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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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2、开盘与开盘价
基准价格
如果有成交,则 产生开盘价格
9:15
9:25
如果集合竞价 没有成交
9:15
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 交,价格为开盘价格
9:25 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1、开放式集合竞价
交易信息
不可以撤销订单
9:15
9:20
9:25
全程接收订单并且 即时公布虚拟价格和量
价格约定的 限制范围
该证券是否有 涨跌幅限制 有 否
当日涨跌幅
前收盘价上下30 %,或当上日 海证已券交成易交 所《交易规则》解读 的最高价、最低价
大宗交易
3)真实性确定原则(3.7.5)
意向申报是否被接受 是 否
继续等待
是否被多家对手接受 是 至少与一家对手成交

与唯一的对手成交
提交成交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3)
价格(元) 买量(手)
卖量(手)
10.00
2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1
1
10.04
4
1
10.05
0
4
10.06
0
5
10.07
0
1
10.08
0
1
(4)
累积买量
9 7 6 5 4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2 3 7 12 13 14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3 0 0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大宗交易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六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60 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 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SE交易规则:
一、可交易证券
1、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
2、SSE转股报价;
3、SSE指定债券;
4、SSE指定权证。

二、交易规则
1、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股票的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申请报价双方参与的量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50万股或者价值500万元。

3、大宗交易中只有两方之间才能进行交易,不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调解买卖双方
关系。

4、买卖双方全部经手费由申报方支付,但是出具“经手证明”的专业投资机构不需
要交付经手费。

5、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需要同步到市场成交价格水平,除非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
协议,否则价格必须和市场价格差不多。

6、大宗交易分为实时交易和非实时交易。

7、股票大宗交易中,卖家可以要求在每股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

8、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双方不能指定为某一名特定市场交易者或其他持有者报价
价格。

9、在大宗交易完成后,卖方和买方在17点之前需要将成交告知沪深两市。

10、大宗交易后卖方和买方还需要进行账户准备操作,交易费用由受益方交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摘要:I.简介- 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定义-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重要性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 交易单位-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竞价原则- 涨跌停制度- 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III.结论-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特点- 对投资者的影响和启示正文:I.简介上海B 股大宗交易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数量较大、涉及金额较高的股票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好地实现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同时也为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为了规范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

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

2.交易单位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买卖的数量以一手即100 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3.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为0.01 港元。

4.竞价原则上海B 股大宗交易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即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5.涨跌停制度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同样实行涨跌停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6.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上海B 股大宗交易实行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

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III.结论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具有交易时间灵活、交易单位灵活、价格最小变化档位较小、竞价原则明确、涨跌停制度严格以及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等特点。

这些规则对于保证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以及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以非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上交所开展的科创板、STAR市场等股票。

首先,股票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数量超过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参考价。

交易参考价是股票交易时间的开盘价,大宗交易在当天交易参考价的波动范围内自由议价。

同时,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必须是整数或自然数,且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当日该证券交易参考价的0.01元。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通过认证的交易商进行交易。

认证的交易商可以是券商或基金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或交易授权。

交易商需要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认证后,方可参与大宗交易活动。

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承诺,会被视为违约,上交所会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并且该名单将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中。

第三,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先向交易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范交易双方违约风险而设立的。

若交易双方业务能力比较强,也可以在无风险交易推出后选择无保证金交易方式。

第四,交易费用需要在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双方向交易商缴纳。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成交金额的印花税、经纪费以及证券交易规费。

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遵循国家、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费率可能有所浮动。

总之,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确保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畅运转,在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考虑到大宗交易交易规模巨大,风险较高,交易双方必须要遵循以上规则,并会诚信地履行交易承诺,以便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保护自身利益。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大宗交易的管理
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也要遵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具体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大宗交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成交金额超过一
定金额的证券交易,可分为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大宗集合竞价等不同类型。

2. 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程:大宗交易主要通过专门的
交易平台进行,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匹配、成交撮合和结算等环节。

3. 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限制:大宗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
资者,且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和交易限制,例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遵守交易规则和禁止内幕交易等。

