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11部门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社会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作为目前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加快农村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地区由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农民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自主共享的一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农民小规模、低效益的问题,它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同时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在于发挥农村经济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通过整合农村资源,加强农民的组织协调,提高农民群体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运作能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1. 注重合法性和规范化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
其组织机构、业务范畴、经营活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范,确保规范化运营。
2. 加强财务管理要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财务资产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会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违规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对财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应用,保证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科学指导和决策。
3. 落实标准化生产标准化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经之路。
其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遵循标准化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推进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充分发挥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4. 优化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体系是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合作社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了解政策和标准,及时反映社员的相关要求,协调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加强合作社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沟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业部关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关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引言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业部特别发布了这份指导意见。
二、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传统的个体农户经营模式已经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建设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三、农民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成立的、经济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和合作,实现资源的共享、农产品的销售、科技的创新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农民合作社的建设要求1. 成立与管理: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机构,实行民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2. 组织和人员: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成员和干部的职责分工,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
3. 资金和投入:农民合作社应确保足够的资金和投入,用于农业生产、技术研发、设施建设等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竞争力。
4. 产业链合作:农民合作社应与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农业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5. 服务和培训:农民合作社应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农业培训等支持,提高成员的专业素质和经营能力。
五、农民合作社的带来的效益和问题1. 经济效益:农民合作社能够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产业链合作等方式,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2. 社会效益:农民合作社能够推动农村就业、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3. 存在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组织弱化、资金短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支持。
六、农业部的支持和政策措施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农业部将采取以下支持和政策措施:1. 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农民合作社的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培训等方面。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农经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银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主要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在全国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举措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农民合作社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之一。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各地纷纷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示范社创建的意义1. 促进资源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推动农户间资源整合,实现共赢共享。
通过示范效应,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
2. 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引导农民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发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3. 塑造新型农村社会组织,促进农民自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发挥组织优势,团结农民力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带动农村自治有序发展。
4. 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农村振兴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示范社创建的具体举措1. 国家政策扶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的扶持力度,制定配套政策,提供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鼓励示范社的成立和发展。
2. 专业化产业培育针对不同地区的产业特色,积极引导和培育种养殖、加工贸易等专业化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示范社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
4. 经营管理规范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社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5. 品牌营销推广加强示范社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市场,实现产销对接,促进示范社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示范社创建的推广路径1. 政策引导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引导广大农民参与示范社创建,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以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购销服务为重点,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依托专业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抓好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提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乡镇由主管经济发展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
按照“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第 2 页共 10 页设”的运行规则,把有产业基础的重点区域和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把农民需求意愿强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作为发育组建的重点。
发挥好专业乡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重点龙头企业、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育发展。
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省重点培训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辅导员及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市、县重点培训县、乡辅导员和市、县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合作为基础、自负盈亏、互利互助、共同发展的社会组织。
它有利于农民的收入增加、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以及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的发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建设意见。
一、完善法律法规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社治理的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加强合作社登记和执法监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增强合作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培训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和自主管理。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
在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商品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三、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布局。
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兴趣和技能,选定合适的经营项目。
同时,要在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进行评估,科学安排经营计划,确保合作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优化组织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是管理和运作的基础。
要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设计,达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
要确立中心领导、部门协同、层级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实行透明化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作。
五、实现互利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协作组织形式,应该实现互利共赢。
合作社成员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经济条件和能力投入资金和技术,同时分配合理的收益,确保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受益。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切实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推动合作社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重视创新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
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农业部关于印发示范社建设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6-12 16:15:07]来源:农业部农经发[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参照本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提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搞好示范社宣传,扩大示范社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兴市府[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兴市府[2012]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2009〕10号)、《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推行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加快推进农超对接,全面服务农民社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服务“三农”的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了一批经营管理规范、与农民社员利益连结紧密、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20号)精神,经各镇(街道)推荐和市农业局审核,市政府决定授予兴宁市叶塘养殖专业合作社等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新的贡献。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为全力推动我市“三园一区一基地”战略发展,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1年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1.兴宁市叶塘养殖专业合作社2.兴宁市五里香茶叶专业合作社3.兴宁市黄陂后山油茶专业合作社4.兴宁市辰兴种粮专业合作社5.兴宁市兴南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6.兴宁市罗岗南山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7.兴宁市众绿源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8.兴宁市兴雄种业专业合作社9.兴宁市春华水果专业合作社。
东政办〔201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
东政办…2011‟82号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农业局《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东山县农业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为支持、引导和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1‟6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要求,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力争在较短时期内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把握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主的原则。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维护成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托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部关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关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一、背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指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农业部特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农民合作社的定义与目标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平等、自愿、互利、公开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的农业现代化。
三、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形式:1.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从事相同或相近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组成,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农民互助合作社:由农民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劳力或者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分享收益。
3. 农民家庭合作社:由农民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并分享收益。
4. 农民联合社:由不同农民合作社或者不同农民家庭合作社组成的联合组织。
四、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运营1. 建设流程: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包括成立筹备组、制定章程、注册登记、组织选举、设立经营机构、确定经营范围等环节。
