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国际贸易实务-第12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公约》第79条第 款: 条第1款 公约》 条第
–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并且对于这种障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 碍是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 碍是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 虑到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虑到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三)检验机构 三 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P229): :
– 从组织性质: 从组织性质: – 从经营业务的范围: 从经营业务的范围:
我国商检机构及其主要工作任务
– 国家商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称为:AQSIQ〕; 简称为: 〕
第六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检验、索赔、 检验
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 主要交易条件 品质、数量、包装、 品质 交货、支付; 格、交货、支付; 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不可抗 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 --检验 仲裁; 力、仲裁;
一、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 货物的检验 (一)货物检验的作用 一 货物检验的作用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P246) 、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 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
国际贸易与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九/十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商品检验二、异议与索赔条款三、不可抗力四、仲裁一、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公证的第三者。
是国际货物买卖不可缺少的一环。
205/206(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何时何地行使对商品的检验权1 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装运港检验——离岸品质、重量)2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检验——到岸品质、重量/用户仓库等)3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常用)4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Quality(三)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检验证书的种类(211)及其作用1 是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 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3 是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4 是办理索赔理赔的依据5.是解决争议的依据6.是计算关税的依据7.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二、异议与索赔(一)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意义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索赔的对象合同对方/ 承运人/ 保险公司(二)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索赔金额、索赔方法(三)违约金与定金条款1、违约金的含义P219罚金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不同:前者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其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的大小没有关系。
2、定金的含义P221 (担保金)合同的一方预先付给另一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收取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担保金,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收取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则为预付货款的一部分*违约金或罚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三、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在合同订立之后;⏹不是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事件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可以免责。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自然的力量、社会原因)2、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免除或部分免除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免除全部责任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免除部分责任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免除未按期履行合同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 4、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包 装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金额 ( B )。
A.一般预先规定 B.一般不预先规定 C.由第 三方代为规定 D.由受损方规定
• 1、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地方检验检疫局在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是( BC)D 。 A.对所有商品进行检验检疫 B.实施法定检验
A.价格问题上
B. 交货期问题上
C. 交货品质问题上 D.信用证条款问题上
E. 数量不符问题上
• 4、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 ACE)。
A.卖方延期交货
B.卖方交付数量不足
C.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 D.买方拒不付款
E.买方延期接运货物
• 5、在对外索赔和理赔过程中,除妥善保护好受损货物 外,( CD )是很关键的问题。
国
仲裁协议的作用
际
贸
易
实
务
1、争议以仲裁解决,不得起诉
2、排除法院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
第 七 章
四、仲裁条款的规定
1、仲裁地点 中国 被告国 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2、仲裁机构
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常设仲裁机构
• 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俄罗斯和东 欧各国商会中均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法定检验
职 能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国
际 贸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
(四)国际经济诉讼
国际经济诉讼(litigation)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 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 议解决方法。
1. 国际经济诉讼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专属管辖原则 (5)平行管辖原则
(六)订立合同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2.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
因仲裁地点的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在商定仲裁 地点时,应考虑适用的法律与费用负担等问题。仲裁地点不 同,适用的法律则不同,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与处理 结果也会有别。因此,交易双方都希望选择法律环境比较利 于己方的地点仲裁。
(六)订立合同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1.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约定仲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争议的解决。
例如,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地点时,规定“在中国 或外国仲裁”,或者规定“在进口国或出口国仲 裁”;有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同时又约定“在香港仲裁”;有的合 同规定“发生争议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 决”;还有的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通过仲 裁解决”,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内 容,都未具体规定。上述这些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 的规定,都不利于解决争议。因此订立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应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以 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释,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随意称作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 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可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 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 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 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报价玉雕一件,1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3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法国公司复电:“接受,已将1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美国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推销玉米,A公司发盘列明主要的交易条件,还指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B公司回电“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A公司收到电传后立即备货。
几天后,玉米价格下跌,A公司催促B公司开证,B公司回电:“我方要求的包装条件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开证。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北京某公司向巴黎某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航空挂号信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立即用传真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根据是什么?4.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国公司的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国公司于3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方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国公司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至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5.A国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5月9日向B国乙公司发盘,发盘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并规定5月15日复到有效。
乙公司接到发盘后,于5月11日回复“如降价3%则接受”,5月12日送达甲公司。
后市价上涨,5月14日乙公司又通知甲公司“接受你5月9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请尽快装运”。
甲公司认为合同不成立,5月15日将信用证退回。
乙公司认为,自己在甲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接受的表示送达甲公司,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十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仲裁有关规定教学难点:不可抗力的理解【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内容】第一节对违约的处理出口交易在结汇之后基本完成整个业务处理过程,但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
例如:由于出口方没有完全尽到交货责任,以致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进口方提出了赔偿的要求;或者由于进口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等等,致使出口方遭受损失。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不是出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免责原因,均构成违反合同,也叫违约。
对于这些违约行为,交易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因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引起买方索赔的情况较多。
