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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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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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7〕24号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9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T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2017-11-092018-05-012GBZ/T300.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20042017-11-093GBZ/T300.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2017-11-092018-05-014GBZ/T30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2017-11-095GBZ/T300.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2017-11-092018-05-016GBZ/T300.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2017-11-097GBZ/T300.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2017-11-092018-05-018GBZ/T300.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2017-11-099GBZ/T300.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2017-11-092018-05-0110GBZ/T300.1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2017-11-0911GBZ/T300.1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2017-11-092018-05-0112GBZ/T300.1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GBZ/T160.83-20072017-11-0913GBZ/T300.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2017-11-092018-05-0114GBZ/T300.1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2017-11-0915GBZ/T300.1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2017-11-092018-05-0116GBZ/T300.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2017-11-0917GBZ/T300.1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2017-11-092018-05-0118GBZ/T300.2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2017-11-0919GBZ/T300.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2017-11-092018-05-0120GBZ/T300.2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2017-11-0921GBZ/T300.2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2017-11-092018-05-0122GBZ/T300.2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2017-11-0923GBZ/T300.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4GBZ/T300.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7部分: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5GBZ/T300.2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2017-11-092018-05-0126GBZ/T300.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7GBZ/T300.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4-20072017-11-092018-05-0128GBZ/T300.3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9GBZ/T300.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2017-11-092018-05-0130GBZ/T300.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1GBZ/T300.34-201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2GBZ/T300.3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5部分:三氟化硼2017-11-092018-05-0133GBZ/T300.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GBZ/T160.28-20042017-11-092018-05-0134GBZ/T300.3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8部分:二硫化碳2017-11-092018-05-0135GBZ/T300.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GBZ/T160.29-20042017-11-092018-05-0136GBZ/T300.4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7GBZ/T300.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8GBZ/T300.47-2017GBZ/T160.31-20042017-11-092018-05-0139GBZ/T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160.32-20042017-11-092018-05-0140GBZ/T300.51-2017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1GBZ/T300.5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2部分:氯化亚砜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2GBZ/T300.53-2017GBZ/T160.34-20042017-11-092018-05-0143GBZ/T300.5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2017-11-092018-05-0144GBZ/T300.58-2017GBZ/T160.85-20072017-11-092018-05-0145GBZ/T300.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46GBZ/T300.6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2017-11-092018-05-0147GBZ/T300.6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GBZ/T160.39-20072017-11-092018-05-0148GBZ/T300.6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2017-11-092018-05-0149GBZ/T300.6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4部分:石蜡烟GBZ/T160.40-20042017-11-092018-05-0150GBZ/T300.6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2017-11-092018-05-0151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部分代替:GBZ/T160.42-20072017-11-092018-05-0152GBZ/T300.68-2017部分代替:GBZ/T160.42-2072017-11-092018-05-0153GBZ/T300.6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GBZ/T160.43-20042017-11-092018-05-0154GBZ/T300.7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GBZ/T160.45-20072017-11-092018-05-0155GBZ/T300.7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7GBZ/T300.8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59GBZ/T300.8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0GBZ/T300.8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3部分:溴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1GBZ/T300.8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62GBZ/T300.8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3GBZ/T300.8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部分:乙二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8-05-0164GBZ/T300.8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5GBZ/T300.9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2017-11-092018-05-0166GBZ/T300.9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GBZ/T160.82-20072017-11-092018-05-0167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8GBZ/T300.1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1部分:三氯乙醛部分代替: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9GBZ/T300.103-2017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0GBZ/T300.1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GBZ/T160.57-2004部分代替:GBZ/T160.51-20072017-11-092018-05-0172GBZ/T300.11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1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74GBZ/T300.1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5部分:氯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75GBZ/T300.1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GBZ/T160.60-20042017-11-092018-05-0176GBZ/T300.1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7GBZ/T300.1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8GBZ/T300.1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GBZ/T160.64-20042018-05-0179GBZ/T300.1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GBZ/T160.65-20042017-11-092018-05-0180GBZ/T300.1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GBZ/T160.66-20042018-05-0181GBZ/T300.1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GBZ/T160.67-20042017-11-092018-05-0182GBZ/T300.1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3GBZ/T300.13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4GBZ/T300.13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5GBZ/T300.1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6GBZ/T300.139-2017GBZ/T160.70-20042017-11-092018-05-0187GBZ/T300.14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GBZ/T160.71-20042017-11-092018-05-0188GBZ/T300.142-2017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89GBZ/T300.1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90GBZ/T300.1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GBZ/T160.74-20042017-11-092018-05-0191GBZ/T300.14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2GBZ/T300.15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3GBZ/T300.15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94GBZ/T300.15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5GBZ/T300.1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今和黑索金GBZ/T160.80-20042017-11-0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8〕229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有效预防控制学生常见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2018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工作。