2. 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成员的权责,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确保民主决策和管理运作的透明度。
3. 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政府补贴、银行贷款、农业保险等多种渠道获取资金支持,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4. 建设指导:农业部将组织专业力量,提供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5. 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应依法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路径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按照以下路径进行推进:1. 区域联动:共享资源、共同经营,促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2. 产业链延伸: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3. 国际合作: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开拓农产品出口市场,增加农民收入。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农民科技培训》2019年第10期
《意见》确定目标: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范围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的目标。
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意见》提出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合理界定清理范围,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記适用范围,畅通农民合作社市场退出机制。
村旅游产业,助力农民脱贫致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怀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农委二○一一年四月)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市农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函》(京政农函〔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现就推进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各镇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正在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载体。
但需要重视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够健全、运行质量不高、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不强、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及指导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持续发展。
因此,各镇乡、相关部门要把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作为指导、协调、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推进农村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各项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促进专业合作优势的充分发挥,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琼农字[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琼农字〔2010〕171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精神,为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产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加大创品牌工作力度,我厅从年初始开展2010年度评定100家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工作,通过下发通知,制定示范社申报标准,市县按照标准申报,我厅共到收125家示范社申报材料,按照示范社申报程序与评定标准,经过认真比较、筛选和厅务会议审议并公示,评定海口群绿种养专业合作社等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10年度示范社,现予公布。
希望被评定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接再厉,创造更多佳绩,真正做到成立一个合作社,富一方百姓。
示范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合作社称号。
附件: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1、海口群绿种养专业合作社;2、海口沣泯养殖专业合作社;3、海口溢龙养殖专业合作社;4、海口山佳文昌鸡养殖专业合作社;5、海口大林兰花产销专业合作社;6、海口良溪养殖鹅专业合作社;7、海口农联椰子产销专业合作社;8、海口民绿丰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9、海口办内种养专业合作社;10、海口承兴顺养猪专业合作社;11、海口德江养鸽专业合作社;12、海口风琴野鸭养殖专业合作社;13、海口田心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14、海口鳞湖休闲农家乐专业合作社;15、海口王品利农水果专业合作社;16、海口加乐湖农家乐专业合作社;17、海口永东羊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18、海口万岱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19、海口南岛荔枝种植专业合作社;20、海口红旗农机专业合作社;21、海口秀顺香蕉产销专业合作社;22、三亚南果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3、三亚香顺哈密瓜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三亚海棠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三亚天锋热带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26、三亚求全瓜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27、三亚鹅仔哈密瓜农民专业合作社;28、三亚万恒博后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9、三亚高峰干沟茄子专业合作社;30、三亚高峰华清橡胶专业合作社;31、三亚斯顿芒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粤农函[2011]9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42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贯彻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的有关精神,2010年12月,我厅发出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0]536号,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并明确“下一级的示范社应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的示范社原则上在下一级的示范社中挑选”,“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行动,扎实推进,目前全省市级示范社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报我厅备案。
为加强省级示范社建设,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对象范围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限定在已报我厅备案的市级合作社示范社中进行(见附件1)。
二、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依据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以《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为依据(农机类外的非种养类之“产品(质量)安全”考评标准由各考评组灵活掌握,其余的参照种养类标准执行)。
其中,规范化建设是基础,凡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不能认定为省级示范社。
省对各市评定省级示范社家(个)数不下达名额控制指标,凡达到省示范社建设标准的市级示范社,都可认定为省级示范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0【实施日期】2010.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京政农函〔2010〕5号)郊区各区县政府:为进一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到2012年,开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在全市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主要目标: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100%,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农产品农户高出20%以上。
二、建设内容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基本条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得到入社成员的认同和支持。
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总页数】5页(P11-15)
【作者】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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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201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
作社示范社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18
•【字号】沪农委〔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范社的通知
沪农委〔2011〕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11个国家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和市农委《关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沪农委[2008]138号)的有关要求,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区县农委推荐,市农委审核,现认定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94家单位为第三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是以示范促规范的有效措施,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完善服务的有效方法。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典型引领和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带动广大农民专
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本市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一次认定两年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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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广元市司法局广元市财政局文件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监管分局广农发〔2010〕119号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各县区农业局、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各县监管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农业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川农业〔2009〕196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到2010年6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34家,数量快速增长,水平不断提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
近几年来,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切实有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始终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建设目标: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 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
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申请商标注册率达到60%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示范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6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20%以上。
到2015年,争取每个乡镇培育2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个县区培育5-10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市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20-30个省、部级示范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主要内容(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保持资产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
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
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营出口权,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级农业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日常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向政府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10〕3号)要求,认真完善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区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乡镇要充实完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宣传、指导工作,代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二)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政策都已颁布实施,各地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抓好具体执行工作。
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将示范社作为重点指导和资金扶持对象。
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给予项目扶持。
财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给予资金扶持(县区财政重点扶持县级示范社,市财政重点扶持市级示范社),对合作社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要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等指导工作。
科技、商务、质监、税务、司法、银监和人行等部门要在科技项目支持、人才支撑、农超对接、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认证、税收减免、权益保护、金融支持等方面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和扶持办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9]21号)、《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定》(川府发[2008]32号)上,各地要创新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经营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关部门要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入广元市六五普法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级各部门要面向基层、面向农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扶持政策,增强各级干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主动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示范社建设的成功事例、示范社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示范社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
(四)强化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的要求,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财政和科技部门要安排专项培训经费,深入开展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人才、以财会人员为主的管理人才、以种养能人为主的技术人才、以经管干部为主的业务辅导员的培训教育。
力争用3-5年时间,全市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250名、合作社理事长500名、财会人员500名、种养能人1000名,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辅导能力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经营管理人才,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质量。
(五)加强指导,促进规范建设。
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规程,依法加强业务指导,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业务辅导员的业务本领和指导水平。
引导合作社扎实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组织制定县级、市级示范社标准及申报、评审办法,按期评选、命名县级、市级示范社,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部级示范社。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任务分解表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广元支行银监广元分局二O一O年八月五日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意见抄送: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监四川监管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广元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共印120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