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买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仍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认真研究分析对方所提索赔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因我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
如属逾期才提出的索赔我方可以不予受理。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证件和有关文件,如出证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双方规定,单证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夸大损失等等。
3.合理确定赔付方法。
如确定属已方责任,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研究理赔方案,与对方协商确定。
赔偿办法可采取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按残损货物比例、或对全部货物降价等办法处理。
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为:①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③由于买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节索赔与理赔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损失或主张其他要求的行为;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进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
三、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 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 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 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 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 索赔期限:这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 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 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 的商品,合同中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骤和做法,各 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如我国现行的仲 裁程序规则是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 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律起诉 要求变更裁决。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 行裁决,则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 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 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 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 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 效”原则的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六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六答案国际贸易实务练习六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答案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Commodity InSpection商品检验。
简称商检,又称货物检验。
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2.Disputes争议。
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3.Breach of Contract违约。
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4.Claim索赔。
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5.Arbitration仲裁。
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问答题1.简述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的主要区别。
答:法定检验与公证鉴定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强制性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待检验出证后,方可出口或进口:后者属于非强制性检验,由进出口商或有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出证。
不申请时,商检机构不予检验。
2.简述商检证书的作用。
答: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后出具的各种书面证明文件和鉴定证书。
检验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是:(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所收货物品质、数量等方面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或要求索赔的凭证。
(3)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
(4)作为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发生残损短量等情况并明确其责任归属的依据。
13.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哪些?答:争议解决的方法一般有四种,即协商解决、第三者调解、提交仲裁机构和进行司法诉讼。
国际贸易实务(3.6)--争议预防和处理(答案)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判断解释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无论对错都要简要说明理由。
)( × )1.象征性交货意味着买方无须对货物进行检验。
理由:象征性交货并不排除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买方仍然可以提出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 √ )2.我国《商检法》规定,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境必须要进行商品检验手续,否则不能办理报关手续。
理由:对于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商品进出境,需要进行商品检验手续,并向海关提供进出境货物《通关单》方可办理报关手续。
( √ )3.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商检方法是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理由:国际贸易中出口国检验主要是为了履行合同或者信用证提供商检证书的需要,而买方对货物复验是为了理赔和索赔的需要。
( √ )4.出口方对货物检验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交货交单之用,进口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为了索赔和理赔之用。
理由:出口方对货物检验所获得商检证书是为了作为履行合同或者信用证的交单需要,进口方则是为了证明货物品质是否符合要求,索赔和理赔需要。
( × )5.根据《公约》规定,无论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均可以提出索赔,并宣布解除合同。
理由:只有在根本性违约时候,受到损害的对方才可以提出索赔并解除合同。
( × )6.所有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落空都构成不可抗力。
理由: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预见的灾害事故。
( × )7.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后则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理由:主要看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可能为免除履行合同,也可能是变更履行合同。
( × )8.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只需要通知对方而不需要提供证明。
理由:遭遇不可抗力一方要想能够因为违约而免责,需要通知对方且提供证明。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及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注:红色为重点掌握章节,黑色字体为理解,蓝色背景为一般了解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第一节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第二节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第2章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第一节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第二节企业进入国家市场的渠道第三节制定进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第四节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第3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4章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第二节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第三节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第四节其他贸易术语第5章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第一节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第二节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第三节佣金和折扣的运用第6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品名第二节商品的品质第三节商品的数量第四节商品的包装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物流与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海洋运输方式▲第三节其他运输方式第四节装运条款第五节海运提单▲▲第六节其他运输单据第8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第9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第一节票据第二节汇付与托收▲第三节信用证▲▲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第10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第二节争议与索赔▲第三节不可抗力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第11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出口合同的履行第12章国际贸易方式第一节经销、代理和寄售第二节招投标与拍卖第三节加工贸易第四节对等贸易案例分析答案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讨论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
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的争端预防及处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四节 仲裁
争端解决方法:
协商(Negotiation) 调解(Conciliation) 仲裁(Arbitration) 诉讼(Litigation)
在贸易纠纷中,推荐和提倡采用仲裁的方法来 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仲裁也是最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世界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
检验货物或有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
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
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 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可能性,检验可推 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检验方式
在出口国检验:在产地检验、在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卸货后检验、买方营
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有效期限
索赔处理办法
罚金条款(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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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条款又称罚则,主要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 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罚金,作为对方损失的赔偿。罚金就其 性质而论,就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迟延开立 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情况。其特点是双方在合 同中预先约定一个赔偿的金额。
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买方检验权