我委组织制定《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办公厅2018年4月8日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方案(2018年版)一、监测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学生常见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通过开展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掌握不同年龄段学生视力不良、肥胖等主要常见病情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采取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监测学校选择原则上每省份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水平选择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选择1个城区和1个县。

要求每个地级市监测13所学校,其中城区8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1所职高、1所综合性大学),县5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监测城市、区县和学校数量。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一)学校卫生工作基本情况调查。

学校卫生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卫生、教育部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合作机制,辖区学校基本情况、学生主要健康问题和疾病防控情况等。

中小学校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投入,医务室、保健室和校医配备,学生体检及健康管理工作、常见病及传染病防控、体育运动和食品营养管理以及健康教育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24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24号

WS 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 508—2016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9—2016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10—2016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1—2016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12—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上述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WS 310.1—2009、WS 310.2—2009、WS 310.3—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6〕24号我委对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进行了清理复审。

经复审,82项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21项强制性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特此通告。

附件:1.废止的标准目录 2.性质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的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28日附件1废止的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WS/T 194—1999改灶降氟效果评价2GBZ 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3GBZ/T 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4GBZ/T 208-2008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5WS/T 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6WS/T 17-1996尿中铅的双硫腙分光光度测定方法7WS/T 19-1996尿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8WS/T 21-1996血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9WS/T 24-1996尿中汞的双硫腙萃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0WS/T 28-1996尿中砷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1WS/T 31-1996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12WS/T 33-1996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13WS/T 35-1996尿中钒的催化极谱测定方法14WS/T 36-1996尿中铬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5WS/T 43-1996尿中镍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6WS/T 48-1996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法17WS/T 52-1996尿中马尿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8WS/T 55-1996尿中对氨基酚的分光光度法19WS/T 57-1996尿中对硝基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WS/T 60-1996尿中五氯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1WS/T 64-1996尿中三氯乙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2WS/T 65-1996尿中杀虫脒及对氯邻甲苯胺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3WS/T 68-1996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24WS/T 91-1996尿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25WS/T 108-1999血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26WS/T 174-1999血中镉和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7GBZ 72-200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28WS/T 119-1999生存质量测量表29WS/T 122-1999全血中血红蛋白的测定30WS/T 123-1999红细胞比积的测定31WS/T 124-1999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质量检验总则32WS/T 223—200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免疫检验方法33WS/T 228-2002定量临床检验方法的初步评价34WS/T 251-2005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35WS/T 252-2005体外诊断用品标识36WS/T 100-1998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37WS/T 200-2001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38WS/T 201-2001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39WS/T 202-2001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40WS 316-2010胃癌诊断标准41WS 317-2010十二指肠溃疡诊断标准42WS 318-20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43WS 319-20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44WS 320-2010成人自发性脑出血诊断标准45WS 322.1-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 第1部分: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46WS 322.2-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 第2部分:胎儿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47WS 323-2010原发性肺癌诊断48WS 324-2010骨组织库管理49WS 325-2010眼库管理50WS 330-2011多囊卵巢综合征诊断51WS 331-2011 妊娠期糖尿病诊断52WS 332-2011 急性阑尾炎诊断53WS 333-2011胰腺癌诊断54WS 334-2011子宫颈癌诊断55WS/T 336-2011前列腺癌诊断56WS 337-2011 食管癌诊断57WS 338-2011乳腺癌诊断58WS 339-201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诊断59WS 340-2011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质量控制60WS 382-2012肺炎诊断61WS 383-2012支气管哮喘诊断62WS 384-201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断63WS 385-2012先天性胆道畸形诊断64WS 386-2012结直肠癌诊断65WS 387.1-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 第1部分:心肺复苏66WS 387.2-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 第2部分:催吐、洗胃67WS 387.3-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 第3部分:氧疗及人工气道建立68WS 387.4-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 第4部分:呼吸道分泌物吸引69WS 387.5-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 第5部分:外伤患者紧急止血、包扎和搬运70WS/T 388-2012早产诊断71WS/T 393-2012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72WS 397-2012糖尿病筛查和诊断73WS/T 398-2012缺血性脑卒中诊断和诊疗质量控制74WS/T 422-2013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75GBZ 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76GBZ 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77GBZ 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78GBZ 162-2004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79GBZ 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80GBZ 214-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81GBZ 241-2012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82GBZ 242-2013放射性肝病诊断附件2性质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的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WS 302—2008食物中碘的测定 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法2WS 192—2008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3WS 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4GBZ 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5GBZ 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6WS 423-20135岁以下儿童生长状况判定7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8WS 309-2009华支睾吸虫病诊断标准9WS 321-2010广州管圆线虫病诊断标准10WS 369-2012旋毛虫病的诊断11WS 379-2012带绦虫病的诊断12WS 380-2012并殖吸虫病的诊断13WS 381-2012囊尾蚴病的诊断14WS 438-2013裂头蚴病的诊断15WS 439-2013钩虫病的诊断16WS 469-2015蛲虫病的诊断17WS 470-2015旋毛虫病暴发处理技术规范18WS 370-2012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19WS 195-2001军团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0WS 191-1999软下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1WS 236-2003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国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和采浆量快速增长,单采血浆站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行业监管不断强化,有力保障了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通〔2018〕14号关于发布《尿中锑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等23项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现发布《尿中锑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等23项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302-2018《尿中锑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Z/T303-2018《尿中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18-1996)GBZ/T304-2018《尿中铝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Z/T305-2018《尿中锰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Z/T306-2018《尿中铬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37-1996)GBZ/T307.1-2018《尿中镉的测定第1部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32-1996)GBZ/T307.2-2018《尿中镉的测定第2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Z/T308-2018《尿中多种金属同时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Z/T309-2018《尿中丙酮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Z/T310-2018《尿中1-溴丙烷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Z/T311-2018《尿中甲苯二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Z/T312-2018《尿中N-甲基乙酰胺测定气相色谱法》GBZ/T313.1-2018《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第1部分:气相色谱法》GBZ/T313.2-2018《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Z/T314-2018《血中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45-1996)GBZ/T315-2018《血中铬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38-1996)GBZ/T316.1-2018《血中铅的测定第1部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20-1996)GBZ/T316.2-2018《血中铅的测定第2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Z/T316.3-2018《血中铅的测定第3部分:原子荧光光谱法》GBZ/T317.1-2018《血中镉的测定第1部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34-1996)GBZ/T317.2-2018《血中镉的测定第2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Z/T318.1-2018《血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第1部分:气相色谱法》GBZ/T318.2-2018《血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

