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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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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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

内容摘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推崇客观主义的方法论在西方影响很大,近几年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而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有着重要意义。价值中立学说自流行之初便饱受争议,研究者们各执一词,多是围绕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能否真正实现“纯粹价值中立”这一问题聚讼不已。本文将通过对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深层含义的探索,来略加论述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的实质意义所在,即反思价值中立是否真的能够得以实现。

关键词:价值中立;纯粹中立;实现;辩证思考

价值中立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运用该原则来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可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进一步澄清了科学与宗教的混淆关系。但是,这一命题所含有的合理因素并不能弥补其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性,因此在探究它的合理性的同时分析其矛盾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关于价值中立的含义

价值中立(Value一neutrality)或价值自由(Value一free)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它是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中立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好恶、对错无

关 [1]。德国的马克斯·韦伯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想内涵,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价值中立理论。这种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在西方有较大的影响,曾在长时间居于主导地位,因而此后众多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究。

研究者基本上都是在概述价值中立产生、形成、发展过程的同时,表述自己关于价值中立论的理解,这其中,学者对价值中立含义的探究算是相当成熟的。著名研究学者周家蔚指出,价值中立论是韦伯吸收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中立思想和新康德主义把事实与价值、价值联系与价值评价作了区别的思想的产物,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论有如下两层意义:首先,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而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不管用这种资料研究的结果是否对自己有用;其次,对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要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从“事实的陈述”推出“应该的陈述”[2]。还有学者指出,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是继承逻辑实证主义相关思想而来,但有其深刻之处。即韦伯主要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范畴内阐释价值中立原则的,而且亦不排除与价值相关的研究,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论主要是指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不可有自己的价值倾向。而要回避、终止自己的价值判断,不可援引科学为任何价值立场作出论证或辩护。这些关于价值中立含义的表述,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差别,仔细考察起来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虽然都认为韦伯价值中立论是继承此前相关思想资源而来,但继承某种思想、继承某种思想的程度,有细微的差别;都肯定价值中立论的核心思想在于要求研究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放弃价值执著、终止判断,但在价值中立论是否完全否定价值性理解方面,也有细微差别;对价值中立论出现的认识论意义,这些理解则表现出较大差异。

一言以蔽之,韦伯的价值中立论一方面吸取了体漠关于在规范描述之间、事物的突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思想鸿沟,另一方面又承认价值判断的不可回避性,但坚持指认与评价的区别。并认为价值中立说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的反思,即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要求。

(二)价值中立能否实现

社会科学领域究竟存不存在价值中立?学者们对此亦做了较广泛且认真的讨论,这些讨论多是质疑韦伯提出的纯粹中立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而且大多学者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从国外方而看,很多学者实际上都不接受价值中立主张。麦金太尔和哈贝马斯从不同角度对韦伯提出批评,认为价值中立实际上是虚假的、不存在的。麦金太尔认为,价值中立在韦伯的知识论和科层管理理论中对操纵性、控制性人际关系起着虚伪的掩盖作用”。哈贝马斯则认为,“价值中立是韦伯在理解人类社会行动时因偏执于目标合理性而产生的错觉”。在美国《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的作者米尔斯,就批判了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社会学”观点,认为社会学的研究过程就是在不同政治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在欧洲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在韦伯诞辰百周年纪念大会上全面发动对价值中立的论战,认为科学技术并不中立,它创造了一个集权的“单向度社会”表面上是中立的,实际上是为现行社会制度作辩护的工具[3]。

从国内方面看也有很多学者对价值中立说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命题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是根本不可能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

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否则“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的、保持中立的”。有的学者指出价值中立论的要害在于割裂真理和价值的关系,其结果是导致歪曲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有的认为价值中立原则否认经验科学知识可以为哲学吸纳而进入人的主观世界成为实践的世界观基础,具有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取向和乌托邦性质[4]。实际上,理论认识与价值评价是构成社会学理论的两大基本要素”。它们只有在思维中才是可分的。

学者周蔚华明确表示,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不可能。其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具有包含着各类复杂现象的特性,而何种现象进人主体研究范围,与主体的价值、益有关;第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强烈的主体性,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主体都是有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价值观念和政治倾向的,这些主体性必然带进研究活动;第三,社会科学规律的倾向性,社会科学中的规律有强烈的阶级性,其价值不可能是中立的。

齐修远亦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存在价值中立问题。因为第一,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开来,因为社会生活中不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开来。社会生活中事件、关系和规律都是存在于意义关系中的,而社会科学中的认识主体必须用某种规则、规范、意义标准等与客体中相关因素进行比较和批判;第二,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放弃对人类活动有目的评价,绝对地区分“工具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并不在于能否达到只能存在于幻想中的所谓“价值中立观”,而在于如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第三,从人的认识角度讲,合理评价的参与,是认识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认识过程中价值所具有的主体性不能等同于主观性。

朱红文认为,社会科学的价值性所具有的两方面含义,表明社会科学研究做不到价值中立。从研究客体的价值特性看,社会科学所处理的对象主要是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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