无论是英美法或是大陆法的国家的法律, 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承认, 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 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 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 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 买方对货物检验权并非是对货物接收的前提条 件。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三)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又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到目的港 (地)卸离运输工具后, 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 检机构验货并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 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如发现货物的品 质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 买 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按双(地)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 为卖方向银行议付或托收货款的单据之一, 而不作为最后 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允许买方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复验, 如发现货物的品质、重量或数量与 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 买方可以根据检验机 构出具的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符合 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规则, 因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 在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也最为常用。
(一)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在我国,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商 检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它是负责统一管理全国 出入境商品检验工作的机关。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全国各地 的检验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商品检验工作。国 家商检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的职责有以下三项:
(二)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 以双 方约定的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 装等检验证明, 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所谓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 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买方无权 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从而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复检权。
2024年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
2024年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1.2 合同类型1.3 合同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合同当事人2.2 合同代理2.3 合同主体资格第三章:合同内容3.1 合同条款3.2 合同标的3.3 合同价格第四章:合同形式4.1 书面合同4.2 口头合同4.3 电子合同第五章:合同签订5.1 合同谈判5.2 合同起草5.3 合同签订程序第六章:合同履行6.1 合同履行原则6.2 合同履行方式6.3 合同履行障碍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转让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转让7.3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第八章:合同违约8.1 违约责任8.2 违约赔偿8.3 违约预防与处理第九章:合同解除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解除程序9.3 合同解除后果第十章:合同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仲裁与诉讼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章:国际贸易合同11.1 国际贸易合同概述11.2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11.3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第十二章: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12.1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2.2 国际贸易结算程序12.3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第十三章:国际贸易保险13.1 国际贸易保险概述13.2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13.3 国际贸易保险操作第十四章:合同签订与备案14.1 合同签订方14.2 合同签订时间14.3 合同签订地点14.4 合同备案程序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事项,基于共同意愿,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 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
1.3 合同法律效力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签订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合同代理合同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的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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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金(违约金)条款:
大陆法国家----承认并执行; 英美法国家----分为两种:预定的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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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 117条规定:
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排除了卖方检验权;
b. 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买方营业所或 最终用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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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以装运港/ 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 据;
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复验费用 复验机构 复验时间----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若干天内
当一方违反要件,另一方有权将违反要件作为违反 担保处理;
当卖方违反要件时,买方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买 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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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间性条款/ 无名条款(breach of intermediate /in nominate terms);
中间性条款/ 无名条款----既不是要件,也不是担保 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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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我国商检机 构为了加强进出口检验工作,规范进出 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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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的作用:
交接货物的依据; 支付货款的依据; 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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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十二章 贸易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章贸易争端的解决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案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授课教师陈英南单元号12 单元课题第十二章:贸易争端的解决授课班级08国贸4班授课课时: 理论 4 实践单元教学目的及要求1、了解不可抗力的认定、处理及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2、掌握索赔和理赔及合同中的索赔条款3、掌握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元教学内容1、不可抗力的认定、处理及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2、索赔和理赔及合同中的索赔条款4、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元教学重点1、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内容2、拟订的方法第十二章贸易争端的解决【教学目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要证实交货的商品在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就必须进行商品检验。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即索赔。
如果买卖双方就违约的责任难以和解而发生争议时,可采取仲裁的方法来解决。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
当然,这四个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世界较普通行的条款制定的内容与方法,通常称作一般条款,或者保障条款。
在简式的买卖合同中──销售确认中,往往省略这四个条款内容,但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相关的贸易纠纷,一般都按国际普遍认可的规则处理。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1、熟悉进出口货物检验的程序,检验单据。
2、熟悉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了解索赔时限的规定,以及索赔金额的计算。
3、熟悉不可抗力范围的具体规定。
4、学会利用仲裁方或解决贸易争端。
5、根据贸易合同的实际,规范订立合同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教学内容】第一节争议与违约一、争议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引起争议的原因有:1、买方违约;2、卖方违约;3、合同条款不明确;4、各国法律和惯例解释不同解决争议的方法:1、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2、通过第三者调节;3、提交仲裁机构;4、司法诉讼二、违约责任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地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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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约》(CISG)
《公约》并不给予法院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
损害赔偿
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 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
第12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 索赔 • 罚金条款与定金罚则 • 不可抗力 •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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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索赔