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人工流产是非意愿妊娠后采取的补救措施。

人工流产对女性生育能力和生殖健康损害严重,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和继发不孕,重复人工流产发生并发症和继发不孕风险更高。

为推进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节育措施,切实减少重复人工流产,保障女性生育能力和身心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7日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人工流产是非意愿妊娠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多次重复人工流产严重影响女性生育能力和身心健康。

为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进预防为主、避孕为主服务落实,指导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减少重复流产,促进计划妊娠,保障妇女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孕27周内因非意愿妊娠而人工流产的妇女。

本规范中人工流产是指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引产等人工终止妊娠。

二、服务目的(一)提高服务对象及其配偶(伴侣)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服务对象流产后即时和半年内长效、可逆、高效避孕措施落实率,避免非意愿妊娠。

(三)降低服务对象流产后1年内重复流产率,保护生育能力,保护妇女健康。

(四)促进有计划的妊娠。

三、服务内容及流程流产后避孕服务涉及术前初诊、手术当日和术后随访等环节,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教育、一对一咨询、指导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等服务。

其中,术前初诊、术后首次随访提供的2次一对一咨询服务最为重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 0 1 7 〕2 4 号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 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 年11 月9 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T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2017-11-092018-05-012GBZ/T300.2-2017GBZ/T300.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4-2017GBZ/T300.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6-2017GBZ/T300.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2017GBZ/T300.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2017-11-092018-05-0110GBZ/T300.10-201711GBZ/T300.1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 部分: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2017-11-092018-05-0112GBZ/T300.13-201713GBZ/T300.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 部分: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2017-11-092018-05-0114GBZ/T300.16-201715GBZ/T300.1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2017-11-092018-05-0116GBZ/T300.18-201717GBZ/T300.1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9 部分: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2017-11-092018-05-0118GBZ/T300.21-201719GBZ/T300.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 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2017-11-092018-05-0120GBZ/T300.23-201721GBZ/T300.2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4 部分: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2017-11-092018-05-0122GBZ/T300.25-201723GBZ/T300.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6 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4GBZ/T300.27-2017部分代替:2018-05-0125GBZ/T300.2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8 部分: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2017-11-092018-05-0126GBZ/T300.29-20172018-05-0127GBZ/T300.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0 部分: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4-20072017-11-092018-05-0128GBZ/T300.31-20172018-05-0129GBZ/T300.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2 部分: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2017-11-092018-05-0130GBZ/T300.33-20172018-05-0131GBZ/T300.34-201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第34 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2GBZ/T300.35-20172018-05-0133GBZ/T300.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7 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GBZ/T160.28-20042017-11-092018-05-0134GBZ/T300.38-20172018-05-0135GBZ/T300.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3 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GBZ/T160.29-20042017-11-092018-05-0136GBZ/T300.45-2017部分代替:2018-05-0137GBZ/T300.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6 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8GBZ/T300.47-20172017-11-092018-05-0139GBZ/T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160.32-20042017-11-092018-05-0140GBZ/T300.51-20172017-11-092018-05-0141GBZ/T300.5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2 部分:氯化亚砜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2GBZ/T300.53-20172017-11-092018-05-0143GBZ/T300.5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4 部分: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2017-11-092018-05-0144GBZ/T300.58-2017GBZ/T160.85-20072017-11-092018-05-0145GBZ/T300.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9 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46GBZ/T300.60-20172017-11-092018-05-0147GBZ/T300.6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1 部分:丁烯、1,3- 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GBZ/T160.39-20072017-11-092018-05-0148GBZ/T300.62-20172017-11-092018-05-0149GBZ/T300.6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4 部分:石蜡烟GBZ/T160.40-20042017-11-092018-05-0150GBZ/T300.65-20172017-11-092018-05-0151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 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部分代替:GBZ/T160.42-20072017-11-092018-05-0152部分代替:GBZ/T160.42-2072017-11-092018-05-0153GBZ/T300.6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9 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GBZ/T160.43-20042017-11-092018-05-015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3 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GBZ/T160.45-20072017-11-092018-05-0155GBZ/T300.7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7 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 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7GBZ/T300.8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0 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1 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59GBZ/T300.8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2 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0GBZ/T300.8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3 部分:溴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1GBZ/T300.8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2GBZ/T300.8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5 