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回避制度——以比较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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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 2启 动 时间 。在 刑 事 诉讼 的什 么 阶段 , . 相关 人 员有 权启 动刑 事 回避 , 国 刑事 诉 讼 立 法 的规定 并 各 不完全相 同。在英美法系 国家 , 由于刑事 回避的启 动方式以申请为主 , 刑事 回避的对象仅限于法官和
陪 审员 , 因此 , 有 在 审判 阶段 才 能 提 出 回避 申请 , 只
作者简介 : 米镝( 97 15 一
14 0
) 男, , 河南南 阳人 , 河南警察学 院法律系副教授 , 三级警监警衔 , 研究方向 : 经济法学 、 经济犯罪侦查。
被 害人 都可 以 申请 他们 回避 , 而成 为 刑 事 回避 的 从
回避 , 申请人 必 须 以 书面 或 者 口头形 式 向决 定 机关
或有关提出刑事 回避 申请 , 并提供 回避 申请 的理 由 与 相关 证据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事 回避 的启 动则 刑
要 复杂 的多 。在 德 国 , 果 回避 申请 的对 象 是 法 官 如 时, 必须 向法 官所 在 法 院 以 书 面形 式 或 口头 形式 提
出申请 , 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 法院书记处应当记 录在案 。对 法官 提 出 回避 申请 时必 须提 出 回避 的理 由, 并且“ 当使之具有可信性” 被 申请 回避 的法 应 , 官必 须对 申请 人 提 出的 回避理 由发 表 内部 意见 。在
从 各 国 的诉 讼 立法 与实 践 来 看 , 为一 种 诉讼 作 制度 , 事 回避 被广 泛应用 于各 国 的刑 事诉 讼领域 。 刑
一
家, 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法庭审判方式 , 当事人双 方及 其律 师都 有启 动刑 事 回避 的权 利 。在 美 国 , 控 辩双方及其律师都享有一定次数启动刑事 回避的权 利 。在英 国 , 当某个 陪审 员对被 告人存 有偏 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则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1年第 4期 ( 总第 17期 ) 2
论 刑 事 回避 制度
— —
以比较法为视 角
米 镝
( 南警察 学 院 , 南 郑 州 40 0 ) 河 河 50 2
摘 要: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 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 公平审判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文章 以国外刑事诉讼 立法与司法 实践为基础,
一
种刑事诉讼活动。回避启动的主体 、 时间、 方式等
问题是其主要内容。
种刑事回避 , 自 回避和申请 回避 , 即 行 有权 申请或决 定刑事 回避的主体相 当广泛, 如果 出现法定 回避事 由, 法官应当 自行 回避而不 自行 回避 的, 犯罪嫌疑
人、 刑事 被告人 及 其 法定 代 理 人 、 国家公 诉 人 、 事 刑
项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因此 , 笔者认为 , 当对 国外 应 刑 事 回避制 度进 行 比较 研 究 , 以期 能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立法 的完善有 所裨 益 。
一
、
刑 事 回避 的启 动与 决定
( ) 事 回避 的启动 一 刑 刑 事 回避 的启 动 , 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是 由什 么 人 、 什么 时间 、 在 以什 么样 的方式 提 出或决定 回避 的
理 由, 控辩双方及其律师 因此有权启 动刑事 回避。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由于实 行 职 权 主义 或 者 超 职权 主
事诉讼制度。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 : 一是保障案件 的公 正 、 公平 审判 , 利 推进 并 完 成 刑 事诉 讼 ; 是 顺 二
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 被 以及 其他 诉讼参 与人 的各
这 种偏 见就成 为控 辩双 方及其 律师 提起 刑事 回避 的
般认 为, 刑事 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 因 出现法 定 的 回避 事 由 , 查 人 员 、 侦 检察 人 员 、 判 人 审
申请 退 出刑事诉 讼 或被指 令退 出刑 事诉讼 的一 种刑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主动退出刑事诉讼或被 申请人
1启动主体 。一个国家刑事回避启动主体之确 . 定, 受到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而最 终影 响并决 定刑 事 回
避启动主体的则是一国的审判方式。在英美法系国
收稿 1期 :0 1 5— 5 9 2 1 —0 0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 目“ 河南省命 案侦破技术手段研究” 的部分研究成果( 编号 :14 0 52 6 。 12 0 40 5 )
法 国 , 事诉讼 法 典 规 定 , 审 法 官 、 警 罪 法庭 的 刑 预 违
义的法庭审判方式 , 法官、 检察官 、 案件双方当事人 都有权启 动刑事 回避, 都是刑事 回避 的启 动主体。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2 《 第 4条规定 , 当出现法定 的 回避事 由时 , 官应 当 自行 回避 ; 法 如果 有证 据证 明
法官 的公 正性不 值 得信 任 时 , 院有 权决 定 法 官 回 法 避 ; 察院、 检 自诉 人和被 指控 人享 有拒绝 法官 参与 该 案 审判 的权 利 。但 在 法 国 , 于立 法 只规 定 了 申请 由 回避 , 法官 并非 启动刑 事 回避 的主体 。在 日本 , 察 检 官 、 告人 、 护 人 都 享 有 申请 法 官 回避 的权 ( ) 被 辩 力 利 。在俄 罗斯 , 改后 的新 刑 事诉 讼 法 典 规定 了两 修
以比较 法为视 角, 全面阐述 了刑事回避的启动与决定 ; 刑事回避 的适用对象与适用原 由; 刑事回避的法律后
果 与救 济等 内容 。
关 键词 : 回避 制度 ; 比较 法 ; 启动 与决定 ; 用范 围 ; 果 与救 济 适 后
中 图分类号 : 9 3 9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1 2 1 )4—0 0 0 D2. A 10 6 5 (0 1 0 1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