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宗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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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实用版】目录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2.符合相关承诺3.及时履行披露义务4.减持比例达到 1%时履行披露义务正文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所谓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证券单一交易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证券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证券交易所确定成交证券交易。

在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交易量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单笔交易申报不少于 30 万股或不少于 200 万股的要求。

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市场情况来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额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在任意连续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应结合大股东的持股份数及其一致行动人。

2.符合相关承诺大股东或特定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不用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

但若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已经提前做出减持承诺,则仍需按照承诺要求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无视相关承诺,减持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3.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当大宗交易降低 5%或降至 5%时,应立即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从本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后 3 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相关交易。

4.减持比例达到 1%时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就应于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减持比例达到 1%时,应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如下: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大宗交易进行买卖:
(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超过-5%或5%;
(2)当日价格振幅超过10%;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4)其他可能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异动。

2.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随着时间变化。

自2022年8月22日起,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摘要:I.简介- 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定义-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重要性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 交易单位-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竞价原则- 涨跌停制度- 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III.结论-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特点- 对投资者的影响和启示正文:I.简介上海B 股大宗交易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数量较大、涉及金额较高的股票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好地实现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同时也为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为了规范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

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

2.交易单位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买卖的数量以一手即100 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3.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为0.01 港元。

4.竞价原则上海B 股大宗交易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即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5.涨跌停制度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同样实行涨跌停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6.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上海B 股大宗交易实行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

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III.结论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具有交易时间灵活、交易单位灵活、价格最小变化档位较小、竞价原则明确、涨跌停制度严格以及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等特点。

这些规则对于保证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以及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以非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上交所开展的科创板、STAR市场等股票。

首先,股票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数量超过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参考价。

交易参考价是股票交易时间的开盘价,大宗交易在当天交易参考价的波动范围内自由议价。

同时,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必须是整数或自然数,且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当日该证券交易参考价的0.01元。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通过认证的交易商进行交易。

认证的交易商可以是券商或基金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或交易授权。

交易商需要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认证后,方可参与大宗交易活动。

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承诺,会被视为违约,上交所会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并且该名单将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中。

第三,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先向交易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范交易双方违约风险而设立的。

若交易双方业务能力比较强,也可以在无风险交易推出后选择无保证金交易方式。

第四,交易费用需要在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双方向交易商缴纳。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成交金额的印花税、经纪费以及证券交易规费。

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遵循国家、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费率可能有所浮动。

总之,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确保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畅运转,在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考虑到大宗交易交易规模巨大,风险较高,交易双方必须要遵循以上规则,并会诚信地履行交易承诺,以便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保护自身利益。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大宗交易的管理
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也要遵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具体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大宗交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成交金额超过一
定金额的证券交易,可分为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大宗集合竞价等不同类型。

2. 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程:大宗交易主要通过专门的
交易平台进行,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匹配、成交撮合和结算等环节。

3. 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限制:大宗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
资者,且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和交易限制,例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遵守交易规则和禁止内幕交易等。

4.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需要
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同时交易所也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要熟悉相关规则和要求,合理运用大宗交易工具,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

- 1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是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大宗交易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大宗交易是指交易规模较大的股票交易活动,通常涉及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2. 大宗交易定价原则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交易价格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和股票的内在价值确定,不得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2 透明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透明,交易价格应当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上交所通过交易公告、交易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市场公布大宗交易的有关信息。

2.3 市场化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市场化,即交易价格应当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

上交所不会干预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但会监督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4 合理定价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合理,即交易价格应当与股票的内在价值相匹配。

交易参与者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基本面、行业发展、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 大宗交易定价方法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提供了多种定价方法,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3.1 均价定价法均价定价法是指根据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均价,并以此作为交易价格。

通常情况下,均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交易时间较长的情况。

3.2 竞价定价法竞价定价法是指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交易价格以报价最优的交易成交。

竞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时间较短的情况。

3.3 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交易参与者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需求,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交易价格。

协商定价法适用于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有特殊要求或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况。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价方式:大宗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分为协议定价和集中竞价定价两种方式。

- 协议定价: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但不能高于合理范围。

- 集中竞价定价: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时间内提交委托单,通过系统进行撮合,最终形成交易价格。

2. 定价基准:大宗交易的定价基准主要参考的是上市公司的最近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基准价格等。

如果参与方无法达成一致,交易价格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3. 定价范围:大宗交易的定价范围通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幅度设定上下限。

一般来说,交易价格不能超过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10%,如果前一交易日市场涨跌幅超过10%,则涨跌幅的10%为交易价格的上下限。

4. 定价规则的适用情况: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

上市公司要符合定价规则的条件包括股份流通市值、交易市值、流通股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上交所的一般大宗交易定价规则,具
体的定价规则还需要参考相关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原创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概述2.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3.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4.大宗交易的注意事项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大宗交易平台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交易场所。

大宗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进行较大金额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其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等均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

【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上交所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主要分为两部分: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

1.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竞相报价,最终以最优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在大宗交易中,竞价交易主要采用两种报价方式:公开报价和私下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者可以在交易所公开报价,其他交易者可以查看并参与报价;私下报价是指交易者向特定对手方报价,报价信息仅限于对手方查看。

2.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方式。

在大宗交易中,协议交易主要适用于交易双方较为熟悉的情况,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协议交易的定价主要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协商和谈判。

【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交易双方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初步沟通,达成交易意向。

