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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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应经受资格考验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回避; 回避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5. 2
文献标识码: A
在刑 事 诉 讼 中,“回 避 制 度 是 指 侦 查 人 员、检 察 人 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 一种诉讼制度。”[1] 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 一,其源于人类对公平之期待的自然本性,并对司法的实 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裁判可接受性的保障起着关键性的 作用。我国于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回避制 度的设置上与以前相比并无明显的进步,回避制度存在 的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仍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引起 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3.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 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得以体现的。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法 官中立的标准有三项: 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为法 官”; 二是“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三 是“纠纷解决者不应该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意见”。[3] 这三项标准中前两项都是和回避制度直接相关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趋 利弊害的心理,这导致他们都希望法官能够偏向自己,从 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地 位平等,法官在做出偏向一方的裁判时必然会招致另一 方的反对,从而会使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降低对司法机 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感。回避制度这一公正程序的设计 安排不仅可以增强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而且能有效消 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疑虑,为当事人获得公正裁 判的机会提供了现实可能,从而有利于树立人们对司法 的信任和信仰,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4. 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对司法机关而言,在追求司 法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效率这一问题,因为自 20 世纪以来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作者简介: 刘敏,讲师,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部。研究方向: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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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期
鸡西大学学报
2013 年
和检验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尺。司法效率所关注的是司法 资源如何合理有效配置的问题,即以节约或控制司法成 本的形式获得更多的社会受益。因为,刑事诉讼过程是 有成本的,无论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司法机关都需要付 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才能完成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因 此,三方都希望能在诉讼中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达到 各自满意的结果。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可 以使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 免对司法人员和裁判结果的信任危机,从而减少不必要 的上诉、申诉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 也可以更好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裁判执行的顺利 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从而实现司法效益的提高。
2. 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理念的 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民众对司法机 关的热切 期 望。司 法 民 主 并 非 是 司 法 权 由 民 众 直 接 掌 握,而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赋予当事人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他们可以依法对法 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以此来增强司 法过程的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另一方面则加强了人民 群众对有关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监督,避免其因审理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滥用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说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法官自身权益的一 种必要保护,从而体现司法民主。
第 13 卷 第 2 期 2013 年 2 月
鸡西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XI UNIVERSITY
文章编号: 1672 - 6758( 2013) 02 - 0143 - 3
Vol. 13 No. 2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7)
1. 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最重要 价值在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公正是诉讼制度的灵 魂,也是侦查、检 察、审 判 机 关 和 人 员 赖 以 存 在 的 基 础。 尤其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 色,但法官作为一个自然人,其审判行为必然要受到自身 和社会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制约,这些非理性因素往往会 对法官的公正审判起到阻碍作用。当法官与案件处理结 果存在利害关系时,其往往会因主观偏好、个人利益、情
摘 要: 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理论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
则。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
国当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整体回避缺失、回避理由原则化、举证责任不明确、审判人员告知义务欠缺等
问题,这就需要从改进整体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理由和举证责任、全面告知当事人回避主体的范围、法官在审
感倾向等原因在案件审理之前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或倾 向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官丧失纠纷解决者应有的中立性 和公正性。“事实 上,人 们 在 赞 美‘包 拯 铁 面 铡 包 勉 ’的 时候,也不要 忘 记‘高 俅 徇 私 审 林 冲 ’的 教 训,因 为 对 司 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 制度保证,也是确保法庭审判具备‘外观上公正’的 基 础。”[2]
一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回避制度设置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中立性来 保障实体的公正性,“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句法 谚就是回避制度确立之宗旨的最恰当表述。西方国家的 诉讼理论表明,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 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虽然早在罗马法时代和中 世纪,人们就以“自然公正”原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 性,但回避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应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 确立的“自然公正”原则。13 世纪以后英国普通法将“自 然正义”通过 文 字 的 形 式 规 范 化 为“任 何 人 不 得 自 己 审 理自己或与自 己 一 般 利 害 关 系 的 案 件 ”和“任 何 一 方 的 诉词都要被听取”两项基本内容。受英国法律制度和法 律文化的影响,美国将“自然公正”原则表述为正当法律 程序,并在被麦迪逊将“正当法律程序”写入《权利法案》 后开始广泛适 用 于 司 法 程 序,“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也 和“自 然公正”一样成为了诉讼法上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当 然,从 司 法 实 践 来 看,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在 实 现 司 法 公 正、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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