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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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

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

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公众可以使用永久性的绿化形式方可纳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和奖励范围;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表面积计算;

(三)独立园林设施、阳台绿化、室内绿化、消防水池、消防通道、各类运动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四条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组团绿地

在组团绿地中,园林小品、亭台、水池。溪河,园路等设施,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70%。

(二)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

根据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按以下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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