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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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的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思想研究

文学作品中的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思想研究

文学作品中的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思想研究在文学作品中,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思想是一种常见的主题,并被广泛探讨和研究。

乌托邦是指一种理想化的社会或政治模式,而反乌托邦则是指一种对乌托邦的否定或批判。

本文将探讨文学作品中乌托邦与反乌托邦思想的表现方式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启示。

一、乌托邦思想在文学作品中的表现方式乌托邦思想在文学作品中常常通过创造一个理想化的社会来展现。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

这部作品描述了一个名为“乌托邦”的国家,其中人们平等、和谐地生活在一起,没有私有财产,通过公有制来分配资源。

莫尔以生动具体的描写,展示了乌托邦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乌托邦思想还经常与科技进步和科学发展联系在一起。

奥威尔的《1984》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这部小说中,奥威尔通过描述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大哥”并运用先进技术来限制和监控人们的生活,呈现了一个对人类自由的极端威胁,以此批判当时的社会现实。

此外,乌托邦思想还常常与人性、道德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

如德福的《美丽新世界》中,他描绘了一个由科技统治的未来社会,通过对人类的基因工程和社会等级制度的控制,实现了社会的和谐,但也剥夺了人们的自由和个性。

二、反乌托邦思想在文学作品中的表现方式反乌托邦思想在文学作品中多以批判或质疑的形式出现。

这种思想常常通过揭示乌托邦的弊端、后果或否定乌托邦的理念来呈现。

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庄园》就是一个反乌托邦文学的经典作品。

在《动物庄园》中,奥威尔通过对庄园的描写,刻画了一个农场动物推翻人类统治后建立的理想社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动物庄园逐渐变质,最终成为一个新的专制制度。

通过这种方式,奥威尔警示了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制度的腐败。

反乌托邦思想还常常通过对当代社会问题的夸张描写来呈现,以此引发读者对社会问题的思考。

例如在芭芭拉·金斯勒的《彷徨》中,她以饱含讽刺和嘲笑的方式,描述了一个过度消费主义和娱乐至上的社会,通过对现实的夸张描写,表达了对当代社会现象的批判。

乌托邦是怎样的一个世界?真的存在乌托邦世界吗

乌托邦是怎样的一个世界?真的存在乌托邦世界吗

乌托邦是怎样的一个世界?真的存在乌托邦世界吗本文导读:柏拉图认为,乌托邦可以有三个阶层,从上到下分别为护国者(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卫国者(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劳动人民(虽然乌托邦内存在奴隶,但是奴隶不属于任何一个阶级)。

乌托邦的领导为哲学王,属于护国者阶层。

其建立初还存在立法者阶层,专管立法。

阶层是世袭的。

在乌托邦社会里,不存在个人幸福,社会无限地强调城邦整体、强调他一己以为的“正义”。

在柏拉图眼中,第三阶层的人民是低下的,可以欺骗的。

他赋予了统治者无上的权力,甚至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用撒谎来对付敌人或者公民”。

在乌托邦社会里,没有存在坏人的戏剧,没有不是宣传乌托邦的歌曲。

在乌托邦里,人成为繁殖工具,男女性的孩子将被集中送到学校进行严格的洗脑式教育。

乌托邦内还存在严重的极权主义。

希波达摩斯的乌托邦公元前494年,波斯国王大流士的军队破坏并摧毁了在哈里卡纳斯和以弗所之间的城市米勒。

因此,以前的居民要求建筑师希波达摩斯(Hippodamus)一次性地把城市重建起来。

在那个年代,这是史无前例的情况。

直到那时候,城市都只不过是小镇在杂乱中慢慢扩大起来。

比如说,阿忒内斯是由混杂的道路组成的,就像谁也没去整体规划过的迷宫一样。

要负责整体建造一个中等城市。

这就像要在空白纸上创造一个理想城市一样。

希波达摩斯得到了意外的收获。

他设计了第一个有严谨构思的城市。

希波达摩斯不想只勾画道路和房屋。

他相信在考虑城市的形状时,同样也可以考虑社会生活。

他设想出一个有1万居民的城市。

这些居民分成三个等级:手工业者、农民、士兵。

希波达摩斯希望建一个人造城市,不要有自然的东西。

城中心是一个卫城,切割成12部分,就像一个分成12部分的城堡一样。

新米勒城的路都是笔直的,广场是圆的,并且所有的房屋都严格地独立了开来,以使邻里之间不会产生什么嫉妒。

另外,所有的居民都一律平等。

那儿没有奴隶。

希波达摩斯也不想要有艺术家。

他认为艺术家部很难琢磨,是产生混乱的种子。

关于乌托邦的文案

关于乌托邦的文案

关于乌托邦的文案引言乌托邦(Utopia)一词源自希腊语,由”ou”(不)和”topos”(地方)组成,意为“不存在的地方”。

在文学作品和哲学思想中,乌托邦常常被用来描述一种理想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秩序,一个人们梦寐以求的完美世界。

本文将探讨乌托邦的含义、产生背景、特征和现实意义。

乌托邦的含义乌托邦指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模式,通过设想、建构或描述,将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展示给大众。

它通常包含了一系列完美的政治、社会、法律、经济和文化制度,旨在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乌托邦与现实相对,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构想,往往无法在现实中完全实现。

乌托邦的产生背景乌托邦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的《理想国》一书。

他在书中构想了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表达了对社会不满的愿景。

此后,乌托邦的概念逐渐发展并深入人们的思想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

18世纪启蒙时代的社会变革和思想解放运动给了乌托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革,人们开始对现有制度的不足和弊端进行反思,渴望寻求更好的社会秩序。

