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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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滨水区成为整个城市极有价值的资源,达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创建城市特色,推动城市建设良性发展的目的,制定《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

1.0.2 本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准则,在保证滨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地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控制、开发和建设,将滨水区建设或提升为区域性的开放空间体系,并形成综合的网络系统,从而指导黑龙江省各滨水城市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恢复、保护和提升。

1.0.3 本指引试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滨水的城市(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城关镇),其他镇及滨水的林场、农场场部等所在地滨水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0.4 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自然和历史,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2)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兼顾效益,强化景观与功能并重的原则;

4)突出可实施性,体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

5)展现地方特色,讲求因地制宜的原则。

1.0.5 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在试用本指引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滨水区

是指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与城市建成区内陆地接壤的区域,包括一定水域空间、岸线,以及与水体相邻近的陆地区域。空间范围包括20Om~30Om水域空间及与之相邻距离为1km~2km的城市陆域空间,约相当于步行15分钟~20分钟的路程。

2.0.2 城市蓝线

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即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体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的、已建成的及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边界控制线。

2.0.3 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滨水地区绿线指城市蓝线外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城市水系生态性、公共性和共享性的基本保证,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

2.0.4 城市风貌特色

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民俗等内涵综合显现的外在形象的个性特征。

2.0.5 景观视廊

观赏景观的视线通道。

3 一般规定

3.1 规划编制层面

城市滨水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通盘进行考虑,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3.1.1 滨水区总体规划

大中滨水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还可根据需要编制滨水分区、分段规划;小城市(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或直接编制滨水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1 滨水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滨水区开发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

2)提出滨水区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

3)划定滨水特定功能景观区,明确功能地位、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要求及景观意向。

4)确定滨水区用地、道路交通、生态、绿化、防洪排涝、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等方面的整体要求。

5)提出滨水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实施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

2 滨水区分区、分段规划主要内容

1)明确该片区在城市和滨水区域中的功能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2)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该片区各类用地,完善城市功能。

3)综合分析片区内主要轴线、节点、特色区域,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

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继续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组织、生态、防洪、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分期建设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4)对片区内重要的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方案。

5)提出对该片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和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3.1.2 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为具体指导滨水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建筑及工程设施设计、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对建设实施起具体指导作用,并应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滨水区开发、建设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

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达方式,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指标、图表、图则等表达方式将滨水区总体设计宏观的控制、定性、定量以及粗略的三维控制内容,深化、细化分解为微观层面的具体控制内容;在控制图则中增加滨水设计指引图,通过一系列城市设计语言,包括尺度要求、空间组合等形式来进行图解示意。

3.2 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3.2.1 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管理需要和现行的规划控制实践来制定,控制指标体系由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行为活动四方面的内容组成。(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3.2.2 滨水区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其中规定性指标为强制性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参照执行。

3.2.3 指标的确定在保证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各城市应根据具体控制需要,针对城市滨水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指标体系内容,以充分体现城市特色。

3.3 功能结构布局

3.3.1 基本原则:滨水区功能结构的确定应分别针对分段(水平空间关系)、分层(垂

直空间关系)进行整理,以区段承载的典型功能为分区主要依据,注意功能区段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避免重复与单调,又要防止缺少联系、各自为政。

3.3.2主要内容:功能区的定性;功能区间的关系,包括垂直空间结构关系和水平空间结构关系;功能区的基本发展演化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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