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以经济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参与刑事犯罪集团的被告人胜诉案案例描述:被告人李某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一起刑事犯罪集团,被判有罪并被处以刑罚。
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指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该案例,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作为被告人参与了刑事犯罪集团的活动,被判有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然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指控。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关,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被罚款案案例描述:某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被判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生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处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两个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
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的约束,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
某家企业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对于这种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禁止和处罚,保护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
某公司窃取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
技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保障了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理解,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秩序、企业组织、劳动关系、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案例的出现时有发生,这些案例不仅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法律影响,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经济法案例,来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违约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合同违约的责任归属问题,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受到合同违约影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预防类似的合同纠纷再次发生。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诈骗的案例。
甲某在网上投资平台上被承诺高额回报,于是向该平台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甲某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该平台已经消失,资金也无法追回。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金融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预防和打击金融诈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固定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甲公司提出降低乙员工工资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及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变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工具,同时也是保护个体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题集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
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
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
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3)对从外地进入的商品控制差价率:(4)对违规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5)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
经过干预,全省的物价爆涨势头受到遏制。
4月份,江苏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仅上涨了0.1个百分点。
问:(1)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构成,请问它属于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2)从本案能否看出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案例二:17周岁学生王大虎,身高、面貌看似二十五岁左右。
王大虎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张二顺,与张二顺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王大虎父亲发现此事后,立即阻止,并起诉到法院。
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大虎的父亲能胜诉吗?案例三: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
答案: 答案: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 特定的人发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 内容,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 主要条款的 没有标的的 应该具备的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期限。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 不是一份要约 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 之间没有法律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不符合 、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美 、合营期间发生争议,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 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定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 万元的, 合同标的超过1万元的 需经过甲同意。 合同标的超过 万元的,需经过甲同意。某日 乙未经甲同意,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善意第三人丙签定了一 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 万元的买卖合同。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进行研究和监督的一门法学科目,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往往会涉及到各种案例,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经济法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乙方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在维护交易双方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
某个行业内的几家大型企业联合起来,垄断了市场资源,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消费者利益受损。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企业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员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工资报酬。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经济法的适用能力,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动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这些违规操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拖欠员工工资等。
本文将以该公司偷税漏税为例,分析其违规操作的原因、后果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经过1. 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收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内容,开具大量虚开发票,以此减少实际销售收入的申报。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以此减少实际纳税所得。
(3)违规抵扣:该公司利用虚假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后果由于该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导致其面临以下后果:(1)税务部门查处:当地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其进行了查处。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声誉受损:该公司的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该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税收风险。
(2)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违规操作。
(3)内部监管不力:该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操作得以滋生。
2. 后果分析(1)经济损失: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2)声誉受损:该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法律风险:该公司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经济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占公司33.33%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痕,最终导致了公司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5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提出要求李四、王五收购其持有的33.33%的股权。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拒绝收购其股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王五履行收购股权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公司在张三任职期间确实存在重大损失。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三在离职前与一家竞争对手签订了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对方。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权收购纠纷本案中,张三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李四、王五作为其他股东,有权在收到张三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标的物。
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验收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和方式,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经济法是以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经济合同、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在目前的社会中,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因为它涉及到了商业企业、政府机构、产业园区、金融市场、消费者等多个领域的运作,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我设计了一个实践教学案例,下面就该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任务现代化城市需要建立一个物流园区,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需要大量运输和配送。
你受委托从法律角度出发,给该物流园区的运营方提供建议和意见,并对园区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
步骤1. 制定建设方案。
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各个细节方面的考虑,如物流园区的规划、用地的选址、店面的租用以及各项设施的建设等。
这些方面的细节都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比如授权行为的获得、土地利用协议的缔结以及企业特有的法律要求等,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持续性。
2. 调查物流企业。
在制定好建设方案后,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对参与物流园区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
要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力水平、经济实力以及所需的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核实,以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签署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物流园区的主运营方需要与各个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各项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包括各项费用、维修责任、违约责任、信用风险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4. 设计保险机制。
为了避免意外事故对企业和运营方的产生巨大损失,应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制定适当的保险机制。
在设计保险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涉及方的风险偏好、经济状况、承担能力等因素,并在法律上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保险机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严格遵守税务管理规定。
在运营物流园区的过程中,涉及到各种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
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
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
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
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逐渐积累,无法偿还债务,最终面临破产。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经法院裁定破产并组织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公司管理层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导致清算程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清算管理层的不了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管理层对清算程序、清算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影响了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债务处理问题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债权人并未全面、准确地向清算管理层提供债权和债务的情况,导致清算管理层在债务处理时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给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3. 清算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清算过程中,某清算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了公司的部分资金,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损失,并且清算管理层对此事并不知情。
