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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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 自查自检结果与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所属地的教育部门。
(三)抽检阶段(8 月-9 月)。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以 “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当地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并为卫生健康 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学校的抽检工作按《关于印发 2019 年合肥市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监督秘 〔2019〕9 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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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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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 5.1.1、6.3.4 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 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以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 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 数的至少 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 5 所,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关 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 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 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 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 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 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 5 所, 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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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 2019 年公共 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 卫 生 标 准 》( GB7793-2010 ) 和 《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 》( GB 50099-2011)进行抽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 站位。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特别是近视防控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当地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 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与 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 协作机制,尽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措施确保工 作质量,并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抽检结果,教育部门要督促 辖区不达标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改进教室(教学场所) 采光照明条件。同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 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认真汇总和 审核本辖区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 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 督所综合与学校卫生监督科和市教育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洪军,电话:0551-65879965,电子 邮 箱 : hfwsjbts@126.com; 市教 育 局联 系 人: 余 洋, 电 话: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卫监督秘〔2019〕22 号
关于开展 2019 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 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主 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执 法监督所:
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2019 年托幼 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19〕117 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摸底统计(6 月 10 日前)。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完 成辖区内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并将相关基本信 息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二)自查自纠(6 月-7 月)。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通知 辖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室(教学场所)的 采光与照明开展自查自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
直接天 然采光
托幼机构
校外培训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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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 系数
窗地 面积比
照度 标准值
பைடு நூலகம்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采光 方向
防眩光 措施
室内 表面 反射比
装设人 工照明
课桌面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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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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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功 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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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 GB/T5699-2017 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 GB/T5700-2008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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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3505200,电子邮箱:416719912@qq.com。 附件:教学(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201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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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直管县):
机构类别
辖区单 位总数 (个)
抽检 单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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