• 违约责任 •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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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一、违约与救济的一般原则 二、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三、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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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掌握每一个概念; 了解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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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英美法的“违约金”按两种不同性质划分: 一是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违约金与损失相当) 一是属于罚金(违约金大大超过损失)。 ④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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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未做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 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①《德国民法典》: 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 益两方面。 实际损失: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 指按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 所失利益: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本应能 够取得、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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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Rescission) 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大陆法: 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方就 有权解除合同。 不履行合同包括:拒绝给付、全部给付不能、部分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 在拒绝给付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 除合同;而在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需先 催告,通知对方履行,在催告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 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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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英美法: 只要一方违约,对方就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违约一方有无过失,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并不是损 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 若守约方未遭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 损失的基础,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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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英国法:
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保证 违反要件 (Breach of Condition): 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 如关于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和数量等条款。 违反保证 (Breach of Warranty): 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受本《公约》支配的 类似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做。”
各国法律在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以及办法等 方面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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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须有损害的事实。 则一般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 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 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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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约定的损害赔偿
通常是订立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事先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金钱。 ① 德国法: 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它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 种制裁。 ② 法国法: 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一点与德 国法恰恰相反。
运用中,两法系在理论上的差别有实际缩小的趋势: 一方面, 大陆法系吸取了在英美法所盛行的“效率违 约” 理论的合理内核—经济效益原则。 另一方面, 英美法 就实际履行制度,各国也有许多一致之处。如: 均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是有条件的:实际履行须可能 并且不得侵犯人身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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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美国法律: 违约分为: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轻微的违约 (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债务人履约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从中得到 交易的主要利益。如履约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 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 重大的违约 (Material Breach o f Contract): 债务人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交易主要利益。 受损方可解除合同,还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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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能否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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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 但法院只在债务人履约尚属可能时,才能作此判决; 如果实际履行不可能,如买卖的特定物已被烧毁,法 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并不多见。
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害方 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故《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 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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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损害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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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英美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 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法院掌握两个原则: 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依据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 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 二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 于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地预见到的。
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赔偿金额初步 断定应按合同价格与约定的履行日期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差 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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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实际履行可作为一种救济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 此即“实际履行”。 只要根据实际,采用实际履行的措施是合理的,当事人 可要求实际履行,法院和仲裁院也可作此判定。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 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 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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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以“恢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
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在金钱可能做到的范围内,使 权利受损方处于该项权利得到遵守时同样的地位。 所以,英美法院遵从“金钱上的回复原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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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 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实物赔偿损失, 使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例如把损坏物品加以修复,或用同种类货物替换等。 金钱赔偿 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来弥补对方所遭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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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损害赔偿的方法
C. 损害赔偿的范围
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当事人在要求损害赔偿时,其 金额应包括哪些方面,按什么原则来确定。 一般两种情况: a. 约定的损害赔偿, 即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原则; b. 法定的损害赔偿, 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予以确定损 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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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的条件
大陆法: 以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英美法: 一切合同都是“保证”,只要债务人不能 达到保证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责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未明确规定违约必须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条件。 《公约》第25条: 只要违反合同方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就构成违 约,违反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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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
违约分为: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 不履行债务: “给付不能”, 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延迟履行债务:“给付延迟”, 指合同义务履行期已届满,且是可履行的,但未按 期履行。 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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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一方违约构成违反要件,对方才可要求解除合 同;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 偿。 要件是涉及到合同本质的那些条款,它既可以 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美国法: 只有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 轻微违约,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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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救济方法
救济 (Remedies):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 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实际履行
两重含义: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 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 金钱)来代替;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 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