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3GBZ/T300.8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 部分:乙二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4GBZ/T300.8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8 部分:氯乙醇和1,3- 二氯丙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5GBZ/T300.9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3 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2017-11-092018-05-0166GBZ/T300.9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 丙醇GBZ/T160.82-20072017-11-092018-05-0167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 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部分代替:2017-11-092018-05-0168GBZ/T300.1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1 部分:三氯乙醛部分代替: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3 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0GBZ/T300.104-2017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4 部分:二乙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0 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GBZ/T160.57-2004部分代替:GBZ/T160.51-20072017-11-092018-05-0172GBZ/T300.11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2 部分:甲酸和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1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4 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74GBZ/T300.1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5 部分:氯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75GBZ/T300.118-2017甲酸酐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8 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GBZ/T160.60-20042017-11-092018-05-0176GBZ/T300.1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2 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7GBZ/T300.1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6 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8GBZ/T300.127-2017GBZ/T160.64-20042017-11-0979GBZ/T300.1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9 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GBZ/T160.65-20042017-11-092018-05-0180GBZ/T300.130-201781GBZ/T300.1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2 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GBZ/T160.67-20042017-11-092018-05-0182GBZ/T300.133-2017部分代替:2018-05-0183GBZ/T300.13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4 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4GBZ/T300.13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6 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5GBZ/T300.1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7 部分:乙胺、胺和环己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9 部分:乙醇胺GBZ/T160.70-20042017-11-092018-05-0187GBZ/T300.14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0 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GBZ/T160.71-20042017-11-092018-05-018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2 部分:三氯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89GBZ/T300.1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3 部分:对硝基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46-201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8〕5号现发布《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15项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596-2018《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597-2018《医学数字影像虚拟打印信息交互规范》WS/T598.1-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1部分:总则》WS/T598.2-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2部分:居民健康状况》WS/T598.3-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3部分:健康影响因素状况》WS/T598.4-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4部分:疾病控制》WS/T598.5-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5部分:妇幼保健》WS/T598.6-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6部分:卫生监督》WS/T598.7-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7部分:医疗服务》WS/T598.8-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8部分:药品与卫生材料供应保障》WS/T598.9-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9部分:卫生资源》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599.1-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WS599.2-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医院财务与成本核算管理》WS599.3-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医院物资管理》WS599.4-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4部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上述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WS/T596-2018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18-04-172018-10-012WS/T597-2018医学数字影像虚拟打印信息交互规范2018-04-172018-10-013WS/T598.1-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1部分:总则2018-04-172018-10-014WS/T598.2-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2部分:居民健康状况2018-04-172018-10-015WS/T598.3-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3部分:健康影响因素状况2018-04-172018-10-016WS/T598.4-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4部分:疾病控制2018-04-172018-10-017WS/T598.5-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5部分:妇幼保健2018-04-172018-10-018WS/T598.6-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6部分:卫生监督2018-04-172018-10-019WS/T598.7-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7部分:医疗服务2018-04-172018-10-0110WS/T598.8-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8部分:药品与卫生材料供应保障2018-04-172018-10-0111WS/T598.9-2018卫生统计指标第9部分:卫生资源2018-04-172018-10-0112WS599.1-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2018-04-172018-10-0113WS599.2-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医院财务与成本核算管理2018-04-172018-10-0114WS599.3-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医院物资管理2018-04-172018-10-0115WS599.4-2018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数据集第4部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2018-04-172018-1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8〕86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评价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建设开发了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

