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建办质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一)强化政治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
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黑建函〔2019〕239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239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月3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东鸿艺境小区1号楼,由于作业人员在地库基础外墙采用喷灯粘贴防水卷材时,操作不当,不慎将堆放在距离1米远的基础保温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引燃发生火灾。
6月1日松北区华润置地万象府项目由于工人在地面作业区采用无齿锯切割钢筋时,摩擦火星飞至10米远临时堆放基础保温用挤塑板处,引燃聚苯板。
火灾发生后,媒体相继报道,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火灾起因及处理情况,我厅第一时间对发生火灾建设项目调查了解情况,分析起火原因,为了防止类似火灾再次发生,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现将两起火灾情况及下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两起火灾原因初步分析判断,施工现场暴露出诸多消防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制度不健全或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的不好,安管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三是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明火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四是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五是基础外保温材料不合格,设计采用B1级阻燃型挤塑板,氧指数大于30%,火焰扩散指数小于25,而距离10米远能用无齿锯摩擦火花引燃,显然是苯板材料不合格。
六是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保温材料采购进入现场,未对采购材料及时进行二次复试;七是安全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未对违规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制止,未对明火作业等危险较大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八是总监和土建监理工程不负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堆放材料进行有效监督,对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置若罔闻,未索要产品出厂合格证,未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和二次复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黑建质〔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7〕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明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样板引领作用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辖区内选择1至2项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样板,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二、认真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切实做好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申报、合同管理等工作,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复工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中做好检查工作,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监理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
要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承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工作,在技术交底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实体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及时、认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04•【文号】建办质电〔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敲响了警钟。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疫情防控体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加强施工工地人员排查,从严做好风险管控。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黑建疫防〔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建疫防〔2020〕35号各公积金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持续高度重视。
各公积金中心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总体可控,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
要统筹做好打防疫持久战和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在切实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针对窗口临柜业务恢复办理后,公积金业务大厅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特点,将业务大厅作为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来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
二要夯实防控责任。
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担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责任,形成一级压实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的良好氛围。
各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积极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因时因势调整防控措施,及时将国家和省里相关要求传达至所辖管理部(办事处),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带班、信息报送、问题反馈、应急处置等要求;另一方面要统筹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好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并超前谋划政策衔接,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黑建安[2014]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建安[2014]6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2014年4月6日双城市新星雨润果蔬基地物流中心办公大楼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4月7日哈尔滨市松北区锦观城施工现场发生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死亡2人。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各施工企业要立即对所属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要督促、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拟开(复)工工程安全条件自检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大检查力度,严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黑建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8号各市(地)住建局(委)、城管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治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各级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绿色文明施工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针对全省进入施工旺季的重点时段,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管控措施,使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管控,保证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开展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重大污染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严格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运输、密闭不严、遗撒泄露、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住建厅将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黑建安[2010]3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黑建安[2010]36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农垦总局建设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高层居民住宅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因焊接工人操作不当,引燃防护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我省也发生过类似火警、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
为吸取“11·15”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施工特点,对各类施工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对易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危险源进行清理整治,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安全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防火、防坠落、防电击、防冻、防滑、防中毒”作为重点工作,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吸取“11·15”火灾事故教训,企业要对各类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黑建工〔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工〔2019〕6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根据省安委会《全省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黑安发〔2019〕6号),结合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特点,我厅制定了《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附件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哈尔滨市“8·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根据2019年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领导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安全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参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检查排查消防各类隐患,严厉查处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全力维护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巩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创新消防安全监管手段,提升住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减少一般性火灾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黑建函〔2019〕508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黑建函〔2019〕508号各市(地)住建局:9月3日至23日,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共抽检在建工程100项,建筑市场下达执法建议书9份,现将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一、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存在问题: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多人未在岗履职。
处理意见: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二、牡丹江市江南华府三期一标段项目存在问题: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赵玉坤未在岗履职。
