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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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侯欣一

(侯欣一教授在“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的演讲)

马小红教授:今天是“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64期,我们很荣幸请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侯教授是我国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著名专家。还是我研究生时侯,根据地法制史在国内就呈三足——社科院、人大、西北政法鼎立的局面。后来侯教授转战南开,南开就成了根据地法制研究的重镇。同样荣幸,今天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也来到我们的论坛。主讲人精彩的发言,评议人精彩的评议,肯定会让大家今晚斩获颇丰。

侯欣一教授:首先非常感谢马小红教授、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人大法学院是我国最顶尖的法学院,这里有第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到人大法学院汇报自己法学成果,是每个法律学人的欣慰。今晚所言的话题特别适合人大,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是马锡五研究界的翘楚,我来谈论颇有几分紧张,后来马小红教授强烈建议我讨论这个论题,我只好勉力接受。十几年前我还在西北政法学院,跑了陕甘宁边区的很多个县,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建构和流变有过一定研究。说起马锡五,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并不陌生,但凡是法制史教材中都有详细论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潮在中国的兴起,马锡五渐渐被人们淡忘,可是近些年来,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实务界渴求从历史中借鉴,重振辉煌,加之经济建

设成功之际,官方话语系统尤为强调中国本土资源,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新被发掘出来,成为当下时髦的命题。然而,与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截然不同,法学理论界有人持反对意见,某些教授曾表示要坚决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反扑。

讲座的第一部分,我要介绍的是马锡五其人。马锡五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但早年生平不详。据已有史料,可知的是:马锡五原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出身农民。幼年随父逃荒至保安(今陕西志丹),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青年时期参加过类似天地会之类的组织,1934年加入刘志丹队伍,被派到国民党军队中从事“兵运”,后随刘志丹创建陕甘宁边区,是陕甘宁边区创始人之一。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边区苏维埃主席。从他不多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马锡五不是一般的农民,社会阅历丰富,眼界较为开阔。抗战时期,转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因战时行政兼理司法之故,他同时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这样一位从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从未表达过司法兴趣的陕北朴实农民,纯粹出于战时体制的安排,意外地走上了司法的道路,拉开了以后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大幕。马锡五在百姓心中地位极高,当地百姓尊他为“马青天”。检视马锡五审判过的案件,有据可查的不过五六,下面简要介绍二则。案例一是马锡五审判最为经典、流布最广的案例,即庆阳地区华池县封棒儿(可作封捧儿)、张柏儿婚姻一案。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婚姻,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越发水灵,张家日渐破落,为多索聘礼,便教唆封棒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柏儿退婚。封彦贵暗中将封棒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获悉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反对一切包办婚姻的原则,

华池县司法处认定后一个婚姻无效,但是不采取调查研究,对买卖婚姻只字不提,引发群众不满。1943年2月,封棒儿和张柏儿因吃喜酒偶遇,二人一见钟情,愿意结为夫妻。封彦贵却棒打鸳鸯,要将封棒儿许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讯,纠集20余人抢亲。封彦贵第二次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的判决引发张家和封家两家人的不满。马锡五为官有个特点,素来不喜闲坐办公室,好到地方走动走动。一天马锡五行到华池县,巧遇封棒儿并和其闲聊。封棒儿如竹筒倒豆子般把她和张柏儿婚姻的曲折故事告诉了微服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听完后并没着急表态,过了几日,他重新来到华池县温台乡封家园子,召集起村子的乡亲们,在田间地头开始审理这桩案件。经过审理,他最终认为革命政府不赞同父母包办儿女婚姻,张家也因抢亲破坏了村庄的良善秩序,二者皆应受罚。他也开导封棒儿和张柏儿,家长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主观上是为子女着想,你们非但不要记恨家长,还要尽心孝顺。马锡五在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这样的判决,既符合当时党的婚姻政策、法规,也符合民众的情感,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棒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案例二是一则分家析产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分家之后,兄弟二人因土地分配反目,当地政府法院想方设法也无法解决矛盾、平息争端。马锡五调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先找来当地德高望重的乡绅调解,说情说理说法,调解

不成后遂做出判决:兄弟二人丈量土地,务必做到公允,如有不足,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足。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1.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2.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讼多年的土地纠纷案;3.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4.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缠讼案;5.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经过马锡五的审判,上述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在边区给其积累起巨大的声誉。为此,边区机关报《解放日报》在对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后发了一个通栏标题的社论称颂这种审判模式,就是在这篇社论中,马锡五的审判工作的态度、方法、经验总结成“马锡五审判方式”。社论认为,马锡五同志审理案件,是深入调查研究的,不是从表面上解决问题;是坚决执行政府法令,又尊重群众生活习惯和意见的;是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是诉讼手续简便的,方式是座谈而不是坐堂的,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社论也概括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 深入调查研究;2 手续简单轻便,不拘形式;3 调解和审判相结合;4 法令、政策和群众意见相结合。

讲座的第二部分,我主要讲讲围绕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形成的争论种种。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争议并非始于当下,从“马锡五审判方式”概念的提炼萃取之初就已产生。当时,边区民众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谓非常欢迎,以秦腔和说书的形式自发创作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材的艺术作品,马锡五的正义形象更为深入人心。而边区司法界则有不同声音,整理归纳大致有四种意见:1 这种审判方法只适用于落后地区,是落后地区的无奈选择,不宜推广;2 它只适用于部分领导人,仅具有象征性、昭示性;3 只适合于类型化的案件,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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