于是,乌托邦理论得以重振,并在19世纪和20世纪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探讨。

乌托邦的特征乌托邦的特征是多样且复杂的,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特点:1. 完美的社会秩序乌托邦中,社会存在一种理想的秩序,人们和谐相处,各种冲突和矛盾得到解决。

社会制度公平合理,没有压迫和剥削的现象。

2. 共享的财富乌托邦实现了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共享。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统一,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丰富的物质和精神福利。

3. 自由和平等乌托邦社会中,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平等。

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完全尊重,没有歧视和偏见。

4. 教育和文化的重视乌托邦社会注重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人人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并享受到高质量的文化生活。

5. 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乌托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人们的生活方式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乌托邦的论文

乌托邦的论文

乌托邦的论文引言乌托邦,是指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状态或事物,源自托马斯·莫尔于1516年写作的同名小说《乌托邦》。

本论文将探讨乌托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和意义。

乌托邦的概念乌托邦一词源自希腊文,意为“不存在的地方”。

在莫尔的小说中,乌托邦被描绘为一座理想化的州,拥有和谐、平衡、公正等优良特性。

乌托邦是一个理想化的社会模型,追求和平、幸福与公正,旨在摆脱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和冲突。

乌托邦的特点乌托邦社会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点:平等与公正乌托邦社会中,人人平等,没有阶级和社会地位的差异。

财富、权力等资源公平分配,人们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和机会。

和谐与和平乌托邦社会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社会成员相互尊重,不存在战争、暴力和压迫。

人们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自由与博爱乌托邦社会中,人们拥有充分的自由,并且在自由的前提下关心他人。

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与成长,同时也关注他人的福祉。

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平衡与相互关联。

理性与教育乌托邦社会重视理性思维和教育,人们注重知识的获取和智慧的培养。

通过教育,每个人都能够成为理性、独立思考的公民,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乌托邦的应用和意义未来社会的探索乌托邦的概念是对现实社会中问题和不足的反思与探索。

通过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模型,可以揭示出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冲突、矛盾等问题。

乌托邦是对未来社会的理想化展望,指导我们认识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并努力改变现实,朝向更好的未来。

政治改革的参考乌托邦的概念也可以为政治改革提供参考。

通过对乌托邦社会的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从理论上探索并改善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政治改革需要思想家、学者和政治家的共同努力,借鉴乌托邦的理念,可以为制定更公平、更和谐的政策和社会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个人追求与社会责任的平衡乌托邦社会强调个人的追求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现实社会中,个人追求和社会责任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

摩尔的《乌托邦》对社会理想的探索

摩尔的《乌托邦》对社会理想的探索

摩尔的《乌托邦》对社会理想的探索引言《乌托邦》是由英国人托马斯·摩尔于1516年所著,被视为早期社会主义文学的里程碑之一。

这部作品通过描绘一个理想化而完美的社会来探讨人类社会制度和人类本质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摩尔的《乌托邦》,探索其对社会理想的提出及其思想价值。

乌托邦:一个完美的社会《乌托邦》以一个虚构岛屿“乌多斯”(Utopia)为背景,描述了一个理想化、和谐且公正自由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私有财产不复存在,公共福利得到充分保障,劳动与教育平等分配。

重要决策都由集体讨论决定,并遵循“实用主义”的原则。

社会制度问题探讨摩尔通过描绘这个理想化社会,引发了对现实世界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制度合理性的反思。

他质疑当时封建主义下权力滥用、剥削和不公平分配的问题,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协作。

他通过描述乌托邦社会中各种制度的运作,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

人性探索摩尔在《乌托邦》中对人类本质进行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人性具有固定不变且自私的一面,其主要来源于私有财产和欲望竞争。

因此,在建设一个理想社会时,必须有一种适当的调控机制来约束个体利己行为。

他提出通过教育和培养公民意识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现实社会的启示摩尔的《乌托邦》虽然是一部虚构小说,但却给我们带来了重要启示。

通过对理想社会的描绘和分析,我们可以反思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善社会制度、促进公共福利的方法。

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完美无缺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但可以通过借鉴乌托邦中提出的原则和机制来不断改进。

总结摩尔的《乌托邦》是一部开创性文学作品,以其对社会理想的探索和对人类本质的思考而闻名。

通过描述乌托邦社会的各种制度和价值观,摩尔向读者展示了一幅完美无缺的画面,同时也引发了对现实社会的深刻反思。

《乌托邦》给予我们思考与启示,使我们不断努力追求更好的社会。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学界与实务界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将其称为证明程度,有的将其称为证明任务。

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对于事实裁判者所能产生对法庭事实的主观印象所必须达到的客观性或可能性程度,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赢得案件,或者为获得对某一特定事项的有利判决,而必须对事实裁判者说服的程度。

[ 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本文采用江伟教授的定义方式:证明标准即法官从证据中虽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内心形成事实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25.](二)特征1.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证明标准是一抽象性概念。

证明标准虽然真实存在于诉讼全程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它和具体的人证物证的各种证据并不相同,它是抽象的概念。

证明的原则与具体标准抽象存在于审判者的内心中,需要依靠审判者内心的良知和理性进行判断。

[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2.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要想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一文中指出“确定的、统一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构建只能是乌托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文中提到,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也因此决定了其必然是模糊的。

3.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

在审判活动中,通过当事方提交证据来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必然需要一个统一的尺度,才能做到程序与实质的公正。

同时,这样才能方便查验审判者对争议事实是否做出了合适的判断。

当然,任何证明都无法要求一种百分百的可证度,对审判者而言是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比如大多证明要求达到了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