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0月8日上线运行,主要是为全国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网上备案服务,为社会监督和信息查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执法提供规范统一的信息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录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可将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全国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已上市且纸质备案的产品可进行补录。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可在注册地登陆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xdcp),按照数据标准要求录入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录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纸质材料。

如发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无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可联系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

各地要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按照《评价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录入的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纸制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8.19•【文号】国卫食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4年8月19日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16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
•【施行日期】2018.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
核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指导各地做好改善医疗服务效果评估考核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考核指标(附件1、2),加强对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罗睿、王斐
电话:************、68791889
附件:1.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医疗机构)
2.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感冒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感冒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感冒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国卫疾控函〔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感冒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函〔2018〕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对人类健康危害较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毒易变异,呈季节性流行特点,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我国2017年流感疫情明显高发,局部地区出现暴发流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感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全国疫情,我委制定了《全国流行性感冒防控方案(试行)》(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今冬明春流感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流感防控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流感作为影响人民健康的重点疾病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强化联防联控,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实施“强化监测预警、免疫重点人群、规范疫情处置、落实医疗救治、广泛宣传动员”策略,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切实推动流感疫苗接种接种流感疫苗是目前预防个体发生流感最有效的措施。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降低疫苗接种费用。

根据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南等文件,制订适宜的免疫策略和接种方案,开展疫苗效果评估和不良反应监测。

要特别针对儿童、老年人、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通过组织集中接种、设立临时接种点或成人接种门诊等形式,提供规范、便利的接种服务。

鼓励医务人员带头主动接种流感疫苗,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三、加强流感疫情监测和处置各地要做好流感监测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准确掌握病毒基因型、耐药性等动态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医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保障人体器官科学公正分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13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移植医院应当认真按照《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规范开展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监管,确保《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真正落实。

《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2. 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3. 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4. 心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5. 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附件1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二)移植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要,为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选择适宜的匹配器官。

(三)肝脏、肾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区域内的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卫医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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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8〕24号国卫通〔2018〕24号
现发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644-2018《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WS/T645.1-2018《临床常用免疫学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1部分:血清免疫球蛋白G、免疫球蛋白A、免疫球蛋白M、补体3、补体4》
WS/T645.2-2018《临床常用免疫学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2部分:血清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糖链抗原19-9、糖链抗原15-3、糖链抗原125》
WS/T404.9-2018《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9部分:血清C-反应蛋白、前白蛋白、转铁蛋白、β2-微球蛋白》
上述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WS/T644-2018
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2018-12-12
2019-06-01
2
WS/T645.1-2018
临床常用免疫学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1部分:血清免疫球蛋白G、免疫球蛋白A、免疫球蛋白M、补体3、补体4
2018-12-12
2019-06-01
3
WS/T645.2-2018
临床常用免疫学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2部分:血清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糖链抗原19-9、糖链抗原15-3、糖链抗原125
2018-12-12
2019-06-01
4
WS/T404.9-2018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9部分:血清C-反应蛋白、前白蛋白、转铁蛋白、β2-微球蛋白
2018-12-12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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