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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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适用区域】海南省【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面积。

如覆土大于120cm,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8 道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的划定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始就贯穿于城市建设全过程。

城市绿线具有法定效力。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 ⼀处⼀次砍伐五⼗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处⼀次砍伐五⼗株以上⼀百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批准,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处⼀次砍伐⼀百株以上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确实⽆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前应当会同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条居住区内的树⽊⽣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和树⽊正常⽣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修剪树⽊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进⾏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档案,设⽴标志。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庭院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定⾦额的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县、⾃治县政府制定。

第三⼗三条禁⽌砍伐或者擅⾃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

绿地面积计算方式

绿地面积计算方式

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

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

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于绿地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但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

绿地率:管得严,标准高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超级严格。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小于8 米,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 (含水面),至少要有1/3 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

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

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 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目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有关的就是绿地率这一指标。

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规模。

绿化覆盖率:管得松,绿得广若是严格依照绿地率的要求建设绿化,小区建设的本钱虽能降一些,但幅度非常有限,坏处很多。

最直接的就是小区的环境会很糟糕,小区的品位会降低,这都不利于销售。

谁不喜欢绿草如茵呢?北京市要求“黄土不露天”,像地下车库这样大面积的底下设施,它的地表虽然种不了树,但可以种草呀,即使一种花种草,也要专门做地面铺砌;像距建筑外墙1.5 米这样的范围,虽然不算正式绿地,但如果能种一些草,总比地砖铺砌更吸引人吧?……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 以上。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面积。

如覆土大于120cm,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8 道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

5米,1。

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

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

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面积.如覆土大于120cm,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8 道路8.0。

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二)、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的绿地面积: 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必须达到0.6米及以上。其中,对于
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0.6米(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0.0)的地下构 筑物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对于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介于0.6米~1.5米的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的50%计算。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定义
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计算方法
绿地面积 = 规划内所有绿地面积/规划范围 总面积
小区内绿地指标: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 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 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 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 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对于某楼盘声称的片林为自家后院,也就是对附近一些地段成片绿 化的用地面积,《办法》规定,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 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外园林设施的占地(如高尔 夫球场服务设施,绿地内所建会所等),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对居住小区内庭院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但 距离楼宇外墙1.5米以及道路边线1米以内范围的面积应从绿化面积内 扣除。两个以上单位所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 积分开计算。
关于地面停车场,《办法》中也做出明确规定,株行距在6×6米以 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市园林局规划处有关同志 解释说,边缘栽植有高大树木的停车场或只是铺设草地砖、从空隙处 长满青草的停车场都不能作为绿地面积计算在楼盘绿地率中。(刘新 雷)
建成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海府[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一)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一)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一)绿地面积计算公式1.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的定义绿地面积计算公式是用来计算一个区域内的绿化面积的数学公式。

它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计算出绿地的面积,便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2. 常用的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以下是几种常用的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矩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矩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用于计算矩形形状的绿地面积,其公式如下:绿地面积 = 长度 * 宽度例如,一块绿地的长度为50米,宽度为30米,则绿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圆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圆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用于计算圆形形状的绿地面积,其公式如下:绿地面积= π * 半径^2例如,一个半径为20米的圆形绿地,则绿地面积约为平方米。

椭圆绿地面积计算公式椭圆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用于计算椭圆形状的绿地面积,其公式如下:绿地面积= π * 长半轴 * 短半轴例如,一个长半轴为40米,短半轴为30米的椭圆绿地,则绿地面积约为平方米。

多边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多边形绿地面积计算公式用于计算多边形形状的绿地面积,其公式如下:绿地面积 = * (x1y2 + x2y3 + ... + xn-1yn + xn*y1 - x2y1 - x3y2 - ... - xny1 - x1yn)其中,(x1, y1), (x2, y2), …, (xn, yn) 是多边形的每个顶点的坐标。

例如,一个有5个顶点的多边形绿地,各个顶点的坐标为(0, 0), (5, 0), (3, 4), (1, 3), (, 2),则绿地面积约为平方米。

3. 总结绿地面积计算公式是计算绿地面积的重要工具,在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矩形、圆形、椭圆、多边形等不同形状的绿地面积计算公式,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准确地计算出绿地的面积,为城市建设和绿化工作提供支持。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

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海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6年)

海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6年)

海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发布日期:2016年4月20日来源:海口市规划局[大]中[小]共有406位读者阅读过此文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使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根据2013年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2014年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活动中各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1.4计容面积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执行。

该《通知》未规定计算方法的,计容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1)停车楼、停车楼层、加装电梯单幢建筑整体作为停车楼的,整幢建筑面积不计容。

建筑中利用局部开敞楼层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公共服务的,该楼层停车位、行车道及专用于停车服务的附属区域建筑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老旧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加装的电梯及电梯厅建筑面积不计容。

(2)避难层、避难空间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计容。

(3)设备层本条款提及的设备层定义为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整层作为设备层的,整层建筑面积不计容;设备层中仅有局部区域布置设备,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避难空间与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4)屋顶层、裙楼屋面层突出建筑屋顶层、裙楼屋面层的电梯前室、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建筑面积不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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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
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
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

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公众可以使用永久性的绿化形式方可纳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和奖励范围;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表面积计算;
(三)独立园林设施、阳台绿化、室内绿化、消防水池、消防通道、各类运动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四条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组团绿地
在组团绿地中,园林小品、亭台、水池。

溪河,园路等设施,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70%。

(二)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
根据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按以下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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