笔者认为,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的第108条、109条,就是在法律层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予以了确认。

二、国内外现状(一)我国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观念,目前以“高度盖然性”为一般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特殊证明标准。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理想社会的两种构想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理想社会的两种构想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理想社会的两种构想》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对于理想社会的追寻从未停止。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构想,深刻地反映了人类对未来社会的思考与担忧。

一、乌托邦:美好的理想之境乌托邦,这个词最早由英国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 1516年提出。

它代表着一个完美的社会,一个没有贫困、没有战争、没有不平等的地方。

在乌托邦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享,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每个人都能得到满足。

首先,乌托邦社会通常具有高度的平等性。

无论是在经济、政治还是社会地位上,人们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没有贫富差距,没有阶级之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还体现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上。

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从而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其次,乌托邦社会强调合作与共享。

人们摒弃了自私自利的行为,以集体利益为重。

共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然后共同分享成果。

这种合作与共享的精神,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乌托邦社会往往具有高度的民主性。

政治决策是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的,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而不是统治人民。

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民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尊重,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合理。

二、反乌托邦:对理想的反思与警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对乌托邦的构想产生了质疑。

反乌托邦文学应运而生,它以一种批判的视角,揭示了乌托邦理想背后的潜在危险。

反乌托邦社会通常呈现出一种极端的秩序和控制。

政府通过强大的权力机构,对人民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个人的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被严格规范。

在这样的社会中,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秩序井然,但实际上却缺乏真正的自由和创造力。

反乌托邦社会还常常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和压迫。

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大多数人的权益。

底层人民生活在贫困和苦难之中,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 势证 据 规 则与 高度 盖 然 性 二 优
可 建构 的 。 个 案件 的 具体 情 况 不 同 , 何 一 个 标准 的 确立 都 不可 能 每 任 完 全排 除 法 官 的 主 观判 断 。 主 观 判 断 就 允 许 有 个 体差 异 , 不可 能 有 就
盖 然 性 是 指 有 可 能但 又 不 是 必 然 的 性 质 。 认 为 , 发 生 之 盖 然 它 凡 性 高 的 , 张 该 事 实 发 生 的 当事 人 不 负 举 证 责 任 , 主 相对 人 应 就 该 事 实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的若干理论 或不承认而已。但 是笔者认为 自由心证 不是证 明标准 ,内心确信所 摩菲认为,证 明标准足指证 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 解 决的只是是否允许法官根据 自己的判断认定案件 事实 的问题, “ 并不 度。 的研究便于当事人理性地行使诉权; ”它 对法官 自由裁量限制, 弥 能解决如何保障裁 判者“ 内心确信” 的科学性 、 合理性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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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新我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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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 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 , 对于证明标准的建构,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的争论 。本丈认 为不能盲 目U- 建 L -
完全量化 因此, 证明标 准是不可建构的 , 但并不是说研 究毫无意 义, 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 因为在事实不 明而 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 法院认 建议采纳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 同时考虑法官的个人 素质 , 当事人 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 这较认 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不发 生, 更能接近 的举证能力, 案件本身的难 易程度等等, 并坚持以下原则: 真 实 而 避 免 误 判 。 ” 首先 , 不能有过多的公权干涉, 严格意思 自治。高度盏然性 的标 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 的“ 立盖然性” 高『 标准所要求达到 的证明程 准是由法官掌握 的 , 而不是法官推动案件达到高度盏然性的程度 。 应 度要高于英美法系的“ 盖然性 占优势” 标准。前者要求证 明力至少是 当 由 当事 人 收 集证 据 、 证 、 证 , 官 应 进 一 步放 权 , 少 因职 权 收 举 质 法 减 7 %, 5 后者超出 5 %以上就行 但在司法实践 中, 1 很难说具体的案件 集证据的范围。 是达到了 5 %以上的证明标准还 是达到 了 7 %的证 明标准。笔者认 1 5 其次 , 通过对法 官监督来实现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 如公 开 为 两 大 法系 在 证 明标 准 并 无 本质 上 的 差 别 , 差 异 主要 来 于 文化 传 统 法 官 自 由心 证 。 其 和 法 律 习惯 。 英美 法 系虽 然 各 国 确 立 了 一 系 列 内容 细 密 、 维 严 谨 、 思 最后 , 有限的利 用概率论进行断案。 概率论同高度 盖然性 是不 同 操作性很强的证据规则 , 对法官的 自由采证构成 了层层屏障和制约, 的, 高度盖然性是指案件的审理不需要达到必然事实如此的程度 , 仅 但是, 一旦到了对证据 的判断上却与大陆法系法 官一样享有宽泛的、 仅是一般人 认为是如此 即可 。概率论是建立在对数据进行统计的基 几乎无拘无束 的 自由裁量权 , 就此而论, 英美法系法官在对证据进行 础上, 一般情况下它只 能用来证明单个证据 的证 明力 , 而不 能证 明全 判断的主观状 态上 与大陆法系法官在 自由心证主义下的主观状态没 案 的证 明力。 而且它的统计必须是建立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 , 而不是 有什么差异 。。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准 的理 论 基 础 问题 。
[ )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 中, 2 控诉方首先所做 的是对 涉嫌犯 罪的人进 行锁定并告知该人。 然后 这个被控 诉方锁 定 的人 ( 么是真的犯 罪人 , 么是无辜者 ) 要 要 就要 进行准备 。如果这个人认 为是无 辜的, 么他 " 那 3然有权利提 出其在案件 - 发 生时不在犯 罪现场 的证据 以及早将 自己从 案件 中解脱 出来; 果这个人 是确 实犯 罪的 , 么他 也有权利作 出诉讼 的 如 那 准备 , 或者做 罪轻辩 护 , 或者存在侥 幸的心理 而企 图欺骗控诉 方并做 无 罪辩 护 , 者 以各种 方法迷 惑控 诉方使 之 陷入 或
精确的“ 标准” 。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 态的 多样性来看 , 这种刑事证明标 准是不
可能存在 的。但证 明标准却是 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 , 体现为主观把握的、 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 程的且有必要加 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 , 则通过规制裁判者 内心来达成 内心确信 , 形成一种新 的
能 是人 的经 验 理 性 和 基 本 社 会 生 活 中 的常 1 , 进 行 认 识 和 判 断 只 能 依 靠 经 验 法 则 和 伦 理 法 0 而 )
¨

