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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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皖粮仓[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粮仓[2007]157号)各市粮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精神,省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突出抓好源头治理、追溯跟踪、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

三、重点内容(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

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

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以市为单位,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生产、管理和保障粮食安全,在充分发挥粮食资源效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和《全国粮食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等领域。

第三条安徽省政府设立粮食局,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安徽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章粮食生产第五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粮食生产政策和技术标准,科学种植、施肥、灌溉、防治病虫害等,确保粮食产量和品质。

第六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坚持以土地流转为主,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产量和效益。

第七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定期进行土壤检测、病虫害监测等,确保粮食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扶持力度,引导他们采用科技种植,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三章粮食储备第九条安徽省政府将设立粮食储备库,保障粮食的储备和调度。

第十条粮食储备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粮食的收购、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粮食储备库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粮食的采购、发放和销售等工作,确保粮食的供需平衡。

第十二条粮食储备库应当对储备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粮食流通第十三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加强对粮食的检验和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实施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加强与生产主体和储备库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第五章粮食消费第十七条安徽省政府将建立粮食消费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分析粮食消费的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各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现将《“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2014年11月6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经营的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确保“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店管理规范。

二、监管主体与对象(一)监管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主体。

具体实施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市场经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经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并挂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市场经营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放心粮油”工程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皖粮检[2007]1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07.07.18【实施日期】200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粮检[2007]120号)各市、县粮食局: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提高案件办理效能,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粮食局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专案事项的受理、管理、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办事、分级办理、严格保密、提高效能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专案调查:(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流通政策应当专案调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上级机关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四)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五)有关执法部门移送的;(六)通过媒体等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专案调查:(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9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第三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第四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第五章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企业储备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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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粮明电[2010]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0.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
通知
(皖粮明电〔2010〕28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10〕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皖政〔2004〕72号)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
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核查。

对按规定未取得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粮政〔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国粮政〔2010〕179号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要求,现将《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所有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粮食企业)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中央粮食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中央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三、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中央粮食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百分之二十。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百分之二十。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二十,从事成品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十五。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安徽省粮食局、财政厅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控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交易资格第四条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经批准的安徽省省级粮食储备库(本库点不能购买本库点的粮食)。

第五条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交易准备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有效的《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和分库点竞价交易清单,交易保证金从货款扣除。

第七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须在报到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55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取得竞买资格。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买。

买方可在交易会前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需提供方便。

第八条批发市场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取保证金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入场券等。

竞买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批发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交易地点、时间第十条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商务会馆三楼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为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

第十二条买方代表入场时间(以现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交易秩序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交易现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粮仓〔2016〕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粮仓〔2016〕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粮仓〔2016〕4号各市、县粮食局,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安徽省粮油科学研究所:为深学笃行“三严三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总要求,着力打造“安全皖粮、开放皖粮、智慧皖粮、法治皖粮、美好皖粮”。

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现将《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不断提升粮食仓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安徽省粮食局2016年1月7日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学笃行“三严三实”,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仓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星级粮库”创建活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五个皖粮”为主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开展“一个提升、三个改善”为主要目标的“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二、创建范围安徽省内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应当开展“星级粮库”创建活动,其他粮食仓储企业自愿参加。

三、主要内容“星级粮库”创建包括组织领导、人才队伍、仓储设施、储粮技术、质量管理、数量管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仓储信息化、库容库貌、经济效益和文明形象等12个方面内容,实行100分制。

安徽省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皖粮明电[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皖粮明电[2007]8号)各市、县粮食局,各中储粮直属库:我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收购工作进展顺利,呈现出入库进度快、小麦质量好、收购价格高、市场主体多、企业服务优、政策执行到位、农民满意的特点。

当前已进入收购旺季,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夏粮收购工作督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

小麦质量标准中的容重为定等指标,水分、杂质、不完善粒为限制指标。

各地要按照《预案》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依质论价政策,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

原则上引导农民交售三等以上质量标准的小麦。

但对部分地区农民交售的雨后收割、不完善粒超标但在五等质量标准以内的小麦,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等级,依质论价。

对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超标的,按规定实行减量减价,同时对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等外粮和非2007年产小麦不得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