2.买卖双方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请: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规定,提交大宗交易申请,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3.交易所审核交易申请:上交所对买卖双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4.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交易结果:交易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买卖双方交易结果,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完成交易。

【大宗交易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上交所大宗交易时,交易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交易双方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合理定价,降低交易风险。

3.交易双方在进行协议交易时,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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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E交易规则:
一、可交易证券
1、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
2、SSE转股报价;
3、SSE指定债券;
4、SSE指定权证。

二、交易规则
1、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股票的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申请报价双方参与的量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50万股或者价值500万元。

3、大宗交易中只有两方之间才能进行交易,不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调解买卖双方
关系。

4、买卖双方全部经手费由申报方支付,但是出具“经手证明”的专业投资机构不需
要交付经手费。

5、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需要同步到市场成交价格水平,除非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
协议,否则价格必须和市场价格差不多。

6、大宗交易分为实时交易和非实时交易。

7、股票大宗交易中,卖家可以要求在每股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

8、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双方不能指定为某一名特定市场交易者或其他持有者报价
价格。

9、在大宗交易完成后,卖方和买方在17点之前需要将成交告知沪深两市。

10、大宗交易后卖方和买方还需要进行账户准备操作,交易费用由受益方交纳。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交易规则股票的大宗交易一般是指单个自然人或机构通过定向竞价方式大量购买或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类型相对于日常交易而言规模较大,操作复杂,交易风险也较高。

因此,上交所发布了股票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以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合法、稳定。

一、交易大宗股票的基本要求股票大宗交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交易双方必须进行交易前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该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

2. 交易双方必须拥有可以完成相应交易的合法资质和证券账户。

3. 交易双方必须签署《大宗交易协议书》,明确交易股票数量、价格、成交方式等交易细节。

4. 股票大宗交易仅限于中长线投资者进行,不得用于短线投机。

二、大宗交易的价格确定方式大宗股票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包括两种:成交均价方式和定价方式。

1. 成交均价方式成交均价方式是指在规定交易时间内,根据股票成交数量和总成交金额的比例来确定股票价格。

具体操作是将买卖双方的报价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以报价相接近的买卖双方进行匹配成交,成交均价按照成交金额和数量计算得出。

成交均价方式下,在交易期内分别分时段、分阶段进行,分别为:买入、卖出申报时间、摘牌前5分钟、摘牌前5~1分钟、摘牌时间各阶段的交易。

2. 定价方式定价方式是指交易价格由报价双方在交易日结束后,根据双方报价情况、市场行情、交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确定。

双方报价需符合交易规则,并对价格进行鉴定和公告。

三、资金和股票清算结算的基本要求1. 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通过支付清算方、券商或者结算银行完成大宗交易资金划转的行为。

资金清算一般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日期间的24小时之内完成,也可在交易日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中午12点前完成。

2. 股票清算股票清算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券商将交易股票过户到对方证券账户的行为。

股票清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T+0交割,即股票与资金同时到账,另一种是T+1交割,即股票先于资金到账。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有哪些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有哪些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有哪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的规则是是什么呢。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

上交所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

2015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就共同建设离岸人民币金融工具交易平台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法兰克福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作为该平台的运营机构。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天正式发布。

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将于2013年12月9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大宗交易机制创新、债券分期偿还相关安排、债券单笔申报上限、债券ETF等品种的当日回转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大宗交易规则一是、适当调低大宗交易门槛,将A股、B股和基金的大宗交易门槛调低至原有标准的60%左右,国债和债券回购的大宗交易门槛也调低至其他债券的相同标准。

具体而言,A股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由“50万股或者3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30万股或200万元人民币”;B股由“50万股或30万美元”调整为“30万股或20万元美元”;基金由“300万份或3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200万份或200万元人民币”;国债和债券回购由“1万手或10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000手或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规则二、是增加大宗交易申报类型,提供固定价格申报。

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操作细则

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操作细则

第六篇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的大宗交易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大宗交易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及债券回购的交易。

第三条营业部开展大宗交易业务需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大宗交易业务资格,其资格管理工作由营运管理总部负责。

第二章业务资格申请第四条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资格申请流程(一)营业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OA流程“专项业务申请”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现状及预期分析、拟办理大宗交易的操作员和复核员名单、风险控制措施等。

由总部进行资格审查后,向交易所申请大宗交易移动数字证书(俗称密钥、EKEY或CA证书)下发给营业部。

(二)数字证书、用户登陆号和密码由交易经理保管,EKEY驱动程序的安装由营业部电脑人员负责按照交易所要求进行安装,并负责大宗交易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上海市场与深圳市场数字证书使用规则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大宗交易申报方式的不同,数字证书按以下方式配备:(一)上海市场1、营业部可单独申请一个数字证书,一次性介质费200元,服务费300元/年,以上费用由营业部自行承担;2、IT经理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大宗交易,下载EKEY驱动程序;3、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直接登录大宗交易系统(http://61.152.172.80/),客户端无需安装应用软件。

仅在首次使用系统时,需要安装USB设备驱动程序和客户端代理程序。

(二)深圳市场因深交所的大宗交易用户按席位申请数字证书(一个交易单元只能配备一个数字证书),所以,目前仍采取总部集中管理的模式。

后期根据营业部需求,由总部负责协调共用同一交易单元的多家营业部,统筹安排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区域集中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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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
日期: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的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了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三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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