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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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本地技工院校办学实际出发, 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 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数量和布局。要依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1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2、《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 3,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申报院校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先进行自评, 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由国家级或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 严格对照评估标准, 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核,于每年 10月 31日前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我部; 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 提出复评意见; 对拟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我部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63号执行, 各地应及时将新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

师学院名单报送我部。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不需再重新申报。

附件: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 1月 28日

附件 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 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 3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5.3万平方米(约 80亩 ,建筑面积不少于 4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常设专业不少于 4个, 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设备总值不低于 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 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 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 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 80种。

第十条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肓师生比不低于 1:20。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 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40%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 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 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原则上具备 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材使用规范, 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八条设有教学研究机构, 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不断创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 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 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 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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