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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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人社部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用人单位管理开发人力资源的专门行业。

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职责所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的有关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一)开展联合招聘服务。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统一行动,联合招聘,激发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满足各类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开展日常招聘服务和小型化、灵活性现场招聘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线下招聘活动。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6.05•【文号】人社部函〔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有关要求,推动扩大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提高招生质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持续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是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缓解技能人才短缺和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任务。

根据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脱贫攻坚实际需求,2020年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爱劳动、上技校、长技能、好就业”为主题,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进一步加强劳动教育,强化技工院校培养特色,优化培养结构,做好专业更新,推进校企合作,全面提升技工院校学生(学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全国技工院校计划招生130万人,其中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少于3万人,技师学院扩招10万人。

各地要根据全国招生目标任务,结合当地职普比例、经济支撑、办学条件、生源情况等因素综合测算招生能力,并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工作任务和指标的细化分解,做到一省(市)一任务、一校一计划,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全面落实。

二、将技工院校招生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9号)要求,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将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好招生工作。

做好四个聚焦 探索工学一体化模式下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做好四个聚焦 探索工学一体化模式下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做好四个聚焦探索工学一体化模式下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作者:刘世峰来源:《职业》2024年第03期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将工作过程和学习过程融为一体,培养德技并修、技艺精湛的技能劳动者和能工巧匠的人才培养方式,是推进校企融合、提质培优的重要途径,是技工院校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

开展工学一体化工作是实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突破口,将带动形成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新局面。

推进工学一体化工作是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本质要求。

晋城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紧紧围绕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秉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中不断探索,逐步形成“四个聚焦”的工作方法,实现了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与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双向奔赴。

近年来,学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走深、走实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从国家方案到学院实践的转化之路。

(一)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学院积极参与和开展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以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首批5个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为契机,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重点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在机械工程系、自动化工程系和汽车工程系大力推进机床切削加工(车工方向)、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汽车维修3个专业的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其他专业稳步开展校内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提炼出“先做—再学—再练”“六步四角色”等教学方法,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

经过课程改革,学院逐步构建起“技能+素养”的课程体系,教学资源得到极大充实,正式出版了《汽车车身维修》等多本一体化专业教材;开发了46门课程标准、18门共享型数字化课程、14门校本课程,撰写《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等多本工作页、《智能楼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等多本教学指导书。

人社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6则

人社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6则
《意见》还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 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新职业
新职业频出成专业设置风向标 在重庆南坪人才市场,一些新颖的职业进入求职者 的视线,如社区文化专员、游乐场景造型师、家庭保障 规划师、居间人等。但这些职业抛出每月万元高薪却乏 人问津,而传统的文秘等岗位又出现数百人竞聘一个职 位的状态。不少求职者对这些新职位一无所知。“这些 新职业都是随着相应产业的发展而诞生的。”招聘企业 介绍,如社区文化专员职位,就是因为随着生活水平越 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小区出现,如何让业主生活得更舒 适是物管企业要考虑的问题。而家庭保障规划师和居间 人,都是保险事业和股市红火催生的新职业。“普通教 育目前没法直接培养这样的新兴职业人才,这方面的从 业者主要还是从职业院校培养。”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 相关人士表示。 与新职业和新技术相对应的职业人才大多紧缺,给 广大职业院校提出了新的挑战,很多职业院校纷纷开设 了与新职业相对应的新专业。像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 人物形象设计、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比较生活化的专业课 程正在进入职业院校课堂。
《意见》强调技工院校要做好功能定位,突出办 学特色。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技工院校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 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推 动全国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 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 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 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 化管理水平。
转户
重庆:农村籍大中专生可当“城里人” 近日,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工作率先在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等11所学校启动。 据介绍,重庆市目前有农村籍学生60多万,包括 今年新招收的17万农村籍新生和今年毕业的17万农村 籍学生,是工作启动后人数最多的一年。从明年起, 转户工作将形成每年17万 ̄18万(每年招收的农村籍新 生)的常态规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人社部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8日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现将《“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6月30日“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省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

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人社厅函〔2016〕416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6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要求,我部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130余所技工院校中开展了汽车维修等15个专业(课程)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16年11月起,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等17个专业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试点专业: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机电一体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与维修、建筑施工、电梯工程技术、食品加工与检验、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化工工艺、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环境保护与检测、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工业设计、无人机操控技术。

(二)试点院校: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具体院校名单另行通知)。

每所试点院校每个试点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试验班。

二、试点对象试点对象为试点技工院校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

各试点院校可根据本院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自行确定中级工或高级工试验班(零起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9日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制定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一是总体规模基本稳定。

全国技工院校保持在2500所以上,年招生保持在120万人以上,在校生保持在300万人以上,职业培训保持在500万人次左右。

二是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落实生均拨款、改善教师和毕业生待遇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通过实施中职基础能力建设、中职示范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近70亿元,带动各地加大投入,提升了技工院校整体实力。

四是办学质量明显提高。

大力推进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提高了技工院校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

五是技能竞赛取得突破。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推动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21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21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21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人社职司便函〔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等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技工院校等统计年报(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0号)有关要求,2021年度统计年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表号:人社统OS1号,见附件1)、《就业训练中心综合情况表》(表号:人社统OS2号,见附件2)、《民办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表号:人社统OS3号,见附件3),上述报表的报告期均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报表结构采用2021年版本,下载地址为:/report.html(2022年1月1日后可下载)。

(二)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报表制度和本通知要求,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请各地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上述三份统计年报报表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请各地务必使用统计软件SMIS2012(下载地址和时间同上)汇总上报数据。

