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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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
10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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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秉政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目录
一、柏拉图简介 (2)
二、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3)
三、哲学王统治 (4)
四、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4)
五、《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5)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同西方政治思想史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创立的。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扩展知识面,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本文通过对古希腊伟大思想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的解读,深化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演进的认识,获得了较大的启蒙。
【关键词】正义论;法治与人治;政体理论;法制与遵守
柏拉图是古希腊的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对于开启西方思想文明的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律思想角度来说,在柏拉图之前,虽然已有多位思想家对法律问题发表了颇有见地的看法,但是,真正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思想并对西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性影响则是从柏拉图开始的。
一、柏拉图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出身于雅典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青年时从师苏格拉底。苏氏死后,他游历四方,曾到埃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南部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现他的贵族政治理想。公元前387年活动失败后逃回雅典,在一所称为阿卡德米(Academy)的体育馆附近设立了一所学园,此后执教40
年,直至逝世。他一生著述颇丰,在政治思想方面,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①
二、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讨论正义问题开始的。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柏拉图倾向于把正义看做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得人具有愤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就获得正义的德性。因此,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且这四种分属于不同的阶级的人所享有。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专心于自己的事情并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事情,那么就是正义的。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总之,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都应制定成法律,而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
三、哲学王统治
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由三部分人组成,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由于他认为理性所产生的智慧是由少数的崇尚并掌握哲学的治国者掌握,因而他所认为的理想国家应该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称作哲学家呢?柏拉图认为,凡是酷爱知识,求之不厌而永不自足者,当称之为哲学家。哲学王必须为智慧而求知识,以知识和智慧服众和治理国家,而不是玩弄权术的人。因此只有为知识而知识的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掌管和制定法律,这个国家才是符合正义的国家。
四、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不过虽然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最终都会导致人治,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②柏拉图那里更强调分工合作,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为贵,以智慧指导国家,目的在于求知、求真;而中国贤人而治更强调全心全意,劳心劳力,强调统治者美德和内在修养,目的在于求善、求治。中国古代贤人治国论必将导致集权,形成对一种专制的认同,在这种情形下,盛世的
出现就必然依赖执政的贤人各方面的美德。相反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依赖的并非某个贤人,而是掌握各方面美德的不同阶级,各阶级间有一定的制约和合作。因此,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政体。同时,他认为现实中可能存在四种变态的政体,军阀政体、富豪政体、平民政体和专制政体。
通过两次实验,理想国方案以失败告终,不过柏拉图晚年总结了教训,在《法律篇》中设计了一套“次优国家方案”,进行“法律的统治”。
五、《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首先,他认为法治具有必要性。由于在人的品性中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当理性无法控制邪恶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外在的某种权威进行约束,而法律正好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正的标志,因此,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内心的道德进行调整时,就需要法律、法治。
其次,他强调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他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
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
然后,关于法律的执行。主要是守法问题。强调应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③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服从和遵守,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有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他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法官以及其他执法者做出一定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和忠实信仰者。
注释:
①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9,第40页。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8,第33页。
③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375页。
参考文献:
[1]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9.
[2]曾宪义、王利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8.
[3]何勤华,《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爱尔兰]约翰•凯利,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
[5]吴玉章、齐延平,《西方法律思想与社会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