事 实裁 判者 对事 实 的认定 是 一种认 识 活动 , 而且 其认 识 的事 实 只能 是 通 过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首先 ,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通过口头的描述和 书面的记录来展现和固定下来的0 ( ]而语言本身 具有语义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 表现在案件 中和法律的规定上 , 就是无法用法律来规定具体 的证据所具 有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因为, 同样的一句证词 , 可能在不 同的具体案件情境下所展现的东西和展现的 程 度都是 不 一样 的 , 种不 一样 就最终 导致 了不 可 能找 到那种 能够 用 于操作 且概 括性 的证 明标 准 。 这

现代性论域中的乌托邦重构

现代性论域中的乌托邦重构

现代性论域中的乌托邦重构社会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完美的,总是需要不断地被批判和超越,“解放”因此成为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

在现代性的谋划中,理性在“人的解放”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既是推动人走向解放的动力,又是衡量人的解放程度的标志。

然而,现代性和启蒙理性为人寻找新的价值归宿的企图没有奏效,启蒙创造的工具理性乌托邦破灭了。

对现代性的“解放逻辑”及其内在悖论进行深入的反思,成为当代最为重大的课题之一。

作为对现代性问题的反思,乌托邦被置于一个新的理论平台上。

重建一种合理的乌托邦理论,成为超越启蒙以来的现代性的可能性选择。

关键词:现代性;乌托邦;理性;解放bo---一、理性的自负:人类历史进步的现代性谋划在前现代社会,人们相信世界是一个有意义的体系,世界万物可以在某种神圣的秩序里发现和确定自己的位置。

在现代社会,借助于科学与启蒙,人类实现了世界的理性化以及世界的祛魅,塑造了人们的理性意识,催生了主体性意识,使人代替上帝成为历史的主体,并产生了在人间建立天国的期望。

运用理性设计理想未来,这是启蒙的基本法则。

在启蒙主义者的历史进步观中,一部人类历史就是一个在普遍理性引导下人类争取自由和解放的统一的合目的过程。

在启蒙运动中,被誉为西方“现代哲学之父”的笛卡尔为法国启蒙哲学提供了重要思想来源,而孔多塞则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后一位哲学家。

法国启蒙学者们把“天赋”观念和“理性”原则直接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认为人类社会受到天赋的理性原则——“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主宰,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理性原则展现的历史,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现象,最终将被历史抛弃。

作为历史进步观的奠基者,启蒙学者认为历史的进步是和人类理性在每一个时代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

历史并不是英雄人物所创造的英雄业绩,而是人类理性觉醒的产物。

他们虔诚地相信“理性的进步将与人的美德和幸福同步”,并对“人的解放”和“人的成熟状态”做了详尽的描述。

孔多塞的《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是一部有关历史进步观的经典。

法兰克福学派乌托邦理论述评

法兰克福学派乌托邦理论述评
要 的 原 因在 于 法 兰 克 福 学 派 的 多 数 人 都 是 犹 太 裔 。 在 本 雅 明
对共产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的理解就 成为他们 乌托 邦理论的重 的文化批判理论当中, 救赎思想 占据 着重 要位置。 他在 《 可技 要理论 资源 。 分析法兰克福学派乌托邦 理论,《 手稿》是最 重 术 复制 时代 的艺 术 作 品》一 书 中认 为 , 一方 面 随 着 技 术 的 发展
共产主义。 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的断章取义, 只 层面 , 但 是他 对 法 兰 克福 学 派 的 影 响 却不 可小觑 , 他 的弥 赛 亚 要稍微加 以辨别, 这三 点很容易被辨识。由于法兰克福 学派的 思 想 更 是 深 深 影 响 了法 兰 克 福 学 派 的 主 要 成 员, 其 中 一 个重 理论家把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当作其最为核心的一个 理论基础 ,
托邦主义的孕育,“ 它不像 以往 的理想社会那样 单纯依托人性 对他来说 , 其生存也成了一个 问题, 成了 一个 他必须解决而又 改善、 制度民主化和伦理规范化 , 而是力主依靠科 学知识和技 无 法 逃 脱 的 问题 。 他 再 也 无 法 退 回 到 与 自然 和 谐 统 一 的史 前 术变革建 构理想社会, 让人 类未来在可见 的领域 内趋 于进步 状态 去。 他必须进一步发展其理性 , 一直 到成了自然和他 自己
从而汇聚成独具法兰克福学派特 色的乌托邦体 系。
【 关键 词 】 乌托邦 批判理论 体系
法兰克福学派乌托邦理论 的理什么 是 人性 , 什 么 是 由人性 而来 的 需要 ;
进而 , 我们必须细 察社会在人类进化过程 中的作用, 研 究社会
“ 乌托邦 ” ( u t p o i a ) 一 词 由来 已久 , 意为 “ 乌 有 之 乡” 、 “ 虚 对人 类发展 的促 进作用,已经人性与社会之问不时发 生的冲 无 之 地 ”, 通 常 情 况 下泛 指 一 种 空 想 理 论 。 早在 1 6 2 5年 英 国 突 和 这 些 冲 突给 社 会 带 来 的后 果 。 ” 弗洛 姆 在 分析 人 性 时 运 思 想 家 弗 朗 西斯 ・ 培根 《 新 大 西 岛》的 出版 就 己标 志 着 科 学 乌 用 了弗 洛 伊 德 的心 理 学 , 即精 神 分 析 理论 。 ‘ ‘ 人是 这 样 的动 物 :

