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著作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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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基本特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3.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英美法系:固定性
1)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与专利法的创造性是有区别的:首先,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其次,不具有排他性;
3)再次,独创性程度低于创造性程度
独创性与新颖性不同:
独创性:与已有知识相比在表现上有差异性,是否是已有知识的再现并不重要,即有个性。
新颖性:在确定的一个时刻,与已有知识相比是唯一的,即首创性。
2、固定性的意义:
第一、固定性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赖于产生的基础;
第二、作品不固定,作者的著作权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发生权益争议;
第三、固定性是作品进行传播的基础;至于口头作品则可以视为这一条件的例外。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新法已删除此款规定)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
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著作权主体影满足的条件
著作人身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财产权内容: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