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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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浙传院教〔2011〕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是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专业实习等各类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两类。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教学实验(实训)中心、各类培训中心等。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部)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在校外建立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场所。主要包括“实习基地”、“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要求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原则上每个专业(含方向)应建有2个以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保证实习环节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每个学院重点建设1个以上示范性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教学、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学队伍、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具有对学生实践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能满足我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二、根据专业特点,接受实习生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学生20人以上。

三、实践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就近设点,既便于开展工作,又节约经费开支。

四、交通较为便利,能满足学生学习、食宿、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训、师资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科研合作、图书资料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支持和合作。

二、各学院(部)应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络工作,取得共建单位的协作。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及共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提前送交共建单位,并选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与实践基地指导人员共同指导和管理学生。

三、实践教学基地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践活动实施计划。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与学校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各学院(部)在考查待建基地的基础上,与基地所属单位协商,初步达成建立校外基地的合作意向后,由学院(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建立××××

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现场考查等方式对基地条件情况进行考查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校与基地所属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二、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条件要求,包括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他。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挂牌制度:正式签订协议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标挂由我校统一制作的牌匾,牌匾内容为“浙江传媒学院实习基地”、“浙江传媒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浙江传媒学院教学科研实习基地”等。

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体制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分级管理的原则。教务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各学院(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的程序审批建设。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运行必须以相关学院(部)为依托,依靠所在学院(部)的支持和教师的参与完成建设任务,并为学校的教学和学科建设服务。

三、基地建设的目标:基地承担学校对口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实验、实习任务等,基地的建设必须以满足人才培养对实践环节的要求为标准,实验设备和实习条件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基地建设的具体要求: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符合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基地组织机构健全,安排有专人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基地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科技服务具有成效,教学效果显著。

第九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申请建立的学院(部)负责日常管理。负责管理的学院(部)应加强与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实践教学计划提供给基地共建单位,取得共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以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学院(部)应每年对所属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查、评估,对实践教学、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践教学基地作用与效果。保存对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档案。

三、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将定期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条考核

对于批准挂牌的实践创新培育与建设基地,每年要写出书面的总结报告,学校将根据基地年度活动计划,每年年终组织专家对基地的培育、建设以及取得的成绩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对于培育和建设成效显著、工作成绩突出且发展态势良好的基地,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继续追加建设经费,并授予实践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于建设效果不明显且不能承担所承诺的义务的基地,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减少建设经费或中止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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