4.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需要
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同时交易所也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要熟悉相关规则和要求,合理运用大宗交易工具,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

- 1 -。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市场也日益成熟。

作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则的制定背景、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规则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股票市场中,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规则,将大宗交易纳入到交易所的监管范围之内,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对象: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不包括限售股份。

2.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开盘前、开盘后和收盘前。

3.交易价格: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在当日的交易价格波动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交易数量:大宗交易的交易数量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范围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数量的公平性。

5.交易费用: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收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交易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从场外交易转变为交易所交易,使得交易更加透明、公开、公平。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使得市场供求关系更加平衡。

最后,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总之,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大宗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平度,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特定时段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特定时段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特定时段大宗交易成交申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9.18
•【文号】上证函〔2020〕2075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特定时段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通知
上证函〔2020〕207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满足大宗交易业务需求,根据市场主体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20年10月19日起,开通股票以及基金、债券等品种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收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16:00-17:00仍暂不接受成交申报。

二、本次开通成交申报的盘中接收时段后,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11:30、13:00-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11:30、13:00-15:3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15:30接受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进行的固定价格申报,暂不接受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的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三、科创板已开通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收时段,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与本通知规定一致。

四、请各会员单位尽快做好业务调整和技术准备,并就本通知规定的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相关事宜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1用户操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用户登录本系统以后,可以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或商务洽谈等操作。

一般的操作流程是交易用户首先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撤单,然后转成交申报发布/撤单,也可以直接进行成交申报发布,对于意向报价、或成交申报但未成交之前,可以进行撤单操作。

用户操作流程示意图如下:图1-1 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用户业务流程大宗交易系统运行期间的主要系统状态的对应时间如下:●开市时间:交易日下午2:30●开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00●收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30●收市时间:交易日下午4:00在开盘至收盘期间,交易用户可以阅览系统公告,使用查询统计、意向报价发布、意向报价撤单、成交申报发布、成交申报撤单以及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等功能;而在开市至开盘期间,收盘至收市期间,交易用户仅可以阅览系统公告、进行查询统计。

过户数据下载只能在当日收盘以后进行。

2系统使用说明本节将详细描述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为帮助用户更好地掌握系统的操作,本手册没有按照菜单结构描述,而按照交易用户正常的操作流程讲解。

下述内容中的用户界面以及其中的内容(登录信息、交易数据等)皆为测试数据,仅供参考。

2.1 用户登录图2-1 用户登录在用户名中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在证书口令中输入CA证书口令,按【登录】按钮,如果用户名和证书口令都正确则进入系统主界面。

2.2 系统主界面主界面中除系统标志外,由系统主菜单、意向报价信息、成交申报信息、证券价格浏览、自创洽谈室信息、系统公告、系统状态和功能标签页八个部分组成。

图2-2 大宗交易系统主界面●系统主菜单区:系统主菜单主要分为系统功能、交易报价、商务交流、查询统计等几部分,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主菜单实现所有功能。

●意向报价信息区:显示当日开盘期间所有交易用户的意向报价信息。

交易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显示范围”、“证券类型”和“报价方向”,显示符合条件的意向报价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价方式:大宗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分为协议定价和集中竞价定价两种方式。

- 协议定价: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但不能高于合理范围。

- 集中竞价定价: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时间内提交委托单,通过系统进行撮合,最终形成交易价格。

2. 定价基准:大宗交易的定价基准主要参考的是上市公司的最近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基准价格等。

如果参与方无法达成一致,交易价格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3. 定价范围:大宗交易的定价范围通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幅度设定上下限。

一般来说,交易价格不能超过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10%,如果前一交易日市场涨跌幅超过10%,则涨跌幅的10%为交易价格的上下限。

4. 定价规则的适用情况: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

上市公司要符合定价规则的条件包括股份流通市值、交易市值、流通股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上交所的一般大宗交易定价规则,具
体的定价规则还需要参考相关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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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所今日公布修改后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申报方法和交易时间等内容。

该细则自明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的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额: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到15:30,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收盘价,但成交量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交易经手费比日常交易为低,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52.172.80 ;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 30-15 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 30-16 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 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 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

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

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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