 别 审 检 侦 应
我 国砌 亭回避 { 良 的现状 分 祈& 宄善 i ! l
口 舒 涛
的 , 当 自行 回避 , 应 当事 人 及 其法 定 代 理 人 也有 权 要 求 他 们 回避 : ( ) 本 案 的 当 事人 或 者 是 当 事人 的近 亲 属 的 ; 1是 () 2 本人 或 者 他 的 近亲 属 和 本 案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的规 定 , 亲 属 指 的是 当事 人 的 配偶 、 母 、 女 、 近 父 子 同胞 兄 弟 姐 妹 。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有人认为当事人及一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成为享有回避申请律师可以通过有因或无因淘汰将其认为可能存在偏的主体体现立法进步见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陪审团成员从陪审团中踢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去进而增进当事人对陪审团的信任也为陪审团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利害关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决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比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古罗马,自然正义中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理念,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做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人格缺陷,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是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单位回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的回避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这些回避主体都是自然人,属于自然人回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属于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因此,公、检、法等机关作为法人可能与当事人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这些机关的公正性、中立性,应对这些机关做出单位回避的规定。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单位回避做出明确规定,只在刑事管辖的规定里涉及个别案件不适合法院审判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第28条12款规定,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属于回避的范围。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理过程中作 出违背程序正义的裁判提供可能 。 2 刑事 回避制度 未规定 “ . 全体 回避 ” 。 现 行 回避 制 度 维 护 的是 单 个 法 官 的 中立 性 和 无 偏 私 性 。但一旦案件 因社会舆 论的影 响 、 权势 部 门或 高官的
干 预 而 导 致 整个 法 院 无 法 独 立 审 判 , 者 一 旦 因法 院 院 或 长 本 人 就是 案 件 的有 关 当事 人 , 法 院 的 任 何 法 官 主 持 由 审判 , 都无法保持中立 , 法院的审判过程 和判决 结论就很 难产生公信力 。而在 中国 目前 的制度 背景下 , 法院还 不 能做到完全独立 。这种情 况下 , 只有 整个法 院都回避才 能保持 审判 的公正 , 而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却 只就 法官个人
… …
至关重要 的角色 , 而诉 讼结果所 伴随 的强力性更 使得行 使裁判权的法官在诉讼 中的重要意义彰显无疑。法律现 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 罗姆 ・ 弗兰克指出 :法律规则并不 “ 是美 国法官判决 的基础 , 因为 司法判决是 由情绪 、 直觉的 预感 、 偏见 、 脾气 以及其他非理性 因素决定的。 基 于以上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法官回避 ; 司法公正 中 图 分类 号 : 9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 公正 和程序公正 , 是诉 讼活动 的 最高价值 目标 。而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 的基 本价值 目标 。为 了充分 发挥程序公 正 的重要 作用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的 回避 内容作 了专 门
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 1 回避 理 由设定 不 合 理 。 . 第一种理 由规定 的必须 回避的亲属范 围过窄 。按刑 诉法规定 , 回避制度中的近亲属仅包括 当事人 的配偶 、 父 母、 子女 、 间胞 兄弟姐妹 , 占亲属 中很少 一部 分。但 由于 我 国古代家庭本位社会 , 人们极其重视亲情 , 表现在司法 中就 是 重情 轻 法 。基 于 亲 情是 最 容 易 导 致 法 官 审 判不 公 的常见原 因之一 , 而我 国刑事 诉讼法 却把必 须回避 的近 亲属只限定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与我 国社会现实极其不 符。 第二 、 四种理 由均采用模糊立 法的形 式。例如, 第 何 谓“ 利害关 系” 并无 相关 司法解 释 , 学理 上认 识 也不 相 同。而且“ 利益” 很难量化 , 实践 中难免产 生争执 , 可操作 性也被降低 。第 四种 理 由 中 的“ 他 关 系 ” 如 同 理 其 亦 这种模糊立法 的最大弊端 在 于: 或造成权 利人滥用 权利 , 或给司法机关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 , 为法官在 案件 审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也日益推进。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指出回避理由不够明确、利害关系界定模糊、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这三个方面是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与探讨。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回避制度的发展的建议,认为:“近亲属”界定应扩大,对回避情形应尽量量化,变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是完善我国回避制度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探讨
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在当时,人们就已自然正义准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确保“任何人不要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就必须同时有包括回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措施。

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完善回避制度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界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回避理由不够明确
回避事由是指发生回避之法定条件。

回避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回避”即回避的原因。

因此对回避理由的考量实质就是对回避制度是否科学的一种考察。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中
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均纳入回避的法定事由中来。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防止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偏私者介入诉讼活动中来。

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诉讼法对回避亲属的规定比较狭窄,一般仅限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回避理由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利害关系界定模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在这一陈述当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是否是“利害关系”就成为了回避理由的关键所在。

但是很遗憾在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做详细
的解释与说明,因而给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了困难。

而在法学界,不同学者对“利害关系”的认识也各有偏颇。

比如有从物质利益关系来进行考察和阐述的,也有从法律上的各种利益来进行论述的。

可见,学者们这次尚且认识上难以达成一致,更何况我们一般的当事人了。

尤其是部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较低的当事人,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就更加模糊不清了。

究竟哪种关系是利害关系,似乎没有定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就不清楚相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申请回避了。

这样,当事人如何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申请回避权,回避制度又如何得以切实地执行呢?
(三)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
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就刑事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尚未有确切的规定与条文。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提出回避申请的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环境,操作起来往往难度较大。

比如,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如果当事人怀疑审判人员偏袒另一方,却又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和材料,因此只能将信将疑地参与诉讼而不敢提出回避申请。

这样一来最终结果是无休止的上诉和申诉,带来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因此,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是阻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的建议
(一)“近亲属”界定应扩大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界定为“法官与被指控人或被害人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现在或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或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界定为“配偶、八亲等内之血亲、五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有学者提出的将近亲属范围扩大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直系、旁系姻亲之列,并以婚姻法标准来解释血亲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对回避情形应尽量量化
回避情形的出现,第一种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
属”,其本质是一种涉及到物质利益和精神关联的利害关系。

对于此,有提出”无因回避”的设定构想,这也是相对“有因回避”而提出来的。

主张这种无因回避的主要理由是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回避理由的设定太空泛,且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而如果采用无因回避那么就会在操作程序上简便化了。

但是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无因回避与有因回避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我们不如对回避原因在立法上尽量细化,进行量化考察。

这既有利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避免回避权不恰当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三)变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
变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首先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当事人可以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没有履行回避义务为抗辩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侦查、检察人员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这无疑有利于回避制度落到实处和合理运用。

第二,应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刑事回避的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更换侦查人员的建议权。

第三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审阶段可将检察人员由刑事回避主体变更为刑事回避启动主体。

从以上三点,对变革侦查、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做有益的尝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回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将其运用于司法工作实践还存在着需要完善与提高之处。

这就要求我们在操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的应用,从而使案件的审理经得起推敲与考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