二、多措并举,千方百计解决仓容问题。

总体看来,各地通过大力腾仓并库,挖掘潜力,仓容基本能满足收购需要。

但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少数地方后期可能出现仓容紧张问题。

中储粮16.4万吨粮油紧急投放地震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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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江 淮 流 域 古 代稻 作 农 业 研究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
连 锁 超 市 和 骨 干 粮 店 最 高 库 存 量 不 得 高 于 上 年 平 均 月 销 售 量 的 3 %。加 工 企 业 的 原 料 最 高 库 存 量 按 收 购 企 业 的 标 准 执 行 . 0 成 品粮 油最 高库 存 按 贸 易 型批 发 企 业 的 标 准 执 行 。三是 鼓励 粮 食 经 营 者 在 正 常 年 景 保 持 一定 的 库 存 量 。 低 和最 高库 存 量 的 最
加 , 不 得 明示 或 暗 示 治 疗 疾 病 的作 用 。 也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品 营 养 标 签 管 理 规 范 》 求 , 固定 包 装 食 要 有 的食 品 都 应 有 营 养 标 签 , 签 的 内 容 包 括 能 量 、 心 营养 素 、 标 核 水 分 和膳 食 纤 维 等 。其 中 , 心 营 养 素 是 对 本 国 最 具 有 公 共 卫 生 核
湖 北 等 地 直 属 企 业 为 四川 地 震 灾 区 紧 急 加 工 、 I
定 4种 , 括 蛋 白脂 、 肪 、 水 化 合 物 、 。 包 脂 碳 钠 今 年 5月 1日前 已 生 产 的 食 品 标 签 ,如 不 符 合 此 规 定 , 可 以限使用至 2 1 0 0年 5月 1日,其 包 装 食 品可 以 销 售 至 保 质 期 结 束 。 据 了解 , 于 鱼 、 、 、 等 生 鲜 食 品 、 味 品 以 及 现 烤 对 肉 蔬 果 调 面包等现制现售的食品 , 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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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包装 食品须贴营养标签 管理规范 5月 1日起实行
从 5月 1日起 ,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管 理 规 范 》 式 实 行 , 后 《 正 今 包 装 食 品必 须 在 醒 目位 置 上标 示 营 养 成 分 。营养 标 签 的 标示 应 当真 实 、 观 , 得 虚 假 , 得 夸 大 产 品 的营 养 作 用 。任 何 产 品 客 不 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199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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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1998]25号1998年7月1日)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了我省《关于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意见》、《关于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四个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意见(省财政厅1998年6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好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比数额,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其最低规模部分由中央和省按1∶1.5的比例配备,超规模部分中央和省再按1∶1的比例配备。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承担的配备任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

统筹数额由省和各地市按1∶1的比例共同筹措。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各地、市1997年的人均可用财力和历年拨补风险基金数额等因素,粮食风险基金分为三个档次筹集:铜陵、马鞍山、淮北、毫州和合肥为一档,芜湖、淮南、滁州和宣城为二档,六安、蚌埠、阜阳、宿县、巢湖、安庆、池州和黄山为三档。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 “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 “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皖粮法〔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法〔2015〕111号各市、县粮食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三查三单”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188号)精神,决定建立重大决策部署“三查三单”制度。

现将《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2015年11月26日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三查三单”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推动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及粮食重点工作落实到位,着力解决工作进展缓慢、行政不作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三查三单”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18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流通重点工作狠抓落实,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和行政效能,建立抓督查的长效机制,健全促落实的制度链条。

二、实施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粮食流通重点工作。

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省委工作要点、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粮食流通工作的决定、部署落实情况;《安徽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涉粮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省领导批办、交办的需要粮食部门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省人大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省粮食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议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群众反映粮食流通工作热点难点和重大关切问题,涉及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宏观调控、行业指导、建设项目、储备计划、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皖粮仓〔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皖粮仓〔2014〕140号各市、县(区、市)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专项调查的重大意义这次专项调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举措;是调查摸清粮食仓储设施情况,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迫切要求;是实施“粮安工程”建设、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是编制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参考。

各级粮食部门、有关涉粮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全面把握专项调查的基本要求(一)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实行“全覆盖”原则。

省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都要纳入调查范围,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二)调查方式调查方式实行“在地原则”,辖区内所有涉粮企事业仓储设施一律“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本次专项调查由省粮食局联合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省旅游(粮食)集团统一组织,普查工作一律由所在辖区县(区)粮食局负责。

(三)调查内容、时点1.调查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及油罐信息(详见方案);2.调查时点:2014年12月31日(四)进度安排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皖粮仓[2011]5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2011〕50号)各市、县粮食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要求,省局制订了《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房设施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五条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皖粮调[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皖粮调〔2008〕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即向社会公布,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确定的粮食经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原则,现将我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公布如下,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的经营者必须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1、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多,可能造成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或启动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粮食收购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现有仓容量的30%。

加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按收购企业的标准执行。

2、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需要启动地方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时,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

省辖市所在地和县城城关的贸易性批发企业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上年批发量的20%。

大中型连锁超市和骨干粮店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上年平均月销售量的30%。

加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按收购企业的标准执行,成品粮油最高库量存按贸易型批发企业的标准执行。

3、鼓励粮食经营者在正常年景保持一定的库存量。

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实施,由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皖粮调[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皖粮调[2007]165号)各市、县粮食局,省粮食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完成较好,统计工作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目前也存在少数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统计数据不全,非国有粮食经营单位统计数据不准,统计工作经费不足,统计服务水平不高等现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情况更复杂,任务也更加繁重。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于搜集、整理、汇总粮食流通统计基本数据的最前沿,责任重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粮食统计工作是粮食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粮食统计数据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是财政部门计算各项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统计队伍稳定,确保统计渠道畅通,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二、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是社会粮食流通的主要载体,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是粮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具体要求,督促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规章制度,完善购销存原始凭证,规范统计业务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各项粮食统计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皖政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和投入力度,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以及人口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粮食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

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给,稳定粮食价格,既是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又是管理通胀预期的主要内容。

要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粮食市场供应。

完善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应急保障资金。

加强粮食流通全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大地方粮油储备管理力度,保障和落实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夯实粮食市场调控基础。

要按照省下达的储备粮油计划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确保实物储备落实到位。

建立储备粮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将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各项补贴足额落实到位。

建立地方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增长和粮食供应量增加等因素,适当增加本级粮食储备规模。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皖粮调网函〔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粮调网函〔2014〕98号各市、县(区)粮食局,中粮粮油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各类粮油企业购销存和社会粮油供需基本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工作要求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

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

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与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收购环节的统计,各地要参照本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2014年收购2013年产的粮食,要与2013年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收购量相衔接。

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反映。

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商品粮油经营情况(不含各种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情况)。

当年没有商品粮油经营数量的企业,也必须认真完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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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
量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皖粮调[2008]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粮食局、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皖粮调〔2008〕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粮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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