(三)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做好本地区2021年技工院校统计分析和就业训练中心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2021年技工院校统计分析报告和2021年就业训练中心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切实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设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时,专业名称除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外,也可参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确定,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二、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三、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技工院校选人用人视野,建设高素质技工院校教师队伍。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学习解读要点亮点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学习解读要点亮点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学习解读内容要点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该方案,下面,我们围绕方案提出的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任务、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等方面政策实施办法进行一下学习解读:一、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目前,我国共有技能劳动者1.65亿人,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21.3%;高技能人才4791万人,仅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29%。

技能劳动者比例偏低且结构不合理,高技能人才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瓶颈。

未来10年内,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将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其次,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解决就业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

2016年底,我国人口总量约13.8亿人,劳动年龄人口9.07亿人,预计在2030年前,我国劳动力规模都将保持在8亿人以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总量压力将长期存在。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以上的水平,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东部沿海扩散至中西部地区,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

二、实施方案提出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任务安排加大政策供给。

《实施方案》要求,2018—2020年间要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等方面多个政策文件。

组织开展重要活动。

实施方案要求,2018—2020年期间,将组织召开高技能人才表彰大会(2018年、2020年),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2018年、2019年),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新职业(2018—2020年),参加第四十五届世界技能大赛(2018年、2019年),筹办第四十六届世界技能大赛(2018—2020年),举办“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2018年、2019年)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字〔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此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人社部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深化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良好局面。

“十四五”期间,全国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360万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97%以上,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达到200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52号文件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52号文件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52号文件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52号文件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院校:为做好2020年我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招生目标,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统筹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是关系技工院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同志靠前组织。

把招生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与促进就业、技能扶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安排。

技工院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牵头筹划部署招生工作,并结合学校所在地、生源地疫情防控形势健全招生制度、完善招生方案、强化招生组织,确保招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招生力度。

技工院校招生主要是在线下进行,春季受疫情影响,多数学校招生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

下半年,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组织招生,压力依然很大。

进入暑期,全国疫情防控持续向好,各地各单位要抓住这段招生黄金期,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统筹好、指导好、组织好、实施好,确保实现年度招生目标。

三、突出扶贫招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技能脱贫技校行动的通知》(豫人社〔2017〕57号)精神,积极与同级财政、扶贫部门沟通衔接,大力实施技能脱贫技校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人社厅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系统梳理和严密监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1.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在新学期开学后,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及时收集新生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准确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校长和上级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学籍申报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审批。

要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对于技工院校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2017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的覆 盖城 乡劳动者 的技 工教育培训体系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
院校建设 . 发挥 示范 性技工 院校 的引领作 用 . 我 部将委 托相
关机构开展 国家级重点 技工院校评 估工作 . 具 体 评 估 办 法 另 行制 定。
合 同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 事先通知 工会 , 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 违 法解 除劳动合 同为 由请求 用人单位支 付赔偿金 的 . 人 民法 院
第 十三条
劳 动 合 同法 施 行 后 . 因用 人 单 位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导 致 劳 动 合 同不 能 继 续履 行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的 .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 十 四条 外国人 、 无 国籍 人 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以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的重 要 平 台
第九条
在竞业 限制期 限内 .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协议 时 . 人 民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在解 除竞业 限制协议时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三个 月 的 竞 业 限制 经 济 补 偿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 第 十条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 向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湾 地 区 居 民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保 障 部 门要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办 法 .
技 师 学 院 设 立 审批 办 法 应 报 请 省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各 地 要 严 格 按照 专家评 审 、 行政 部 门复核公 示等程 序 , 公开、 公平 、 公 正 地 做 好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工 作 要 成 立 由技 工 院校 国 家 级 和 省级督 导员等专家 组成的评审小组 . 按 照 技 工 院 校 评 审 细 则 的评 分 标 准 。 对 申办 学 校 进 行 评 审 。 作 出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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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本地技工院校办学实际出发, 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 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数量和布局。

要依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1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2、《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 3,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自主申报。

申报院校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先进行自评, 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由国家级或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 严格对照评估标准, 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核,于每年 10月 31日前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我部; 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 提出复评意见; 对拟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我部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63号执行, 各地应及时将新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名单报送我部。

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不需再重新申报。

附件: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下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 1月 28日附件 1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 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 3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5.3万平方米(约 80亩 ,建筑面积不少于 4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2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常设专业不少于 4个, 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设备总值不低于 1500万元。

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 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 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 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 80种。

第十条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肓师生比不低于 1:20。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 20%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40%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25%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 4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

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 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

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

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原则上具备 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十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规范。

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材使用规范, 不使用盗版教材。

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设有教学研究机构, 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不断创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

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 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 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 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实行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和管理贯穿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全过程。

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科学, 后勤保障有力。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资金使用合理。

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 工作开展效果好。

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培养模式第二十四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 与企业建立了互利双赢合作机制。

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的发展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专业建立了行业、企业专家和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沟通行业、企业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信息, 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

第二十六条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主动为企业技术革新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每个专业与 3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 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优化专业结构。

建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校企双方共同完善学生生产实习制度,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第二十八条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逐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了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五章办学质量第三十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 毕业生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95%以上。

第三十一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全面发展, 效果显著。

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 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

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 95%以上。

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就业率达 95%以上。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第三十三条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

为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三十四条重视技能竞赛活动, 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 承担过本地区技能竞赛工作。

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 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 并取得突出成缋。

第三十五条教师为人师表, 从严治教, 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 学生满意率高。

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取得明显成效, 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

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

教师开发的课件或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注重社会效益和师生的全面发展, 多项工作在区域同类学校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

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附件 2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 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 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2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2500人次以上。

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 1000人次。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8万平方米 (约 120亩 , 建筑面积不少于 6.5万平方米, 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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