三、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清算管理层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了解,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清算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的债务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债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清算过程中有准确、完整的债权和债务信息,保证债务处理的公平、合理性。
3. 加强对清算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员是承担清算职责的关键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非常重要。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清算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违法行为发生。
五、结语经济法是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律法规。
只有加强对经济法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并将其应用到实践教学案例分析中,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本节课主要介绍了《经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入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以下是本节课的教学案例剖析。
案例一: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某公司与A先生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向A先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商品,导致A先生无法及时完成对外交货的任务,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A先生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公司则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因此公司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通过该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进一步认识到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否则一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某公司生产某种特殊产品并取得了相关的专利权,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某竞争对手公司从一名离职员工处获取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等商业秘密,并开始了同样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将竞争对手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该案例中,法院要判定竞争对手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是否存在被侵权方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和保护措施;被侵权方的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对其公平竞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竞争对手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等。
通过对该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商业秘密的合法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判定,并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
通过以上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深入理解《经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提高自己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践经济法的能力和素养。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经济法》是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等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适用、经济犯罪的规制等内容。
对于大学生来说,掌握好《经济法》的理论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将知识应用于实际中。
实践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进行剖析,以期对教学工作者和学生有所帮助。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商品时遇到了问题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收到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
他向卖家要求退换货,但卖家拒绝给予帮助。
小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分析小明的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建议。
学生可以学习到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并能够将这些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不仅能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能够培养实际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二:某公司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款某公司在市场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了罚款。
该公司负责人不清楚对于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以及应该如何应对。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深入了解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况,以及企业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避免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学生还可以就该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探讨公司在遇到不正当竞争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以及如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案例三:某员工因为经济犯罪行为被起诉某公司的员工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公司领导不清楚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在面对员工犯罪行为时的应对措施。
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了解到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且能够学习到企业在防范员工经济犯罪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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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题集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
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
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
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3)对从外地进入的商品控制差价率:(4)对违规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5)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
经过干预,全省的物价爆涨势头受到遏制。
4月份,江苏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仅上涨了0.1个百分点。
问:(1)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构成,请问它属于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2)从本案能否看出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案例二:17周岁学生王大虎,身高、面貌看似二十五岁左右。
王大虎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张二顺,与张二顺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王大虎父亲发现此事后,立即阻止,并起诉到法院。
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大虎的父亲能胜诉吗?案例三: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当天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而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四: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1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供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3.72万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
5月9日,乙送交甲2万双丝袜。
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
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
次日甲公司销售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乙厂催讨货款。
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丝袜已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
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由乙厂取回。
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格中将每双袜加价6分的情况。
问:(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五:2012年10月8日,宏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供应煤气灶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宏泰公司卖给大华公司煤气灶300台,合计总价款60万元;大华公司在签约后先支付预付款20万元;收到款项后,宏泰公司即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大华公司结清余款。
签约后,大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鸿泰公司也立即发货,但到10月30日,宏泰仍未收到余款,遂去电询问。
大华公司称货已于10月19日收验货,但因资金紧张,不能付款。
此后,鸿泰公司频频催债。
这期间,鸿泰公司得知凯利公司欠大华公司25万元到期款不还,而大华公司又没有积极追讨。
鸿泰公司要求凯利公司替大华公司向其偿债25万元。
凯利公司称未欠鸿泰公司的钱,不可能把欠大华公司的债支付给鸿泰公司。
大华公司也拒绝追债。
鸿泰公司遂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凯利公司的债权。
问:(1)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鸿泰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凯利公司,主张25万元债权?(3)如果凯利公司只欠大华公司10万元,宏泰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案例六:甲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
(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或先预付出10%的货款。
(3)可采用定金或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
(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其余部分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时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敦,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
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
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应预付的货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人账。
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对甲方的主张不同意。
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
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方供销科长与乙方于4月22日补充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工装计价付款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2)甲方于9月10日主张撤销订购工装的合同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甲方对乙方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合法?依法应如何处理?(4)甲方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
案例七: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案情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八:海天服装厂与外地的兴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服装面料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纺织厂供应服装厂某型号服装面料320匹,每月交货40匹吨,总价款80万,服装厂付定金30万。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依约给付定金,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纷。
但到合同履行的最后一个月,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服装厂几次发电报催货,纺织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
无奈之下,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诉讼中,纺织厂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也无效,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3)服装厂主张纺织厂赔偿因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所带来的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事实是纺织厂因为运输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并及时多次通知了服装厂,要求服装厂采取补救措施,服装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服装厂的成衣购买商要求其赔偿15万违约金。
纺织厂表示,对服装厂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纺织厂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九: 2001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
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同意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2002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2002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 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的要求。
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
(2)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环亚公司是1999年8月在江苏省某县依法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该企业于1999年8月获得该县新世纪广场项目的开发权(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同时与县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