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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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
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6]3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黑建函〔2016〕357号)
各市(地)、县住建系统相关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使用单位:为优化发展环境,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各使用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我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将对平台系统的登录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登录方式为身份认证锁(U盾)和用户名加密码两种方式并行,届时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数据安全性、使用频次等需求,自主选择使用身份认证锁(U盾)或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平台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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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业经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201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

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省委2O00年重点工作专题推进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减少各有关部门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实行办事公开,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造条件。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强审批后的监管机制。

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问题敏感。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政府要坚决退出;凡是下级政府能做的,省政府要坚决下放;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要坚决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黑建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三)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已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动态管理考核,对新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备案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备案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其中,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终鉴定机构。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4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分公司5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6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7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8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咨询中心9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11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12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13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4佳木斯三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5大庆市力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6大庆永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8鸡西市恒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9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部20伊春市玉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1鹤岗市龙建工程质量鉴定中心22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23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中心25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26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黑建法[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建法[2015]1号各市(地)、县(市)住建系统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住建系统主管部门,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系统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年1号令、3号令精神,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经厅务会研究决定,对厅权限内行政审批及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保留权限内行政审批项目18项、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项目14项(见附件一、二);取消和暂停实施项目8项,下放地市项目6项(见附件三)。

(二)凡是与国家现行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清单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批要件。

(三)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和缩短审批时限。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流程的专家审查和厅专家委员会审查环节,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转为日常管理,取消地市初审环节;二是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应按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手册所列材料清单办理资质(资格)、注册、变更、延续等事项,不得随意增加要件;三是审批办理时限统一调整为,厅权限内审批项目十日,省级初审项目十五日;注册、变更审批项目三日,资质(资格)延续审批项目五日。

行政审批工作手册请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网址:/。

(四)取消建设行业各类企业年检,转为协会不定期组织行业信用评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行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外省企业进省备案下放地市审查,市(地)主管部门向我厅告知性备案。

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行业管理特点明确全省统一的备案要件、备案程序和备案时限,指导市地做好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加强对外省企业入省后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我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8号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我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黑建法〔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黑建法〔2019〕10号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为推进我省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我省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事项(一)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的证明。

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建筑业等各类住建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2.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住建系统各类职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证明;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备案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明;3.首次申请各类企业资质、资质延续、重新核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符合简化审批情况的建筑业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企业外资退出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5.申请各类企业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凭证;6.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政审自查报告12023年,蕉岭县国家税务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某某]107号),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化效劳,有力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开展。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机关行驶税收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要形式,对加强税收征管、标准税收秩序、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我县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习教育,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开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有效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局建立了健全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征收管理股负责调整和清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纳税效劳股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优化效劳,监察室负责牵头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良好格局。

紧抓税收标准性文件清理2023年我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不再10号公告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立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激情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严格执行标准性文件备案要求,20某某年2月,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并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落实情况。

通过认真排查,截至目前,我局坚持税收法定原那么,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未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不能一放了之,我局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优化税收效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9项)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黑建房[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11.23
•【文号】建办市函〔2020〕597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
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597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黑建呈〔2020〕91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最新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最新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二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七条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第八条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住建局行政审批自查报告.doc

住建局行政审批自查报告.doc

住建局行政审批自查报告行政审批自检自查报告**县工商局行政审批(许可)实施及整顿非公有制发展自检自查报告县政府法制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行政审批(许可)实施及整顿非公有制发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近年来行政审批(许可)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基本情况(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公示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1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督查要点>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完成了涉及企业登记、广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细化规范工作。

经清理将原有的审批项目压缩为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项,分别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是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备案。

并制定下发《嘉荫县工商局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细化内容的通知》将压缩后的3项审批项目规范细化内容通过窗口登记指南(告知单)、大厅触摸屏和**红盾信息X进行公开。

同时,我局将行政审批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对清理调整保留的项目,我局办理的地址县工商局登记服务窗口,且相关项目名称和规范细化内容的公开方式在红盾信息X进行了公布。

(二)、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将所有审批服务职能集中到登记注册大厅窗口办理,集中履行职能,严格规范管理,严守承诺时限,所有设立登记项目一律到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根据“人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的要求,明确了首席代表、AB角制度和值班领导,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全权负责我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职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保证了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能够在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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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省住建厅决定取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初审。

同时,下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变更注册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限内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审批事权。

先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一)由住建部一次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履行初审程序。

在相关法规调整前,省住建厅负责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住建部,相关法规调整后,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个人申报企
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执业资格注册、延续、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登陆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网址,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省住建厅行政权力清单,省住建厅保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含补、换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人员”)资格审批(含补、换证)。

将由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延续、变更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及省直管市)。

各市(地)所属企业及个人可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三、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筑师和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审批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我省具有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5日起,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下放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确定承接部门和责任人,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做好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审批流程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审批事项放得下、市地接得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2016年3月17日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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