12第十二讲:乌托邦的国际概念

12第十二讲:乌托邦的国际概念

弗里德曼
弗里梅蒙特提出的悬挂城市、约奈· 弗里德曼提出的带居住容器的 空间网状结构体、菊竹清训的超现实综合体和日本新陈代谢派都相当引人注意。
弗里德曼的“空中城市”与同时期的境遇主义的代表人物荷兰建筑师康斯坦特的“新巴比 伦”的系列城市项目非常相似。在建筑外观上,巨大的悬挑结构通过巨柱支撑。它们的共 同主题之一就是“移动性”,以一种灵活可变的“空中街道”来对抗地面陈腐刻板按照雅 典宪章的功能分区理念建造起来的乏味的“现代城市”。弗里德曼探索的是这样一个主题: 可变动,不断通过使用者自身的行为模式创造环境和改变场所的物理和空间氛围。
PLUG-IN CITY,彼得· 库克,1964年 1964年,彼得· 库克设计了插入式城市,其小构件的使用周期为3年,整个城市结构的使用 年限为40年。
可移动的插入单元
PLUG-IN CITY,彼得· 库克,1964年
60年代末,阿基格拉姆创作了一个名为“瞬间城市”(Instant city)的系列。在这个项目中,库克等 人尝试了用帐篷、完全结构、灵活拼装的支撑构件创造了一个可随人的需求迅速搭建和拆迁的城市结 构,甚至可以想充气气球一样漂流。这这些项目中,通过一种波普艺术式的拼贴,展示了日常生活瞬 息万变的生活场景,使整座城市具有一种节庆般欢乐的气氛。这种游牧式的“瞬间城市”展示给我们 的图象,就如同一个容纳了日常生活的城市马戏团。
史密斯夫妇等,装置作品,伦敦,1956
史密斯夫妇参加了在杜布罗夫尼克举行的第10届CIAM会议(最后一届),议题是“居住问题”。这个展览和会议的 主题内容和时间上的一致的巧合不是偶然的。此届CIAM的宣言中受到了史密斯夫妇非常大的影响,内容大致如下: “今天,我们都认识到一种新精神的存在,它在我们的反抗秩序的机械概念和在我们对生命和我们的世界现实之间 复杂联系的强烈兴趣中尤为明显。”居住环境和城市规划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意味着我们应该不仅仅把作品看作一 场展览中的一个装置。它表达了诞生于交流中的一个重要空间。在物体之间开放的联系的领域不再被专门定义为一 个建筑空间,而是首先被定义为一个社会空间。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概念演变的考证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概念演变的考证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概念演变的考证一、本文概述“乌托邦”一词源于托马斯·莫尔的同名著作《乌托邦》,自其诞生以来,便成为了人类社会理想与现实冲突的象征。

它描绘了一个理想的社会蓝图,既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揭示了现实世界的种种矛盾和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乌托邦”的内涵和概念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深化,逐渐成为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全面、系统地考证“乌托邦”一词的内涵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将探究“乌托邦”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演变。

我们还将对“乌托邦”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概念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乌托邦”内涵及概念演变的考证,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同时也为人类社会追求理想生活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

二、乌托邦概念的起源与早期理解乌托邦,这个源于托马斯·莫尔(Sir Thomas More)同名著作《乌托邦》(Utopia)的词汇,自诞生之初便以其理想化、完美无缺的社会构想引发了无尽的讨论和争议。

莫尔通过这部作品,以一位虚构的旅行者的视角,描绘了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蓝图,名为“乌托邦”,意为“不存在之地”。

这一概念最初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批判和反思,同时也是对未来社会的一种憧憬和设想。

在乌托邦概念的初期理解中,它往往被看作是一种超越现实、高于现实的理想社会模式。

这种理解在文艺复兴时期尤为明显,当时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乌托邦不仅是对现有社会制度的批判,更是对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一种设想。

在这一时期,乌托邦概念更多地被赋予了一种哲学性和思辨性,成为了探讨社会理想和人类未来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乌托邦概念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在启蒙运动时期,乌托邦不再仅仅是对未来社会的构想,而是开始与现实政治实践紧密相连。

浅析布洛赫的乌托邦精神内涵

浅析布洛赫的乌托邦精神内涵

浅析布洛赫的乌托邦精神内涵本文从乌托邦精神产生的社会背景出发,对乌托邦精神展开全面论述,探究德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恩斯特·布洛赫乌托邦精神的内涵与实质。

布洛赫认为乌托邦精神充斥着生命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是一个实现“乌托邦预期”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更强调面向现实的实践性,布洛赫则侧重面向未来的创造性,但就其终极价值追求而言它们是一致的。