处理意见: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赵玉坤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6一标段(G1-G9、Y、Y1、S1、地下车库一期)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将总包合同中已包括的土石方工程违法发包给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意见: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哈尔滨满族风情村A座-上京华府D31#栋。
存在问题: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单位项目班子管理混乱,质量员、安全员履职尽责不到位。
处理意见:哈尔滨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五、哈尔滨上京广场商住小区三期C13#、C14#、C15#;二期C5#楼项目存在问题: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项目经理郭佳平履职尽责不到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黑建安[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1]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月15日召开的加强民生建设工作座谈会中有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两会”期间切实加强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1]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的部署,现就近期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全国“两会”前期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两会”期间全省建筑施工的生产安全。
二、认真开展结转、新建工程春季解冻期安全生产检查,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开工阶段安全生产。
(一)结转工程。
1、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办公生活用房、仓库、围墙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防火是否达到安全要求;二是“四口”、“五临边”是否按标准设置防护设施;三是脚手架基础、架体是否变形、倾斜、松动,安全网是否残缺、破损;四是临时用电线路是否安全可靠;五是塔吊、施工升降机(龙门架)等施工机械基础是否沉降、损坏,标准节焊缝、连接是否符合要求,保险、限位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六是越冬模板及其支撑是否下沉、倾斜、损坏;七是现场材料、构件等堆放有无倾斜、裂缝;八是现场垃圾、残土、冰雪等清运是否安全有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黑建疫防〔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黑建疫防〔2020〕40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新冠肺炎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保证在建项目顺利实施,我厅决定对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的所有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二、防疫内容1.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及扫描“龙江健康码”;2.进行人员体温检测记录;3.办公、住宿等现场环境通风、消杀记录采集;4.施工现场有满足“洗手”需要的供水设施信息采集;5.人员外出活动等记录。
三、采集方法现场人员可登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访问地址http://111.40.214.44:8080/dhmcmsp/。
通过电脑或手机APP推送防疫数据信息,使用流程详见附件。
已开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地市可与本“平台”对接,具体事项请联系技术服务电话。
(电话号码附后)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属地政府防控要求,扎实做好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二)专人负责。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6•【字号】〔2020〕171号•【施行日期】202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171号各市城管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鸡西市环卫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2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决定,现就全省城管系统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抓好措施落实,全力以赴、科学有序做好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要将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传达至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各级城管部门、相关企业以及城管执法和环卫人员,努力形成疫情防控的强大合力。
二、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强化与卫健、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防控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一要强化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要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垃圾中转站、处置场所以及城市公厕等重点部位进行卫生清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等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等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黑建疫防〔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等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黑建疫防〔2020〕41号各市城管执法局,鸡西、伊春、大兴安岭住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所辖城市公园、露天市场摊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五一”假期人员流动大的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闭室内游览场所。
暂停开放城市公园内各类室内场馆及狭小游览空间。
二、严格限制游客人数。
采取错时预约等办法,严格控制城市公园游客数量,园内游客数量不得高于公园日常接待能力的30%。
在城市公园、市场摊区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教育引导进入人员认真执行“龙江健康码+体温测量+戴口罩”防控措施,严禁非绿色健康码和未佩戴口罩人员进入。
三、严格限制人流密度。
严格限制游客园内人流密度,劝导游客在园内室外空间保持适当距离,及时劝离唱歌、太极拳、广场舞等聚集性活动人员。
对部门负责直接管理的露天市场摊区,要安排专人劝导管理经营业主和购物群众保持合理距离,有效降低市场摊区人员密度。
四、严格限制园内聚餐。
加强巡查检查,严格管控园内聚餐行为,特别是“五一”假期期间,严禁在公园内聚餐、烧烤、野炊。
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禁止市场摊区经营业户设置餐食设施,劝导市民避免在市场摊区内即买即食。
五、加强公共部位消毒。
严格落实各项消毒措施,对城市公园和市场摊区出入口、道路、座椅、扶手、栏杆、垃圾箱等公共空间和部位,结合实际,提高消毒频次。
对公园内游客服务中心、厕所等室内空间每日进行通风、保洁和消毒,切实做好环卫保洁和消毒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直管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贯彻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4]65)的文件,切实做好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并将联系方式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事故信息各地发生房屋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认真填写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中的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一般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上报,一般以上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 70日内必须填报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事故简要信息和事故调查信息填写应全面,不应有漏项。
三、按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的时限要求,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批复的复印件及处理意见,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必要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启动督办程序。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省住建厅安委会将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取消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建建[2012]76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2012年8月24日新华通讯社供中办国办秘书局信息专稿第2628期报道了题为“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发生断裂3辆货车坠落”的消息。
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先后针对此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管理力度,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
我厅已于8月25日派出7个督查组,重点对城市道路桥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建等项目进行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通知如
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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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号】黑建疫防〔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黑建疫防〔2020〕40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新冠肺炎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保证在建项目顺利实施,我厅决定对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的所有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二、防疫内容
1.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及扫描“龙江健康码”;
2.进行人员体温检测记录;
3.办公、住宿等现场环境通风、消杀记录采集;
4.施工现场有满足“洗手”需要的供水设施信息采集;
5.人员外出活动等记录。
三、采集方法
现场人员可登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访问地址http://111.40.214.44:8080/dhmcmsp/。
通过电脑或手机APP推送防疫数据信息,使用流程详见附件。
已开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地市可与本“平台”对接,具体事项请联系技术服务电话。
(电话号码附后)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属地政府防控要求,扎实做好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二)专人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置专人(劳务人员或防疫员)管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检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各项工作。
(三)防疫培训。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参建主体及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平台”使用培训,确保施工现场人员顺利快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台、推送信息。
加强施工现场防疫知识培训,开展防疫宣传,形成人人遵守防疫规定自觉行动。
(四)及时推送。
施工现场防疫信息采取即时上报原则,按照出入施工现场节点推送,施工现场劳务员或防疫员要对每天推送的信息进行即时核对,发现问题即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要安排专人登陆平台,检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信息录入和推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严肃问责。
我厅将对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对于防疫工作不重视,信息不录入、不推送,对疫情防控不力,出现疫情病例的施工现场,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联系人:冮明军*************
技术服务电话:131****8071
附件:使用流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