标签:乌托邦精神;希望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一、乌托邦精神产生的背景1、一战的罪恶性质以及战后文化危机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布洛赫在其《乌托邦精神》的开篇就写道:“谁被保卫了?是那些肮脏、可恶的谋取暴利者。

年轻人不得不倒下,不得不献出生命,只为那些和精神毫不相干或恰好相反的目标,但那些卑鄙的谋取暴利者却获救了。

”[1]由此可见,布洛赫认为一战是一次没有价值的“愚蠢的胜利”——它和人的根本精神相悖。

一战维护了那些在精神上匮乏的牟利者的利益,却使大多数人的生命遭受践踏、精神遭受摧残。

长此以往,带来的必定是全人类精神的衰亡。

所以布洛赫认为,亟需一个先导性的东西来使世界进行精神重建,让人们对战后的发展树立信心。

这就为乌托邦精神的产生埋下了一个伏笔。

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逐步暴露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们对科技发展的心态也逐渐由激进变为理性对待。

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带来了“蒸汽时代”和“电气时代”的便利生活,同时也有许多令人始料未及的弊端——人的理性和深层次的精神发展正在被制约,商品拜物教的发展、环境恶化等现实问题也使人的生存面临新的困境。

正如布洛赫所言,“我们已经沦为最可怜的脊椎动物:我们中的所有的人要么崇拜自己的肚子,要么崇拜国家;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都降到了娱乐的水平。

”[2]布洛赫所说的“崇拜自己的肚子”指的是那些看重金钱和物质的自利之人;“崇拜国家”指的是那些被帝国主义专制意识形态所奴役,几近丧失独立意志的人,即认为科技在带来外在便利的同时侵犯了人的内在本质,哲学一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就能释放巨大的力量由内而外地发动人的精神,从而改变人和整个人类社会。

乌托邦的幻想

乌托邦的幻想

乌托邦的幻想一、乌托邦的起源与定义人类有着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对理想社会的幻想。

而“乌托邦”这个词语则成为了人们对此类理想社会的描述。

乌托邦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为“不存在之地”。

它最早出现在英国哲学家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一书中。

乌托邦被定义为一种描述理想社会的文学形式和思想概念,它提出了一个无瑕疵、完美顺畅运作的社会模式。

在一个乌托邦社会中,人们享受和谐共处、公平正义、自由自主以及丰富多样的生活。

二、追求乌托邦的动力与价值1. 对现实问题的反思与回应追求乌托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人们对现实问题的反思和回应。

当社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或不可持续性发展时,人们渴望找到解决方案和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美好的社会秩序。

因此,追求乌托邦可以看作是人们对当前社会问题予以关注并寻求解决途径的一种探索。

2. 为人类理想建设提供方向和目标乌托邦的幻想反映了人类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它们为人类理想建设提供方向和目标,激发了人们对社会改革与进步的思考和努力。

通过描绘一个无患、美满、共荣的社会,在心灵深处点燃了希望的火焰,给予了人们前行的动力。

三、乌托邦社会模式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差距1. 无法摆脱现实限制与局限性乌托邦社会模式存在较大程度上的理想化和超越。

在现实世界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受到着重重制约与限制,造成了从乌托邦理念到现实社会建设之间的鸿沟。

无法应用全部乌托邦理念并真正落地。

2. 没有普遍适用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拥有独特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这些差异导致了具体的乌托邦理念在实现过程中的不同步与难度。

追求乌托邦社会模式要考虑到这种差异性,并寻找一种能够适应不同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建设路径。

四、从乌托邦中汲取改善现实社会的启示1. 引导人类向理想目标努力乌托邦社会模式作为追逐理想的概念,可以激发人们向更美好的目标迈进。

即使无法完全实现,它们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引领人们思考和行动的灯塔。

通过积极地将这些理想融入到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望逐渐向着一个更加美满、公正和可持续的世界迈进。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现代文学的社会理想与警示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现代文学的社会理想与警示

乌托邦与反乌托邦:现代文学的社会理想与警示引言乌托邦和反乌托邦是现代文学中一对常见的概念。

这两个词源于托马斯·莫尔于1516年写作的《乌托邦》,分别指代理想化的完美社会和对社会缺陷的警示。

现代文学中通过创作虚构的社会体系来探讨人类社会问题,表达作者对人类幸福、自由和公正等价值观念的思考。

本文将分析乌托邦与反乌托邦在现代文学中的典型代表,并探讨其所传递的社会理想与警示。

1. 乌托邦:完美社会的幻象1.1 托马斯·莫尔《乌托邦》1.1.1 背景介绍《乌托邦》是最早被提出并定义了“乌托邦”概念的文学作品,描述了一个无贫穷、无私欲和无战争的理想国家。

#### 1.1.2 特点与理念 * 社会平等与共享财富 * 劳动与教育的重视 *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欲望1.2 亨利·戴维·索瑞尔《乌托邦五十年》1.2.1 背景介绍《乌托邦五十年》是索瑞尔在20世纪初创作的一部乌托邦文学,探讨了技术进步和社会改革对乌托邦实现的影响。

#### 1.2.2 新时代下的理想社会构建 * 科技进步与环境保护 * 政府效能与管理激励2. 反乌托邦:警示社会缺陷之余2.1 奥威尔《1984》2.1.1 背景介绍《1984》是奥威尔在1949年出版的一部反乌托邦小说,通过描述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展示了政府权力滥用对个人自由带来的威胁。

#### 2.1.2 独裁统治与思想控制 * 思想监控与宣传机器 * 高度中心化政府控制力2.2 阿德勒-斯托纳《美邦人》2.2.1 背景介绍《美邦人》是阿德勒-斯托纳在1935年创作的一部反乌托邦小说,批判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对人类道德和社会纪律的危害。

#### 2.2.2 物质至上与道德沦丧 * 物欲横流与破碎的社会关系 * 道德沦丧与个体主义结论乌托邦与反乌托邦作为现代文学中重要的主题之一,通过虚构社会体系向读者展示了完美社会及其理念,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反思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程序观念的输入,仿佛给人们注入了一剂清醒剂,使人们能够矫正过去的立场和视角,重新审视程序以及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及其实现中的地位。

程序法学者则更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似乎突然之间程序法的天地一下变得是那么的高远和空旷;随之也伴有一种亢奋,一种要唤醒程序正义、欲普遍重建正义程序的亢奋。

现在一切都在建构当中:理论在建构,原则和制度也在建构,各个法学领域俨然成了一个个大“工地”。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最热闹的当数证据制度。

一夜之间,证据制度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座“金山”,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蜂拥而至,挥锄扬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对证据立法的呼唤、呐喊更是为此推波助澜。

我们不是在福柯的后现代背景中,对我们而言,还谈不上解构,我们需要的是建构。

不过,在我们辛勤建构“劳作”的间歇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地自问:一切建构都是可能的吗?哪些建构是不可能的呢?有些建构的设想是否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呢?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可以说一般而言,没有证明就没有诉讼。

因此,证明过程的制度保证和制度建设,也就成为证据制度建构的核心和中心。

证明的标准化就是不少人正在进行的理论建构,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将其作为证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笔者对这种将证明标准化,即试图建构证明标准的作为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建构。

一、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证明标准的提出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对过去传统审判方式的否定。

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特点是“重调查,轻举证”。

〔1〕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并不是消极探知案件事实,而是具有积极探知案件事实的职权,不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并依此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

法院依职权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是我国民事审理最具有特色之处,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基本传统。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其概念演变的考证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其概念演变的考证

关于“乌托邦〞内涵及其概念演变的考证摘要:本文试图对“乌托邦〞这一高频用语进行概念分析,追溯其词义的演变与沿革。

自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问世以来,“乌托邦〞有三种传统用法,皆有片面之处。

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e.布洛赫等人为“乌托邦〞一词提供了新的用法。

但只有布洛赫在其系统性的哲学探究中,使“乌托邦〞真正上升为一个中性的哲学概念,其结果是:既划分出一块迄今为止缺乏研究的特殊的人类精神领域,又为结束“乌托邦〞概念在使用中的混乱与不当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可能。

摘要:“乌托邦〞在中国一般有两层含义:一、不科学;二、不切实际或不能“兑现〞.“乌托邦/科学〞的划分标准对非马克思主义和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实践缺乏公正;“乌托邦社会主义〞这个标签并不妥当;“乌托邦〞和“实干〞的简单对立,易使人忘记梦想与行动之间的亲密关系;从文体上来理解“乌托邦〞也过于偏狭。

e.布洛赫使“乌托邦〞上升为一个中性的哲学概念,既划分出一块迄今为止缺乏研究的特殊的人类精神领域,又为结束“乌托邦〞概念在使用中的混乱与不当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可能。

关键词:乌托邦;乌托邦的;〔中性〕哲学范畴;恩斯特·布洛赫〔一〕“乌托邦〞与“空想〞〔二〕“乌托邦〞与“社会主义〞〔三〕“乌托邦〞与“虚构〞〔四〕恩斯特·布洛赫对“乌托邦〞概念内容的拓宽〔五〕阿多尔诺和马尔库塞对“乌托邦〞一词的用法小结:何谓“乌托邦〞〔一〕“乌托邦〞与“空想〞何谓“乌托邦〞〔utpia〕?毛泽东时代的人把“乌托邦〞一词主要理解为:空想〔不切实际的梦想〕,因此他们把utpiansialis译为“空想社会主义〞.与“空想〞相对立的概念是“科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科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与马克思主义有别的社会主义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实干〞〔说得文雅一些即“实践〞〕。

何谓“空想社会主义〞?教科书上说,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圣西门、欧文、傅立叶,他们的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三大来源之一,他们的学说还不是科学、是不能实现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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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Ξ内容提要:如何建构一个科学判断诉讼中当事人证明是否成立的标准,一直是人们所企望的。

但基于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的要求,要求获得一种抽象的、又依赖于法官主观认识的证明标准是不可能的,这种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证明度的判定,只能是在某种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知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关键词: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程序观念的输入,仿佛给人们注入了一剂清醒剂,使人们能够矫正过去的立场和视角,重新审视程序以及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及其实现中的地位。

程序法学者则更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似乎突然之间程序法的天地一下变得是那么的高远和空旷;随之也伴有一种亢奋,一种要唤醒程序正义、欲普遍重建正义程序的亢奋。

现在一切都在建构当中:理论在建构,原则和制度也在建构,各个法学领域俨然成了一个个大“工地”。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最热闹的当数证据制度。

一夜之间,证据制度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座“金山”,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蜂拥而至,挥锄扬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对证据立法的呼唤、呐喊更是为此推波助澜。

我们不是在福柯的后现代背景中,对我们而言,还谈不上解构,我们需要的是建构。

不过,在我们辛勤建构“劳作”的间歇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地自问:一切建构都是可能的吗?哪些建构是不可能的呢?有些建构的设想是否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呢?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可以说一般而言,没有证明就没有诉讼。

因此,证明过程的制度保证和制度建设,也就成为证据制度建构的核心和中心。

证明的标准化就是不少人正在进行的理论建构,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将其作为证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笔者对这种将证明标准化,即试图建构证明标准的作为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建构。

一、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证明标准的提出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对过去传统审判方式的否定。

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特点是“重调查,轻举证”。

〔1〕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并不是消极探知案件事实,而是具有积极探知案件事实的职权,不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并依此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

法院依职权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是我国民事审理最具有特色之处,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基本传统。

在审判理念方面,法院有责任查明事实,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判。

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是法院的职责。

〔2〕审判员有责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以马锡五的话语来讲,就是“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由于法院有职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不提出证据,也往往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这种职权探知的审判方式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就被淡化了。

尽管在诉讼实践中必然客观存在着裁判应当依据的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但基于这种探知职责化的观念,也就无法强化当事人对利己案件事实的揭示和证明的责任。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观念上的变化。

在审判领域,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审判方式作为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正式登场。

在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推出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其基本措施之一。

一般的提法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当事人负主要举证责任,法院只是视情形自由裁量是否自行调查,当事人不举证或举不出证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之所以称为“强化”,也许是因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没有予以强调和落实。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直接动机是试图通过当事人举证而使法院从直接调查案件的繁重工作中解放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纠纷直线上升,民事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如果再沿袭过去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将无法摆脱这种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长期以来法院“包揽调查”、“庭外理案”、“庭上纠问”的活动方式,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包揽“一切”、一切由法官决定的职权主义行为,使当事人仅仅成为被询问、被调查的对象,处于一种“非主体”的地位。

这种地位当然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使得当事人一方面最关心诉讼的审理和结果,主观上会积极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最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够提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质辩,法院可以从中巧妙地发现案件的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

〔3〕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观念的渐变,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更明确规定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

张卫平:《民事诉讼审理构造的基本法理》,载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8页以下。

法学研究 2003年第4期了这一点。

《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里,对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衡量标准就是证明标准问题,人们自然要追问何谓能够证明?如何区别没能证明与已经证明?或者表述为证明到何种程度为已经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已经证明,在国外证据理论中称为证明度。

〔4〕按照证明责任承担的基本要求,应当对该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没有能够加以证明,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后果往往就是败诉的后果。

是否已经证明对于当事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法院之间就是否已经证明发生激烈的争执。

基于这一实践问题,学者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设想:能否将证明度标准化,使其能够成为超越不同认识主体的外在的、客观的尺度,尤其是“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5〕,这种度量证明程度的外在尺度就是所谓“证明标准”。

人们的良好的期盼是:在有了证明标准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经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6〕人们的良好期盼还不止这一些,人们还期望证明的标准化能够使诉讼当事人能够预测诉讼结果,不至于因为不了解证明标准而在没有足够证据时提起诉讼,也不因为已经有了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时仍然徘徊在诉讼大门之外;有了证明标准,人们还能够使法官在认定案件时具有统一的规则,法官能够准确地判断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是否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而对于不能证明的,法官就有信心和决心作出裁判,使当事人对此心服口服;在我们对法官普遍缺乏信赖的现实下,证明标准更成为制约法官,防止法官擅断乱判的一剂良药;有了证明标准,在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证明标准认可当事人的证明时,该当事人还可以依此作为上诉的理由,要求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依此向法院提出申诉。

因此,证明标准就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正义标准,是正义之剑。

二、民事诉讼中的所谓“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具有如此神力,那么,什么是证明标准呢?标准的确定必须反映正义性,因此如何确定或界定证明标准是学者们颇费苦心的。

关于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观点:(一)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说”在我国证据理论中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要求查明案件客观真实。

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也应当满足这一要求。

“所谓‘确实[日]小林秀之:《证据法》,弘文堂1996年版,第66页。

〔4〕〔5〕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诉讼法与律师制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充分’既包括对案件事实质的要求,也包括对案件证据量的要求,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7〕这一证明标准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因此也称为“一元化证明标准”。

其实这与其说是证明标准,还不如说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标准。

这种认识并没有从当事人证明的角度去考虑,而是从法院认定事实的角度去考虑,如果要说这是关于证明标准的界定,也不过一种迂回和间接的界定。

“客观事实说”近年来不断受到质疑。

质疑者主要的批判观点是:(1)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应当采取一元化的标准,要求民事诉讼的证明也要满足“客观事实”的要求未免太高。

因为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在这类解决私权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意志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明标准也不必达到那么高的要求。

〔8〕(2)“客观真实说”强调了客观真理的绝对化,没有考虑案件事实还有其相对性的一面,从而也将证明标准提高到了不应有的高度。

另外,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推定和法律上的拟制本身就没有强调这种客观真实。

〔9〕(二)盖然性说“盖然性”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明确规定证据判断的原则是自由心证。

按照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对证明的接纳应当是当事人的证明使其达到内心确信。

因此,证明度与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和固定有直接关系。

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使法官能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时,证明就是成功的。

怎么样才能达至法官的内心确信呢?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指示证明应当具有“高度盖然性”。

1885年德国帝国法院指出:“由于人们的认识方法受到若干限制,无法就要件事实获得确实真实的认识。

因此,若以彻底的良心尽其所能利用实际生活中现有的认识方法已获得高度盖然性时,即视为真实。

将这样获得的高度盖然性称之为获得了真实的确信就是十分妥当的。

”〔10〕关于证明标准,日本最高裁判所1958年的判旨指出“诉讼上的证明原本就不同于自然科学工作者基于实验所作的理论上的证明,是一种历史性证明。

理论证明的目标是‘真实’,与此不同,历史性证明只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

换言之,即确信达到了普通人无论谁都不再怀疑程度的真实,证明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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